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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家事法律諮詢 | 離婚訴訟、監護權與遺產繼承律師

婚姻與家事

提供專業家事法律服務,包含離婚協議撰寫、子女監護權爭取、扶養費計算、夫妻財產制分配及遺產繼承問題。讓經驗豐富的律師協助您解決家庭糾紛,保障您的權益。

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效力嗎?

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則上有效力,但其生效的最核心要件是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才能成立並生效。只要全體繼承人合意,協議內容可以自由約定,即使與法定應繼分不同,甚至是被繼承人生前預先約定(附條件),協議仍屬有效。若有任何一位繼承人未參與或不同意,該協議即不生效力。另外,若簽署時受到詐欺或脅迫,可在法定期間內主張撤銷。

特留分扣減權有時間限制嗎?

是的,特留分扣減權確實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且其性質為「除斥期間」,一旦超過期限,權利便會永久消滅。這個期限分為兩種:從您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時起算2年內,或者從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過世時)起算10年內。兩者只要其中一個期限屆滿,您就無法再主張特留分扣減權,務必特別留意。

配偶可以拋棄繼承嗎?

是的,配偶可以依法拋棄繼承權。根據《民法》規定,配偶和其他繼承人一樣,有權在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然而,拋棄繼承是放棄被繼承人全部的遺產權利與義務(包含資產和債務),且其效力會追溯到繼承開始時。更重要的是,拋棄繼承權與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兩回事,即使配偶拋棄繼承,通常仍可向繼承人主張其應得的剩餘財產分配。

家庭暴力保護令該怎麼申請?

面對家庭暴力,保護令是台灣法律提供的一項重要保護機制。它不僅能禁止施暴者再次侵害,還能提供遷出住所、遠離特定場所、子女監護等多元保護措施。只要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與施暴者有親密關係,且有遭受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的情事,即可向法院聲請。聲請時務必準備充分的證據,如驗傷單、錄音、對話紀錄等,並可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以保障您與家人的安全。

有單獨監護權,能隨意帶走小孩嗎?

即使擁有單獨親權(即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您也不能完全不受限制地隨意帶走小孩。特別是涉及跨國移動嚴重影響他方會面交往權未考量子女最佳利益時,可能構成妨礙他方親權行使,甚至觸犯《刑法》上的略誘罪和誘罪。任何重大決定都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並盡可能與另一方協商,或尋求法院酌定。

探視權可以不過夜嗎?法院會怎麼判?

探視權不一定需要過夜,法院會根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斷。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年齡、意願、身心發展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照顧能力、居住環境等因素。對於年幼的孩子,初期可能不建議過夜,但隨著孩子成長,若無不利影響,法院通常會傾向給予過夜探視,以維繫更深層的親子關係。重點在於對孩子最有利的安排

孫子能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

孫子當然有機會繼承祖父母(公婆)的遺產!根據台灣《民法》規定,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您的父或母(即祖父母的子女)在祖父母過世前就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孫子可以「代位繼承」。二是如果祖父母所有的子女都已過世,或全部都拋棄繼承權,那麼孫子將會直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您的父或母仍然健在且未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孫子通常無法直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台灣法律下,配偶可以單獨繼承全部遺產嗎?

在台灣法律下,配偶確實可以在特定情況下單獨繼承全部遺產。主要有兩種情況:首先,當往生者沒有任何血親繼承人時(例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4款規定,配偶將繼承全部遺產。其次,若所有應繼承的血親繼承人,都合法地向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且沒有後順位的血親繼承人時,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這些應繼分也會歸屬於配偶,使得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配偶的繼承權是獨立且不分順位的,始終是當然繼承人。

房子可以給孫子繼承嗎?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房子可以給孫子繼承,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當孫子的爸爸或媽媽(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祖父母過世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孫子可「代位繼承」。第二,若祖父母過世時已無任何子女在世,孫子則直接成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第三,當祖父母的所有子女都合法「拋棄繼承權」時,孫子也能取得繼承權。了解這些法律條件是確保財產順利傳承的關鍵。

阿公過世,遺產該如何分配才合法?

阿公過世後,遺產分配主要依循《民法》規定。首先,配偶(阿嬤)始終是繼承人,會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血親繼承人則有固定的繼承順位: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親等近者優先。若子女已故,其子女(孫子女)可代位繼承。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應繼分平均。繼承人也可在特定時間內拋棄繼承。了解這些原則,是處理遺產的第一步。

阿嬤過世,孫子能繼承遺產嗎?

阿嬤過世後,孫子原則上不能直接繼承遺產。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遺產繼承有其順位,阿嬤的子女(即孫子的父母、叔伯姑舅)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且親等較近,會優先於孫子繼承。 然而,有兩種特殊情況孫子可以繼承:

  1. 代位繼承: 如果孫子的父母在阿嬤過世前就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孫子就可以「代位繼承」父母原本應得的遺產份額。
  2. 拋棄繼承: 如果阿嬤的所有子女(包含孫子的父母及其他叔伯姑舅)都合法地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那麼孫子作為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可以繼承阿嬤的遺產。 因此,孫子能否繼承,關鍵在於其父母輩的繼承狀況。
阿嬤的遺產,孫子有權繼承嗎?

孫子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繼承阿嬤的遺產。這主要取決於孫子的父母(即阿嬤的子女)是否仍在世、是否喪失繼承權,或是否已合法拋棄繼承權。根據《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但親等近者優先。因此,若阿嬤的子女仍在世且未拋棄繼承,孫子通常無法直接繼承。然而,若孫子的父母已過世或喪失繼承權,孫子可以代位繼承;若阿嬤的所有子女都拋棄繼承,孫子則可繼承。

聲請暫時保護令,一定要開庭嗎?

您好,針對「暫時保護令是否需要開庭」的疑問,答案是: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因此法院不一定會召開正式庭訊。 這是為了因應家庭暴力的急迫性,讓被害人能迅速獲得保護。法院會依聲請人提出的書面資料與證據,判斷是否有急迫危險而核發。然而,一旦暫時保護令核發,法律上會自動將其視為已同時聲請了「通常保護令」,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程序是需要開庭的。暫時保護令的效力會持續到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並核發或駁回通常保護令為止。

法院核發保護令會通知對方嗎?

是的,法院核發保護令後,依法必須通知對方(相對人)。無論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或《跟蹤騷擾防制法》,都明確規定法院應在核發後24小時內將保護令發送給當事人(包含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相關機關。此外,暫時保護令雖然自核發時即生效,但對相對人產生法律效力,通常會以「裁定送達」或「警察口頭告知」相對人時為準。這表示,一旦對方收到書面通知或經警方告知內容,就必須立即遵守保護令,否則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

暫時保護令,相對人多久會收到通知?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後,會在24小時內發送給相關機關。但相對人實際收到通知的時間會因送達方式而異。若採直接送達補充送達,通常較快。若無法直接送達而採寄存送達,則自寄存日起滿10日才發生法律效力,即使相對人未領取也視為已收到。但若提早領取,則以實際領取日為準。了解這些規定,有助於您掌握保護令的時效與法律效力。

違反暫時保護令會怎樣?法律後果與應對方法解析

違反暫時保護令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暫時保護令自法院核發時即生效,不論您是否收到書面通知,都應立即遵守。即使被害人同意,某些禁止行為(如遠離令)仍具效力。若有違反,被害人應立即報警並蒐證,而相對人則應嚴格遵守,避免觸法。

暫時保護令聲請後,多久會核發並生效?

聲請暫時保護令後,法院會盡速處理,因為法律規定可以不經過正式審理程序。雖然沒有像緊急保護令那樣明確的「四小時」核發時限,但法院一旦核准,就會在核發後的24小時內將裁定書發送給您、相對人及相關警察機關。這表示從法院核准到您和警察收到通知,通常不會超過一天。實務上,法院也會利用傳真等方式加速送達,確保您能盡快獲得保護。若有急迫危險,應考慮聲請緊急保護令,其核發時效更短。

暫時保護令會要求上課嗎?

是的,暫時保護令確實有可能要求相對人「上課」。這通常以「處遇計畫鑑定」或「家事輔導課程」的形式出現。法院會根據家庭暴力情節、再犯風險等因素裁定。即使只是暫時保護令,這類命令也具有法律強制力,若不遵守,可能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面臨刑事責任。因此,收到相關通知務必依指示配合,這也將影響後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結果。

保護令能私下和解嗎?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事件本身不能進行調解或和解。然而,聲請人可以選擇向法院「撤回保護令的聲請」。一旦聲請被撤回,法院核發的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就會隨之失效。實務上,許多當事人私下達成協議後,會以此方式終止保護令的法律效力,但這並非直接的「和解」保護令,而是透過撤回聲請來達成目的。

暫時保護令可以撤銷嗎?

是的,暫時保護令是可以被撤銷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明確規定,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依照當事人或被害人的聲請,甚至依據法院職權,來撤銷或變更已經核發的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是一種緊急且暫時性的保護措施,目的在於迅速制止家庭暴力行為,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然而,若核發保護令的原因或必要性已不存在,例如家庭暴力情事不再發生、雙方已和解,或保護令內容不符實際需求,法院便有權進行撤銷或變更,以確保法律措施的彈性和適應性。此外,當通常保護令核發或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時,暫時保護令也會自動失效。

暫時保護令能直接撤回嗎?

暫時保護令無法直接「撤回」。精確來說,您需要撤回所依附的「通常保護令聲請」,如此暫時保護令便會自動「失效」。此外,法院也能依您的聲請或依職權來「撤銷」或「變更」暫時保護令。這三種狀況都可能導致保護令的效力終止,但它們的法律意義與操作方式各有不同。理解這些差異,對於您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的權益至關重要。

暫時保護令的效期有多久?

暫時保護令的效期並非一個固定的時間長度,它是一種附條件終止的保護措施。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暫時保護令自法院核發時生效,並會在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發生時失效: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法院審理終結並核發通常保護令,或是法院審理終結並駁回通常保護令的聲請。因此,它的實際效力長短,會依通常保護令的審理進度而定。

申請保護令後,對方會知道嗎?

申請保護令後,對方(即加害人)最終會知道法院核發保護令的事實。這是法律為確保保護令能有效執行,要求將裁定送達給相對人。然而,在聲請階段,法律也提供完善機制,讓您可要求法院對被害人住居所等敏感資訊保密,避免加害人得知您的實際住處。這項設計旨在平衡加害人知情權與被害人安全保障,讓您在法律保護下感到更安心。

申請保護令後,還能見面嗎?

一旦法院核發了保護令,原則上,您與相對人(被保護令限制的一方)之間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接觸都被禁止,包括見面、通話、傳訊息等。除非保護令內容明確允許,例如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但這也通常會附帶嚴格的條件與監督。若違反保護令,將可能面臨刑事處罰,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請務必嚴格遵守,以保障自身安全。

怎樣算違反保護令?常見行為一次看!

違反保護令是指行為人未遵守法院核發的通常、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內容。這可能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身體、精神、經濟上的不法侵害)、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及禁止重製、散布、持有或上傳被害人性影像等。只要行為人明知保護令內容,並做出其中任一項禁止或未做應做之事,即使未造成實質損害,也可能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面臨刑事責任。

暫時保護令是什麼?效期會持續多久?

暫時保護令是法院在審理通常保護令案件期間,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核發的緊急且暫時性保護措施。它旨在提供被害人即時保護,避免在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遭受進一步侵害。其效力自核發時起生效,並在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通常保護令聲請時,便會自動失效。這確保了被害人在等待正式裁定期間,能獲得持續的法律保障。

聲請保護令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聲請保護令主要需準備兩大類資料:一是聲請書狀,詳細填寫聲請人、被害人、相對人(加害人)的基本資訊、彼此關係,以及家庭暴力的「原因事實」與「聲請意旨」。二是證明文件(證據),這是證明家暴事實的關鍵,例如:驗傷診斷書、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警局處理紀錄、現場照片、錄音錄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及目擊證人證詞等。這些資料越具體、越完整,越能幫助法院判斷並核發保護令。若有住居所保密需求,務必在書狀中註明。

非情侶關係,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您好,即使不是傳統定義上的情侶,您仍有機會申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相當廣泛,不僅涵蓋了配偶、直系血親等傳統家庭成員,更擴及到「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且有共同生活目的者」,以及「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不法侵害」的被害人。這表示無論是實質同居的伴侶(不限性別),或是未同居但有情感或性關係的親密伴侶,只要符合法律定義,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都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保障自身安全。

保護令核發後,會有紀錄嗎?

是的,保護令核發後確實會留下紀錄。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核發的保護令(緊急保護令除外)會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登錄,並提供給司法及其他執行保護令的機關查閱,例如警察機關、社政單位等。司法院也設有「家庭暴力被害人資料庫」以整合資訊。這些紀錄並非公開資訊,而是為了確保保護令能被有效執行,同時嚴格保護被害人的隱私與安全

申請保護令一定要開庭嗎?

申請保護令是否需要開庭,主要取決於您聲請的保護令種類。如果您聲請的是通常保護令,原則上法院會安排開庭進行審理,讓雙方陳述意見並提出證據。然而,若是為了應對緊急或暫時的危險,聲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法院則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即依據書面資料或您的陳述(甚至電話陳述)迅速核發,以提供即時的保護。因此,並非所有保護令申請都必須開庭。

申請家暴保護令,對方會留下刑事案底嗎?

申請家暴保護令,單純聲請並不會讓對方直接產生「刑事案底」。保護令屬於民事性質的裁定,目的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然而,一旦法院核發保護令,如果對方違反了保護令的內容,例如繼續施暴、騷擾、接觸,或未依規定遠離特定場所、未完成處遇計畫等,就會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違反保護令罪」。這是一項刑事犯罪,一旦被法院判刑確定,就會在對方的刑事紀錄上留下刑事案底。因此,保護令的核發本身不會有案底,但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則會導致刑事責任。

聲請家暴保護令,會產生哪些費用?

聲請家庭暴力保護令,向法院提出的程序本身是完全免費的,不需要繳交裁判費。然而,若您選擇聘請律師協助,則會產生律師費用。不過,政府提供多種補助管道,如地方政府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補助,或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此外,若保護令涉及財產或金錢給付需強制執行,執行費可暫時免徵。但請注意,對保護令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則可能需要繳納抗告費用。

申請保護令後,還能和加害人同住嗎?

「申請保護令後,如果保護令內容包含『命相對人遷出』或『遠離住居所』的命令,即使被害人同意,加害人也不可以繼續與被害人同住或未遵守遠離距離。這是因為保護令具有強制力,旨在保護公共利益,而非僅限於被害人個人意願。一旦加害人違反這些命令,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車禍精神撫慰金,究竟能要求多少?

車禍精神撫慰金的金額並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來決定一個「相當」的金額。這些因素包括: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加害人的過失程度被害人傷勢的輕重治療過程的長短有無留下永久性後遺症,以及對日常生活、工作與社交的影響等。輕微擦挫傷可能獲得數萬元,而嚴重傷害或導致死亡則可能高達數十萬甚至數百萬元。積極蒐集證據是爭取合理賠償的關鍵。

請求精神撫慰金,精神痛苦到何種程度需看精神科?

當您因他人不法行為感到精神痛苦,且痛苦程度已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或人際關係,出現持續性情緒困擾、生理症狀、認知功能障礙或創傷後反應時,強烈建議尋求精神科專業協助。精神科醫師的診斷證明,能極大強化您精神痛苦的證明力,有助於法院認定「情節重大」及「相當因果關係」,對於請求精神撫慰金至關重要。這不僅是為了您的健康,也是為了在法律上更有效地證明您所受的損害。

精神撫慰金如何證明?法院怎麼看?

精神撫慰金(又稱精神賠償)旨在彌補因人格權受侵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要證明精神撫慰金,關鍵在於提出證據證明不法侵害行為確實發生,且導致您產生精神痛苦。這些證據可能包括醫療診斷證明、就醫紀錄、事件相關的照片、錄音錄影、警方報案紀錄、刑事判決書,以及親友證詞等。法院會綜合考量侵害程度、雙方身分資力等因素來核定金額。

精神撫慰金的金額,跟醫藥費有固定倍數關係嗎?

許多民眾誤以為「精神撫慰金」的金額是醫藥費的固定倍數,但這是個常見的迷思。在台灣法律中,精神撫慰金與醫藥費之間,並無任何固定的倍數關係。醫藥費屬於因實際支出產生的「財產上損害」,而精神撫慰金則是為了彌補因人格權益受侵害所承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創傷等「非財產上損害」。法院在核定精神撫慰金時,會綜合考量受害人所受傷害的程度、精神痛苦的狀況、加害行為的惡意程度,以及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來判斷一個「相當的金額」,並非單純以醫藥費的幾倍來計算。

沒身體受傷,也能請求精神賠償嗎?

「沒身體受傷,也能請求精神賠償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在台灣法律中,即使沒有身體上的直接傷害,若因他人的不法行為導致您精神上遭受痛苦,例如名譽受損、自由被侵害或隱私被侵犯等,您仍然有權利請求「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這主要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總則規定,以及第195條第1項明確指出,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情節重大的人格法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被害人也能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關鍵在於證明您確實因對方的行為而承受了精神上的痛苦。

請求精神賠償,一定要看身心科嗎?

請求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時,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看身心科。然而,在實務上,若您因不法侵害行為而遭受精神痛苦(如焦慮、失眠、憂鬱等),身心科醫師的診斷證明、病歷紀錄、治療過程,甚至是專業鑑定報告,是證明精神痛苦存在、嚴重程度,以及與不法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的「極為重要且具說服力的證據」。及時就醫並保留完整醫療紀錄,能大幅提升您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成功率與賠償金額的合理性。

請求精神賠償,需要準備哪些證明?

「精神賠償」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精神慰撫金」,其「是否存在」以及「與不法行為的因果關係」確實需要您提出證據來證明。例如,透過就醫紀錄、診斷證明、事件相關證據(如車禍鑑定、驗傷單)等,證明您的精神痛苦確實存在且因對方行為引起。然而,至於精神慰撫金的「具體金額」,則是由法院根據雙方身份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您所受痛苦等一切情況,依職權公平判斷,您無需提出精確的數額證明。

請求精神賠償,一定要看醫生嗎?

請求精神慰撫金時,雖然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看醫生,但在絕大多數民事侵權案件中,為了成功舉證並提高勝訴機會,看醫生並取得專業醫療證明是極度重要且幾乎不可或缺的。這些醫療紀錄能證明您確實遭受精神痛苦,並幫助法院認定該痛苦與對方的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及時就醫、詳細告知醫師事件經過,並保留所有診斷證明、病歷及治療收據,是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的關鍵步驟。

如何向對方請求精神撫慰金?

當您因他人不法行為遭受身心痛苦時,法律上稱為「精神慰撫金」,讓您有權請求賠償。主要依據《民法》第195條,針對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權利受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針對性騷擾行為。請求時需證明對方有不法侵害行為,且您的精神確因此受損,例如透過醫療診斷證明。法院會綜合考量雙方身分、經濟狀況、侵害情節與您的痛苦程度,酌定「相當之金額」。務必留意請求時效,並妥善蒐集證據。

夫妻買房登記誰名下,法律效果差在哪?

夫妻買房登記在誰名下,法律效果確實「差很大」。若未特別約定,將適用法定財產制,房屋雖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歸該方所有,但屬於「婚後財產」部分,在離婚或一方過世時,可能需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有書面約定並登記為分別財產制,則財產各自獨立,沒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此外,若主張是「借名登記」或「贈與」,都需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否則將依財產登記名義人認定,或依法定財產制進行分配。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保障自身權益。

車禍沒外傷,也能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您好,即使車禍沒有造成明顯的「身體」外傷,但若因此導致「精神」上的損害,例如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焦慮症、憂鬱症等精神疾病,且能證明與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仍有機會請求精神慰撫金。關鍵在於證明車禍對您的「健康」或「其他人格法益」造成了實質且情節重大的侵害,而這通常需要專業醫師的診斷證明來支持。

夫妻財產怎麼分?如何申請分別財產制?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若您未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會將婚後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但法院會依貢獻度調整。若要辦理「分別財產制」,夫妻可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讓各自財產獨立。此外,若配偶有重大事由,如債務纏身或分居逾六個月,您也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無論哪種情況,都需妥善清查財產並備妥證明,並留意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配偶名下有房,還能申請首購優惠嗎?

在大多數政府提供的『首購』優惠政策中,配偶名下有房產,通常會影響您的首購資格。即便您與配偶已約定為『分別財產制』,由於政府的首購政策多半將配偶納入『家庭成員』範圍,並審查其名下住宅狀況,因此配偶有房仍可能導致您不符合首購條件。分別財產制主要處理夫妻間的財產獨立性及分配問題,與政府政策對『家庭』的認定標準不同。 申請前務必仔細查閱各項政策的詳細規定。

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一定要辦理登記嗎?

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在夫妻內部關係中,不一定需要登記就已生效。只要雙方簽訂契約,就應依約處理財產。然而,若要將分別財產制的約定「對抗第三人」(例如債權人、買方等),也就是讓外部人士也承認並受其約束,那麼就「一定要辦理登記」。未經登記的分別財產制,第三人可視為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這可能導致您的財產權益受損。因此,為確保財產安全,強烈建議務必向法院辦理登記

離婚時房子不賣,財產該怎麼分?

離婚時房子不賣,主要看您與配偶適用哪種「夫妻財產制」。若為法定財產制,原則上您不能直接要求分到房子,而是請求對方支付金錢,作為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若雙方已約定分別財產制,則財產各自獨立。最理想的方式是夫妻雙方協議,約定房子歸屬與金錢補償。若無法協議,法院會判決金錢給付,必要時可能透過拍賣房屋來實現債權。

離婚時財產可以完全不分配嗎?

離婚時財產是否能完全不分配,關鍵在於夫妻所採用的財產制度。最直接的方式是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並以書面契約為之,甚至可約定溯及至結婚日生效。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離婚時各自取回,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此外,若夫妻無法合意,在特定法定事由下,法院也可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即使適用法定財產制,若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有重大過失,法院亦有權調整或免除其剩餘財產分配額,讓財產不平均分,甚至不分給特定一方。

離婚時財產分配,一定得一人一半嗎?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不一定是「一人一半」。在臺灣,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此制度下婚後財產差額雖以平均分配為基礎,但法院可依夫妻對家庭的實際貢獻程度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此外,夫妻也可透過約定「分別財產制」,使各自財產獨立,離婚時完全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原則,從根本上改變財產分配方式。

分別住算分居嗎?離婚時法院怎麼看?

在法律上,「分別住」確實可能被認定為「分居」。雖然分居本身並非《民法》明文規定的離婚事由,但長期且無意願維持共同生活的分居,是法院認定《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重要判斷因素。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是否已分開居住、有無共同生活事實、分居時間長短,以及雙方是否有意願修復關係。核心判斷標準是婚姻是否已「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離婚時,分居證據有哪些?

在台灣,分居是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的關鍵證據。除了物理空間分離,更重要的是精神、情感與物質上的獨立。常見證據包括:戶籍謄本水電瓦斯費帳單銀行對帳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鄰居親友證詞。分居時間越長(建議2-3年以上),越有利於法院認定婚姻破綻。最高法院最新見解更放寬有責性原則,即使雙方有責,亦可請求離婚。

離婚一定要分居滿一年才能聲請嗎?

許多民眾誤以為離婚必須「分居一年」才能聲請,但這其實是個常見的迷思。在台灣,《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離婚必須分居多久。分居是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已「破綻而無回復希望」、難以維持的重要客觀事實和證據,但並非唯一的判斷標準,也沒有固定的期間限制。法院會綜合考量分居期間長短、夫妻互動狀況、分居原因等多方因素。即使分居未滿一年,若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破裂,仍可能獲准離婚。最新的法律發展更讓有責配偶在特定情況下也能請求離婚。

結婚多久才能離婚?分居多久能訴請離婚?

我國《民法》並未規定結婚滿一定年限後才能提起離婚訴訟。無論結婚多久,只要符合《民法》所定的離婚事由,即可依法請求離婚。分居本身並非獨立的離婚事由,但長期分居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近年來,憲法法庭判決更強調婚姻破綻主義,即使有過失一方,在特定情況下亦有機會訴請離婚。

離婚前一定要先分居嗎?台灣法律怎麼說?

台灣《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離婚前必須有特定的分居時間。然而,在實務上,長期分居常被法院認定為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重要證據。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分居時間長度、原因、雙方互動等。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更指出,即使請求離婚者有較大過失,若婚姻已名存實亡且不准離婚顯然過苛,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

夫妻一定要住在一起嗎?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夫妻原則上互負同居義務,這意味著夫妻應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然而,這項義務並非絕對,如果存在「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例如遭受家庭暴力、婚姻關係已嚴重破裂、或因工作等客觀因素經雙方同意,則可以免除此義務。若無正當理由卻拒絕同居,可能導致他方依《民法》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甚至成為請求離婚的事由,影響婚姻關係的法律認定。

夫妻多久沒同房,就能訴請離婚嗎?

在台灣,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多久沒同房」或「多久沒同居」就能自動構成離婚事由。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夫妻分居的期間、原因、雙方互動狀況,以及婚姻是否已產生無法回復的破綻等因素。關鍵在於證明婚姻關係已實質破裂,達到《民法》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程度。即使雙方都有責任,只要婚姻已名存實亡,原則上雙方都有機會訴請離婚。

配偶不同意離婚,還有機會結束婚姻嗎?

即使您的配偶不同意離婚,在台灣,您仍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其中,長期『分居』常被法院視為判斷婚姻是否已產生無法挽回破綻的關鍵證據。特別是,最新的實務見解更傾向於,只要婚姻客觀上已名存實亡,且夫妻雙方對此均有責任,法院便可能准予離婚,不再嚴格比較誰的過錯較重。

夫妻一定要同居嗎?

根據臺灣法律,《民法》規定夫妻原則上互負同居義務,這代表著應共同生活。然而,這並非絕對,若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例如婚姻已生破綻、遭受虐待或因工作等特殊情況,則可免除此義務。長期分居是法院認定婚姻已實質破裂、難以維持的重要依據,在許多情況下,這會成為法院判准離婚的重大事由。因此,夫妻不一定永遠要住在一起,但需要有法律認可的正當理由。

離婚一定要分居一年才能訴請嗎?

許多人誤以為在台灣離婚,夫妻必須先分居一年才能聲請,但這其實是個常見的迷思。事實上,離婚並非一定要分居一年。分居本身並非《民法》明文規定的離婚事由,但長期分居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之一,進而判准離婚。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分居的事實、原因、期間長短、雙方互動狀況及有無修復意願。即使分居,若雙方均對婚姻破綻有責任,不論輕重,均可請求離婚。

哪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根據《民法》規定,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的情況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的十種具體事由,例如重婚、惡意遺棄、不堪同居之虐待等。二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概括性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實務上,長期分居常被認定為此類重大事由。值得注意的是,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放寬有責方請求離婚的限制,即使雙方皆有責,只要對他方不致「顯然過苛」,仍可能獲准離婚。

夫妻分居,如何才能合法訴請離婚?

在台灣,夫妻長期分居可能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可據此向法院訴請離婚。雖然法律未明定分居多久才可離婚,但實務上會綜合考量分居期間、原因及雙方互動等。最新的法律見解已放寬「有責配偶不得請求離婚」的限制,即使夫妻雙方都有責任,甚至一方責任較重,在特定情況下仍有機會獲准離婚。若要主張「惡意遺棄」,則需額外證明對方有主觀上拒絕同居的惡意。

結婚多久才能訴請離婚?

臺灣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結婚多久後才能訴請離婚。離婚的判斷標準,主要在於婚姻關係是否已發生破綻,且無回復希望。分居正是判斷婚姻破綻的重要依據之一,特別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近年來,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更放寬了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限制,讓婚姻名存實亡的夫妻有機會解除關係。因此,關鍵不在於結婚或分居的年限,而在於能否證明婚姻已實質破裂,無法繼續維繫。

在台灣,離婚一定要分居一年才能辦理嗎?

在台灣,離婚不一定需要分居一年。現行《民法》並未明文規定「分居一年」為裁判離婚的法定要件。分居是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的重要事實之一,但法院會綜合考量分居時間、分居原因、雙方互動等其他因素。即使沒有分居滿一年,只要能證明婚姻確實已「難以維持」,且無回復希望,仍有可能獲准離婚。最新的實務見解也放寬了有責程度的認定,只要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無論輕重,都可請求離婚。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有多久?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有兩種計算方式:第一是從您知道配偶有較多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有2年的請求時間;第二是從夫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配偶過世)時起算,最長不能超過5年。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時效期間屆滿,對方就可以拒絕給付。因此,一旦發現有請求權,務必盡快採取行動,以免權利消滅。

配偶過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期限是多久?

當夫妻其中一方過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生存配偶可能擁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有兩個重要的時間限制:從您「知道」對方剩餘財產較多的那天起算,有2年的時間可以提出請求;此外,從配偶過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那天起算,最長有5年的時間。即使您當時不知道有這項權利,超過5年後,這項請求權也會消滅。務必在這兩個期限內採取行動,保障您的權益。

離婚財產,真的要一人一半嗎?

離婚時,夫妻財產「不一定」會分一半。根據台灣《民法》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差額應平均分配。然而,這並非絕對。法律明確排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分配。更重要的是,若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會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協力狀況等因素,調整或甚至免除其分配額,以實現實質公平。

配偶欠債,另一半真的要還嗎?

在台灣法律中,夫妻原則上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另一方不需直接代為清償。然而,當婚姻關係結束(例如離婚)時,這些債務會影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也就是說,雖然您不用直接替配偶還債,但配偶的債務會從其婚後財產中扣除,進而影響您在離婚時可能分得的財產數額,因此了解配偶債務狀況非常重要。

夫妻關係破裂,什麼情況下能訴請離婚?

在台灣,訴請離婚主要依據《民法》第1052條,區分為兩大部分:列舉的具體離婚事由(第一項)及概括的重大事由(第二項)。第一項包含重婚、外遇、虐待等十種明確情況。第二項則處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只要婚姻已名存實亡,情感基礎蕩然無存,客觀上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即可。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實務見解已變更,即使夫妻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不再比較責任輕重,雙方皆可請求離婚,這使離婚門檻更符合現代社會價值。

配偶欠債,我的個人財產會被影響嗎?

您好,根據台灣法律,若夫妻適用法定財產制,配偶的債務會直接影響其個人的「婚後財產淨值」。這可能導致您在離婚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無法從對方獲得預期的剩餘財產分配,甚至在您的婚後財產較多時,您可能需要分配給對方。更重要的是,若您的配偶對您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卻怠於行使,其債權人可能依法代位向您請求分配,間接影響您的財產。然而,若法院認定配偶對婚姻無貢獻,分配額可能被調整或免除。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可以拋棄嗎?

是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是可以拋棄的。根據我國《民法》規定,這項權利雖然在一般情況下不得讓與或繼承,但若夫妻雙方已依契約明確承諾拋棄,或已提起訴訟,則不在此限。這表示只要透過書面契約,例如離婚協議書或夫妻財產制契約書中清楚約定,就可以有效拋棄這項權利。然而,拋棄的意思表示必須清晰無疑,且在做出決定前務必深思熟慮,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離婚時,如何查詢夫妻名下財產?

您當然可以查詢自己名下的財產,這是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但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中,更關鍵且困難的是查明對方配偶名下的財產。您可以自行整理銀行、不動產、股票等資料。若對方不配合,可在訴訟中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囑託國稅局、金融機構等單位,全面調查對方財產,確保公平分配。

如何查詢另一半的財產?

想了解另一半的財產狀況嗎?在台灣,依據《民法》第1022條,夫妻互負婚後財產的「報告義務」。若關係破裂需處理離婚或繼承,可透過法院調查向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等機關查詢,或在對方有脫產疑慮時,聲請假扣押來保全財產。這些權利主要適用於「法定財產制」下的「婚後財產」,旨在確保婚姻財產分配的公平性。務必留意時效限制,並可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夫妻買房登記誰名下,離婚財產分配差很大?

夫妻買房登記在誰名下,對於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確實影響巨大。在台灣,若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時,會計算雙方在婚姻期間累積的婚後財產差額並平均分配。房屋登記名義會直接影響它是否被認定為登記名義人的婚後財產、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贈與,不列入分配),或是借名登記(實際所有權人另有其人)。這些認定將是決定房屋是否納入分配範圍,以及其價值如何計算的關鍵,因此影響分配結果甚鉅。

夫妻之間,可以查詢對方的財產嗎?

在台灣的法定財產制下,夫妻互負「婚後財產報告義務」,這表示您有權利要求配偶告知其財產狀況。然而,這項義務通常是被動的,若對方不願配合或報告不實,您無法直接強制查詢。此時,您可能需要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聲請法院協助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股票等資料,尤其是在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法院會更積極調查,以確保公平分配,並防範惡意脫產行為。

聲請法院調閱財產清冊,通常要等多久?

在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調閱對方的「財產清冊」沒有固定時程。這主要取決於法院的調查程序、對方配合程度以及案件本身的複雜性。法院會發函給國稅局、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等單位調取資料,所需時間因個案而異,可能從數週到數月甚至更久,並無統一的「下來」時間。因此,您需要有耐心並預期這是一個需要時間的過程。

遺產3000萬,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能省稅嗎?

遺產3000萬應繳多少稅,並非單純由總額決定。遺產稅需從總額扣除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其中包含「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若經配偶主張,能有效降低「課稅遺產淨額」,進而減少應繳的遺產稅。因此,配偶是否行使此權利,以及實際請求的金額,將是影響最終稅額的關鍵因素。

剩餘財產分配,需要繳稅嗎?

「剩餘財產分配」是否需要繳稅,主要看是哪種稅目。原則上,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取得的財產,不課徵遺產稅,因為這被視為配偶的債權,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此外,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通常也不會被課徵贈與稅。然而,如果分配內容涉及不動產,取得不動產的一方則需負擔土地增值稅,因為稅務機關多半認定這是「無償移轉」。

配偶過世後,生存配偶能單獨繼承所有遺產嗎?

配偶過世後,生存配偶通常無法單獨繼承所有遺產。根據台灣《民法》,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但需與其他順序繼承人(如子女、父母等)共同繼承。然而,生存配偶擁有一項重要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優先於遺產分割。這意味著生存配偶可以先從亡故配偶的財產中,取回屬於自己的婚後財產貢獻份額,這部分被視為亡故配偶的債務。扣除這筆款項後,剩餘的財產才是真正的「遺產」,再由所有繼承人(包括生存配偶)依照應繼分共同繼承。因此,雖然不一定能單獨繼承,但生存配偶能優先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

單獨監護權下,小孩被帶走可以報警嗎?

當然可以!如果您擁有子女的單獨監護權,而子女被另一方(或第三人)未經同意帶走,這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略誘罪。您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提供法院的監護權裁定等證據。同時,您也應向法院聲請「交付子女」的民事訴訟,並可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令對方立即將子女交還。及早行動並收集證據,是保障您與子女權益的關鍵。

共同監護權真的好嗎?潛在缺點一次看懂

共同監護權雖旨在讓父母雙方共同參與子女成長,但實務上常因父母溝通困難決策效率低下而產生諸多挑戰。若雙方無法理性合作,子女可能長期暴露於父母衝突,甚至產生忠誠兩難。法院雖會酌定共同監護,但也常會將日常事務的決定權賦予主要照顧者,以避免爭議,因此共同監護的「好壞」高度取決於父母的合作意願與能力。

離婚協議書中,孩子的監護權該怎麼寫才對?

在離婚協議書中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親權」。父母可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單獨親權),或由雙方共同行使(共同親權),但通常會指定一位主要照顧者。無論何種方式,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核心考量,並明確約定會面交往方式與扶養費。協議內容應具體、清晰,建議載明子女居住所、重大事項決策權限、會面交往時間地點及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以避免未來爭議。

單獨監護權人,可以替孩子改姓嗎?

擁有單獨監護權的家長,如果想為孩子改姓,並非能直接決定。根據台灣《民法》規定,子女姓氏的變更,通常需要父母雙方書面約定。然而,若另一方不同意,單獨監護權人可依據《民法》第1059條第5項,向法院聲請宣告變更。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進行審酌,考量父母是否盡責、子女意願、人格發展等因素。因此,即使擁有單獨監護權,仍需透過法律程序並提出充分證據,才能成功為孩子改姓。

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該怎麼分?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配偶死亡),衡平夫妻對家庭貢獻的機制。其核心是計算雙方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並將較多者的剩餘財產與較少者的差額,原則上平均分配給較少者。辦理時需清查雙方婚後財產與債務,並注意請求時效。若無法協議,通常需透過訴訟程序處理。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會不會被課稅?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稅務處理。如果是離婚時的分配,由於是履行法律義務,不會被課徵贈與稅。但若是在一方過世後,生存配偶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雖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降低遺產稅,但請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雖會被視為遺產課稅,卻不能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理解這些細節,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

親人過世,銀行存款如何領取與分配?

親人過世後,銀行存款會成為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領取存款需全體繼承人達成共識,備妥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身份證、印鑑章及遺產稅繳清證明等文件,共同至銀行辦理。若有生存配偶,其可優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從遺產中扣除應得部分。切勿擅自提領,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老公過世,房子會歸誰所有?

老公過世後,房子歸屬會先考慮您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優先於繼承。簡單來說,會先計算您與老公在婚姻期間各自增加的財產差額,您有權請求差額的一半。這部分分配完後,剩下的財產才是老公的遺產,您再與其他繼承人(如子女)共同依比例繼承。因此,房子可能會部分或全部歸您所有,或由您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最終可透過協議或法院判決決定。

離婚男方一定要給贍養費嗎?

離婚後男方是否一定要給贍養費?答案是不一定。台灣法律對贍養費的給付有嚴格要件,並非離婚後必然的義務。這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剩餘財產分配是針對婚姻關係中共同累積的財產差額進行分配,而贍養費則是保障無過失且生活困難一方的基本生活。兩者目的與條件皆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因此男方不一定需要支付贍養費。

阿嫲過世,孫子可以繼承遺產嗎?

孫子可以繼承阿嫲的遺產,但通常需要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也就是孫子的父母必須在阿嫲過世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此時,孫子才能代位繼承父母原應得的份額。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是夫妻間的權利,原則上具有一身專屬性,孫子無法直接繼承,除非阿嫲生前已向法院起訴或與配偶達成契約承諾,否則該請求權會隨阿嫲過世而消滅。

配偶與子女分遺產,先懂「剩餘財產分配」嗎?

當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分配並非直接由配偶和子女繼承。在分配遺產前,會先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清算程序。這表示生存配偶可先向過世配偶的財產主張其應得部分(通常為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這筆金額不屬於遺產。扣除後剩下的財產,才真正成為遺產,由生存配偶與子女依《民法》規定的應繼分(通常為平均)共同繼承。

離婚時,夫妻財產怎麼分才公平?

「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又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要適用於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的情況。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一方過世),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後,如果還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給雙方。然而,法院可依據夫妻對婚姻的實際貢獻度,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並且這項請求權設有時效限制,務必留意。

如何避免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避免剩餘財產分配」主要有幾種合法途徑:首先,夫妻可透過書面契約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辦理登記,甚至可約定溯及生效,從根本上消除分配基礎。其次,若走向離婚,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已就財產分配完畢,互不為其他請求。此外,妥善證明婚前財產及因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這些皆不列入分配。最後,避免在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財產,並留意請求權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能被繼承嗎?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不能被繼承。這是因為這項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通常只專屬於夫妻本人。然而,根據《民法》最新規定,如果已故配偶在生前已與生存配偶簽訂契約承諾分配,或者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配,那麼在這些特定情況下,該請求權就不再專屬,其繼承人就可以合法繼承並繼續主張這項權利。這項規定兼顧了權利人的意願與法律程序的保障。

扶養費遲繳,該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扶養費強制執行,首先需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等「執行名義」。針對定期或分期給付的扶養費,即便只遲繳一期,債權人即可聲請執行全部尚未屆期的款項,法院會對已到期部分進行扣押,未到期部分則為預備查封。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其執行受《家事事件法》特殊保護,不受最低生活所需限制,但仍會兼顧債務人及其扶養的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若擔心債務人脫產,可在取得執行名義前聲請假扣押,確保日後權益。

扶養費遲繳或不給,該怎麼強制執行追討?

扶養費遲繳或不給,您可以透過「強制執行」來追討。首先,您必須擁有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有了執行名義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扣押對方的薪資、存款或不動產等財產。根據《家事事件法》,只要對方有一期扶養費未完全履行,即使其餘期數尚未到期,您也可以聲請執行。此外,若對方有能力卻故意不履行,法院甚至可裁定強制金來施壓。管收則是最後手段,門檻極高,需證明對方顯有履行能力卻惡意不履行。

小孩扶養費,父母要付到幾歲才停止?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到子女滿 18歲 為止。然而,若法院在民國112年1月1日(成年年齡下修日期)前,已裁定或判決扶養費需給付至子女滿 20歲,則扶養義務人仍需支付至20歲。此外,即使子女成年,若因就學、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仍可能依法請求扶養費,但此時的扶養性質與條件會有所不同。

扶養費可以追溯多久?

扶養費的追溯期,在法律上稱為「消滅時效」,其長短主要取決於是否有約定或法院裁定「定期給付」。如果已有約定或裁定按月、按季等定期給付扶養費,那麼每一期扶養費的請求權時效是5年。但如果雙方從未約定定期給付方式,而是由一方代墊後再請求返還,則適用15年的一般消滅時效。及早主張權利並保留證據,是確保自身權益的關鍵。

扶養費可以追溯請求嗎?

扶養費原則上可以追溯請求,但需區分情況。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實務上普遍認為可追溯,若由一方代墊,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時效為15年。若扶養費已有法院判決或協議約定「定期給付」,則每一期的請求權有5年的消滅時效。對於已約定或判決的扶養費,法院通常會允許自聲請之日起算,甚至追溯至聲請前已發生的代墊期間。務必注意時效,及早聲請以保障權益。

「扶養費不付」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當扶養義務人未依約或依判決給付扶養費時,受扶養權利人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薪資、存款、不動產等財產。根據《家事事件法》的特別規定,即使只遲延一期,債權人即可聲請對所有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進行執行,並可要求法院裁定強制金,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若債務人惡意脫產,債權人甚至可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來追回財產,確保扶養費得以支付。

扶養費遲繳一期,會被要求一次付清所有款項嗎?

扶養費遲繳一期是否會被要求一次付清全部款項,主要取決於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等執行名義中,是否約定有「加速條款」。若執行名義明確約定「遲誤一期,其後視為全部到期」,則債務人一期未付,債權人即可主張全部扶養費到期。 即使沒有加速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只要債務人有一期扶養費未完全履行,債權人也可聲請執行全部扶養費。然而,針對尚未屆期的扶養費,法院在執行時有其限制,僅能扣押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不能立即變賣不動產等一次性清償。此外,若因輕微遲延就要求一次性給付巨額扶養費,也可能被認定為權利濫用。

探視權受阻,能直接報警處理嗎?

當探視權受阻時,通常不能直接報警處理。根據台灣法律,若探視權是透過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所約定,且對方不配合交付子女,您才能直接向警察機關聲請介入。除此之外,一般情況下探視權受阻屬於民事糾紛,您需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支付怠金)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您的權利。務必蒐集證據,並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

探視權受阻時,可以直接報警處理嗎?

當您遇到「不給探視子女」的問題時,單純報警通常無法直接解決探視權受阻的民事糾紛。警察的主要職責在於維護公共秩序與偵辦刑事案件,對於民事性質的探視權爭議,除非有特定的法律授權,例如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且其中包含交付子女的內容,否則警察機關難以直接強制介入。最常見且有效的途徑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協助落實探視權。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核心考量,審慎評估執行方式,並高度重視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因此,在沒有保護令的情況下,直接報警並非解決探視權受阻的首要或有效方法。

離婚後,可以不讓對方看小孩嗎?

在台灣法律中,離婚後父母雙方都不能任意剝奪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這項權利受到法律嚴格保障。除非有具體證據證明探視會嚴重妨害子女利益,否則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酌定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無故阻礙探視不僅可能影響法院對親權的判斷,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能觸及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循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切勿擅自拒絕或採取激烈手段。

孩子幾歲能拒絕探視?

台灣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孩子幾歲可以「拒絕」探視。法院處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事件時,最核心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會審酌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及識別能力。雖然沒有固定年齡,但實務上,滿7歲以上的子女,法院通常會更重視其意願表達。然而,這項意願必須是出於真實、自主,而非受父母誘導或壓力。若探視受阻,建議父母尋求專業協助,並透過法律程序由法院審慎判斷。

如何完全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在台灣,要完全剝奪一方的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法律門檻極高。法院始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探視權被視為子女的基本權利。因此,除非能證明對方的探視行為會對子女造成實質且嚴重的危害,例如濫用親權、嚴重虐待或家庭暴力,否則法院通常會傾向維持親子關係,或僅限制探視方式,而非直接禁止。若有此需求,務必蒐集充分證據並依循法律途徑聲請。

「探視權」會被法院完全剝奪嗎?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是父母與子女維繫關係的重要權利,通常不會被法院輕易「剝奪」。然而,為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特定情況下,確實可以限制、變更探視方式與期間。在極端情況下,若父母有嚴重濫用親權疏於保護照顧,法院可能會宣告「停止親權」,此時探視權作為親權的一部分,也將隨之停止。因此,探視權並非絕對不可變動,但法院會非常審慎。

探視權,究竟是權利還是義務?

探視權(或稱會面交往權)在法律上,對於未擔任監護權的一方而言,主要被視為一種權利,旨在維繫其與子女的親子關係。然而,從子女的最佳利益出發,以及對監護方而言,探視權也伴隨著特定的協力義務,必須協助或容忍他方探視。同時,非監護方雖無法律強制「必須探視」的義務,但基於親職責任,也應積極行使,以確保子女能獲得雙親的關愛與照顧。

探視權可以任意拒絕嗎?法院會怎麼判?

探視權原則上不能任意拒絕,因為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權利。然而,若探視行為確實對子女造成妨害,法院可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變更或限制探視方式。監護方負有協力義務,應積極協調並幫助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但對於有獨立判斷能力的子女,若其因自身意願強烈拒絕,且監護方已盡協調鼓勵之責,則難以被認定為惡意阻撓。惡意阻撓探視可能導致怠金處罰,甚至影響親權歸屬。

離婚後,能不讓前配偶探視子女嗎?

離婚後,原則上不能單方面阻止前配偶探視子女。根據台灣法律,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即使離婚,雙方都保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維持親子關係的重要權利。除非探視行為確實會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否則法院會保障探視權的行使。若對方無故阻撓,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探視方式,甚至在極端情況下,考慮改定親權。

離婚後,可以完全不讓對方探視孩子嗎?

離婚後,原則上不能完全不讓對方探視孩子。在臺灣法律中,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維繫與雙親親情、健全發展的重要權利。法院在處理探視權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除非探視行為確實『有妨害子女之利益』,例如對子女身心造成傷害,法院才會限制或變更探視方式,而非輕易剝奪。若無正當理由惡意阻撓,反而可能對自己不利。

探視權可以帶孩子回家或外出嗎?

探視權是否可以帶走小孩,並非當然的權利。這完全取決於您的「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定」中是否有明確的約定。如果協議或裁定有載明您可以帶小孩外出、過夜或短期同住,則依約行使是合法的。但若無明確約定,探視權通常僅限於在監護權人處或指定地點會面。未經同意擅自帶走,可能觸犯刑事責任,務必謹慎。

孩子被帶走,探視權受阻時能報警嗎?

孩子被帶走導致探視權受阻時,是否能報警取決於情況的緊急性與對方行為的惡意程度。若孩子有立即危險、遭受不當對待,或對方以惡意手段「略誘」孩子,應立即撥打110報警或113通報兒少保護專線。但若僅是探視時間或方式受阻,且無惡意或危險,則建議優先循民事途徑,透過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處以怠金或請求交付子女,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未離婚擅自帶走小孩,合法嗎?

在台灣,未離婚前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是共同行使的。若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帶走小孩,不僅可能侵害他方親權,觸犯《刑法》上的略誘罪,面臨刑事責任,也可能需負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此外,法院在處理親權爭議時,會將此行為納入考量,並可能不利於該方。建議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並可聲請法院暫時處分以保障子女權益。

父母可以把子女趕出家門嗎?

父母能否將子女趕出家門,需區分子女是否已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父母負有法律上的保護與教養義務,若將其趕出家門且不提供必要扶助,可能觸犯《刑法》上的遺棄罪,面臨刑事責任。至於已成年子女,父母雖然有權要求其離家,但必須具備《民法》所規定的「正當理由」,例如子女對家庭造成危害或長期不願自立等。若成年子女無謀生能力,父母仍可能負有扶養義務。因此,父母不能隨意將子女趕出家門,法律對不同年齡層的子女有不同的保護與規範。

離婚後,小孩監護權怎麼分才對孩子最好?

離婚後,關於小孩的「監護權」(法律上稱「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決定了孩子的成長環境、教育、醫療等一切生活事務。法院在判斷時,會嚴格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主要照顧者、父母親職能力、孩子意願等。即使判給一方「單獨監護權」,通常另一方仍保有探視權。關鍵在於如何為孩子做出最有利的安排。

單獨監護下,探視權可以把小孩帶走嗎?

不行,即使您擁有探視權,也不能在未經單獨監護方同意或法院明確裁定的情況下,擅自將小孩帶走。這樣做不僅侵犯了監護方的親權,更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略誘罪或和誘罪,面臨刑事責任。探視權僅限於會面交往,不包含改變子女居住地或生活安排的權利,一切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並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切勿以身試法。

還沒離婚,可以擅自帶走小孩嗎?

在台灣,即使夫妻尚未離婚,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仍共同擁有親權。單方擅自帶走子女,特別是隱匿行蹤或阻斷聯繫,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略誘罪,面臨刑事責任,也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這種行為對未來法院酌定監護權時,也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任何關於子女的決定,都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建議透過合法途徑,如聲請法院暫時處分或進行協商,來處理親權爭議,以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單獨監護權,孩子可以改姓嗎?

「單獨監護」的父母不能直接單方面為孩子改姓。依據台灣法律,即便擁有單獨監護權,若要變更子女姓氏,仍需符合《民法》第1059條第5項的特定條件,例如父母離婚、一方死亡或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並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考量原則,審酌各項因素後才會決定是否准許變更。這表示改姓並非單獨監護方能自行決定,而是需要透過法律程序並獲得法院認可。

如何爭取單獨監護權?法院會看什麼?

爭取單獨監護權的核心是證明由您單獨監護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法院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綜合評估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健康狀況、照顧意願、子女意願及主要照顧者等。若對方有家暴行為,將被推定不利於子女。蒐集有利證據並配合社工訪視,是成功爭取的關鍵。

共同監護是單親家庭嗎?有哪些潛在缺點?

共同監護在法律定義上並非單親。它指的是離婚或分居的父母雙方,共同擁有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律權利與義務,雙方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共同參與重大決策。這與單獨監護有本質區別。然而,從實際生活來看,共同監護家庭可能呈現類似單親的樣貌,因為法院通常會指定一方為「主要照顧者」,負責子女日常。這可能導致申請單親補助時遇阻,但仍有機會申請其他社會福利補助。

共同監護權有哪些不為人知的缺點?

共同監護權雖然旨在讓父母雙方參與子女成長,但實務上常因父母意見不合導致決策困難與延宕,使子女長期處於衝突不安的環境。若父母無法秉持「善意父母原則」合作,甚至阻撓他方探視,將嚴重損害子女最佳利益,並可能導致親權改定。因此,共同監護權的高度成功與否,仰賴於離婚父母間的高度合作意願與溝通能力

什麼是單獨監護權?

「單獨監護」在法律上稱為「單獨行使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指的是父母離婚或分居後,法院裁定或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單獨負責未成年子女的所有權利與義務。這表示該方對子女的居住、教育、醫療、財產管理等所有重大事項擁有最終決定權。法院在判斷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原則,綜合考量父母的親職能力、經濟狀況、子女意願、與父母的依附關係以及是否有家庭暴力等因素。即使一方取得單獨監護權,未行使親權的另一方通常仍保有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

共同監護下,父母能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嗎?

父母原則上不可以隨意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無論是否共同監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都負有法定的保護及教養義務。若將子女趕出,可能構成濫用親權或疏於保護教養,面臨法律責任,甚至被法院停止親權或改定監護權。這不僅嚴重損害子女權益,也可能影響父母的監護權益,尤其在共同監護下,更需雙方共同承擔責任,避免單方行為導致法律問題。

共同監護權好嗎?潛在缺點有哪些?

「小孩監護權可以共同嗎?」答案是肯定的。我國《民法》允許夫妻離婚後,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雙方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然而,共同監護權雖強調父母共同參與子女成長,但在實務上,若父母缺乏良好溝通與合作,恐會產生許多缺點,例如決策僵局、子女忠誠兩難、一方不履行義務等,進而影響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判斷時會特別審酌父母的「親職合作能力」與「善意父母原則」。

探視權可以擅自帶走孩子嗎?

許多父母在離婚後,常會對「探視權」與「監護權」的界線感到困惑。需要特別釐清的是,探視權(會面交往權)並不允許一方父母在未經另一方監護人同意或法院裁定下,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原居住地或改變其主要照顧環境。即使是共同監護權,通常也會約定子女的「主要居住所」,若一方未經協商就單方面行動,不僅可能侵害他方監護權,還可能構成妨害監護或和誘罪,並導致法院改定監護權。任何關於子女的決定,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核心考量。

「共同監護」小孩,究竟會跟誰住呢?

即使是共同監護,孩子通常不會輪流與父母雙方平均同住。根據台灣法律實務,法院或父母協議時,通常會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並由孩子與該方「同住」,以確保生活穩定。另一方則享有與孩子會面交往的權利,並與主要照顧者共同決定孩子的「重大事項」,例如教育、醫療等。這種安排旨在平衡父母雙方的親權參與,同時保障孩子擁有穩定且持續的生活環境。

共同監護下,可以不讓對方看小孩嗎?

在共同監護權下,原則上您不能單方面阻止對方看小孩。會面交往權是法律保障父母與子女維繫關係的重要權利,也是子女的最佳利益。除非有具體證據證明對方探視會「妨害子女之利益」,例如對子女有身心虐待、綁架風險或嚴重不良影響,並經法院裁定限制或變更,否則無故阻撓將可能對您不利,甚至導致親權改定。若有疑慮,務必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共同監護權,父母就能隨時看小孩嗎?

即使擁有共同監護權,父母通常也無法隨時探視小孩。法律上,共同監護主要指共同決定子女的重大事項,而與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的方式與時間,仍需透過雙方協議或由法院酌定。這是為了保障子女的穩定生活作息,避免因父母頻繁或無預警探視而影響子女的日常生活與身心發展。因此,明確的探視計畫至關重要。

有共同監護權,我可以自己帶走小孩嗎?

即使您與另一方擁有共同監護權(正式名稱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親權),也不能未經對方同意就擅自帶走小孩。尤其涉及子女的住所變更、遷徙或出國等『重大事項』,法律要求父母雙方必須共同決定。若一方未經同意逕自行動,不僅可能面臨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觸犯刑事略誘罪。這正是共同監護權在實際運作中,若父母溝通不良或意見不合時,可能產生的重要『缺點』與法律風險。

監護人可以查看小孩手機嗎?

監護人可以查看小孩手機,但這權利並非毫無限制。法律要求監護人行使親權時,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同時也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合理隱私期待。若無正當理由擅自查看,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甚至面臨民事賠償。在共同監護的情況下,父母雙方更應協商一致,避免因意見分歧而引發法律爭議或損害親子關係。

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

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協議書,應明確約定子女的親權歸屬(單獨或共同)、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以及會面交往的細節。所有約定都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確保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仍能獲得妥善的照顧與發展。建議詳細載明各項條款,避免模糊不清,並考量未來可能的情事變更。

小孩幾歲能自己決定監護權歸屬?

在台灣,未成年子女無法「自己決定」監護權的歸屬。法院在處理監護權(法律上稱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子女的意願雖然是法院審酌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或決定性因素。法律保障有「識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必須予以考量,實務上常以7歲作為參考點,但仍需視個別子女的身心狀況而定。

7-11買得到離婚協議書嗎?

您好,針對「離婚協議書7-11有賣嗎?」這個問題,直接回答是:7-11或一般便利商店通常不「販售」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書。 他們可能提供空白的制式表格或列印服務,但這些僅是書面形式的載體。一份有效的離婚協議書,其關鍵不在於取得的管道,而是在於內容的完整性、雙方真實意願、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以及最關鍵的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若少了這些要件,即使簽了字,法律上婚姻關係仍可能存在。

「離婚可以不給孩子扶養費嗎?」

原則上,離婚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不能免除。即使離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受法律保障,這是一項基於親屬關係的強制性義務,不因婚姻關係結束而消失。任何試圖透過協議完全免除扶養義務的約定,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為法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確保孩子的基本生活與成長權益不受影響。

離婚證人可以請戶政人員嗎?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離婚證人並無明確身份限制,只要是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可。然而,戶政人員的職責是辦理離婚登記,屬於行政程序,並非實質確認當事人離婚真意的見證人。雖然法律上未明文禁止,但實務上極不建議且幾乎不可能請戶政人員擔任離婚證人。這是因為證人必須親自見聞或聽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而戶政人員通常無法履行這項實質要求,且可能引發職責衝突或公正性疑慮。為確保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建議尋找兩位與雙方無利害關係且能親自確認離婚真意的成年人擔任證人。

離婚協議書一定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書不一定需要公證。根據臺灣《民法》規定,兩願離婚的生效要件是「書面協議」、「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以及最重要的「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公證本身不直接影響離婚的法律效力,但若協議書中載有扶養費、贍養費或財產分配等金錢給付條款,並經公證人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則可讓這些約定在對方不履行時,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省去訴訟麻煩,有效保障您的權益。

離婚就一定要分「身家」嗎?

在台灣法律中,「分身家」通常指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並非離婚時「一定」會自動發生的事,而是一種請求權。簡單來說,它需要符合特定條件,並由其中一方主動提出請求,法院才會介入處理。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分,或財產狀況不符合分配條件,就不會強制進行。

離婚後,真的必須支付贍養費嗎?

離婚後是否一定要給付贍養費,答案並非絕對。這主要取決於離婚的方式,也就是您是透過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如果是判決離婚,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只有在無過失的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如果是協議離婚,贍養費的給付與否、金額及方式,則完全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並不受上述法律要件的限制。因此,離婚後是否要給贍養費,關鍵在於您的離婚類型與雙方的約定或法院的判斷。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一定要親自到場辦理嗎?

依據台灣《民法》規定,若您選擇協議離婚(兩願離婚),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算正式消滅。這項登記是離婚的成立要件,而非僅是證明。即使雙方已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有證人簽名,但只要未完成戶政登記,法律上婚姻關係仍存續。若一方拒絕到場,另一方無法透過訴訟強制對方辦理,只能轉向法院訴請離婚。

離婚一定要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嗎?

在台灣,兩願離婚(協議離婚)必須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才能合法生效。 根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不僅需要書面協議和兩位證人簽名,更重要的是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若未完成登記,即使雙方簽了協議書,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舊存在,離婚行為不具效力。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離婚的嚴謹性,並給予夫妻雙方冷靜思考的緩衝期,避免一時衝動而輕率終止婚姻。

結婚後可以立刻離婚嗎?

「結婚後可以立刻離婚嗎?」答案是:可以的,但僅限於「協議離婚」。只要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共識,並備妥書面協議書、兩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完成離婚,不受婚姻存續期間長短的限制。若一方不同意,則需透過「裁判離婚」,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法定事由,程序較為複雜且耗時。

離婚可以一個人去辦理嗎?

在台灣,離婚是否能一個人去辦理,取決於您選擇的離婚方式。如果是「兩願離婚」(協議離婚),根據《民法》規定,必須由夫妻雙方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一個人是無法完成的。但若您是透過「裁判離婚」(法院判決離婚)、「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由於離婚效力已由法院確認,此時當事人其中一方即可單獨持法院文件,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因此,答案並非絕對,需視您的具體情況而定。

離婚一定要雙方都同意才行嗎?

在臺灣,離婚不一定需要兩個人都同意。我國《民法》將離婚分為兩種形式: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協議離婚確實需要夫妻雙方合意並辦理登記;但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仍可依據《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法定事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此時,即使對方不願,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

離婚一定要簽離婚協議書嗎?

如果您選擇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那麼離婚協議書是絕對必要的,它是《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的「書面」要件。此外,還必須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這三項法定要件缺一不可,才能使離婚合法生效。若未完成登記,即使有協議書和證人簽名,法律上婚姻關係仍存在。若夫妻無法達成協議,則需透過法院訴訟方式請求裁判離婚。

離婚協議書可以自己寫嗎?

離婚協議書可以自己寫,但必須嚴格遵守《民法》規定的法定要件,否則可能導致離婚無效。主要包含三點:協議書須為書面形式至少兩位證人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真意並簽名,以及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若其中任一要件不符,即便簽了名,離婚也可能不具法律效力,婚姻關係仍舊存在。

離婚協議書能在戶政事務所撰寫嗎?

不能直接在戶政事務所「寫」離婚協議書。戶政事務所的主要職責是辦理戶籍登記,並非提供法律諮詢或代為撰寫文件。他們或許會提供範本供參考,但協議書的內容撰寫、條款約定以及尋找證人簽名,都必須由當事人自行完成。請記住,根據《民法》規定,兩願離婚除了書面協議和證人簽名外,必須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才算正式生效。若未完成登記,即使有簽好的協議書,法律上婚姻關係仍存在。

離婚協議書見證人需要蓋章嗎?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離婚協議書的見證人僅需「簽名」,並未強制要求「蓋章」。然而,為強化證明力並減少日後爭議,實務上仍強烈建議見證人除了親筆簽名外,同時加蓋印章。最關鍵的是,見證人必須親自確認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若欠缺此核心要件,即使有簽名或蓋章,離婚協議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