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即使擁有共同監護權,父母通常也無法隨時探視小孩。法律上,共同監護主要指共同決定子女的重大事項,而與子女會面交往(探視)的方式與時間,仍需透過雙方協議或由法院酌定。這是為了保障子女的穩定生活作息,避免因父母頻繁或無預警探視而影響子女的日常生活與身心發展。因此,明確的探視計畫至關重要。
共同監護權,父母就能隨時看小孩嗎?解析探視權的法律界線
許多離婚父母在面臨子女扶養問題時,常會聽到「共同監護權」這個詞。不少人誤以為,只要擁有共同監護權,就代表可以隨心所欲、隨時去看小孩。然而,這個觀念其實是一個常見的迷思!在台灣的法律實務中,即使父母雙方共同擁有監護權,對於與子女會面交往(俗稱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仍有明確的規範與限制。這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共同監護權的真正意涵,並告訴您為何「隨時看小孩」在法律上幾乎是不可能的,以及父母該如何正確安排與子女的相處時間,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共同監護權」與「會面交往權」?
在深入探討前,讓我們先釐清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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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權(共同行使親權): 法律上稱為「共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這指的是父母雙方共同對子女的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例如子女的戶籍遷徙、學校選擇、醫療手術、申請護照及出國旅遊等。共同監護權不等於子女與父母雙方同住,也不代表父母可以「隨時」探視子女。實務上,即使是共同監護,通常仍會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或「同住方」,子女主要與該方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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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交往權(探視權): 這是指未與子女同住的父或母,與子女保持聯繫、相處的權利。這項權利旨在維繫親子關係,促進子女健全人格發展。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期間,通常會由父母雙方協議,或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酌定。一旦有明確的協議或法院裁定,雙方都應遵守,不得任意阻撓或要求隨時探視。
法律怎麼說?為何不能「隨時看小孩」?
台灣的《民法》和《家事事件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核心精神是保障子女的穩定生活與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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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第1項: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白話解釋:這條文說明了父母離婚後,可以選擇單獨或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也就是監護權)。即使選擇「共同監護」,也只是共同決定重大事項,並不包含「隨時探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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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白話解釋:這項規定明確指出,即使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若子女主要與其中一方同住,未同住方仍需透過法院酌定或雙方協議的方式,來安排與子女的會面交往。這直接否定了「隨時看小孩」的觀念,因為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期間是需要被「酌定」(明確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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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法院在決定監護權歸屬及會面交往方式時的最高指導原則:「子女最佳利益」。所有安排都必須以子女的福祉為優先,而非單純滿足父母的探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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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107條:
「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 白話解釋:這條文賦予法院在處理親權事件時,有權一併裁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並可訂定其他必要事項,以確保裁定的完整性和執行性。
實務案例:共同監護不代表隨意探視
法院在處理共同監護案件時,為了確保子女生活的穩定性,即使裁定共同監護,也會詳細規劃探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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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一:明確規範探視時間 陳先生和李小姐離婚後,法院裁定他們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小明的權利義務(共同監護)。但法院同時也指定李小姐為小明的主要照顧者,小明主要與李小姐同住。為了保障陳先生與小明的親子關係,法院詳細列出了陳先生可以與小明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例如每隔週的週末、寒暑假的部分時間等。這清楚說明了,即使是共同監護,陳先生也必須按照法院裁定的計畫來探視小明,而不能隨時想看就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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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二:漸進式探視的安排 王先生與張小姐離婚多年,但因關係緊張,王先生已超過三年未與子女小華互動。當王先生向法院聲請探視時,法院考量到小華已長時間未與父親接觸,若突然安排長時間探視可能對小華造成衝擊。因此,法院裁定採取「漸進式」的會面交往安排,分為三個階段逐步增加探視時間。初期可能安排在社工陪同下進行短時間會面,待小華適應後再逐步增加時間和頻率,並明定平時、農曆春節及寒暑假的具體安排。這顯示法院在處理探視爭議時,會以子女的適應與心理健康為最優先考量。
實用提醒:如何安排穩定的會面交往?
既然共同監護不代表可以隨時探視,那麼父母該如何妥善安排與子女的相處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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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制定明確的會面交往計畫: 無論是透過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都應詳細約定探視的時間、地點、頻率(例如每週或隔週的哪幾天、幾點到幾點)、寒暑假、農曆春節及其他特殊節日的安排,以及通訊方式(電話、視訊的頻率和時間)。越具體清晰的計畫,越能減少日後爭議。
探視計畫要素 具體內容 時間 平日、週末、寒暑假、國定假日、特殊節日(如生日、父親節、母親節)的具體日期與時段 地點 接送地點、探視地點(家中、公共場所等) 頻率 每週、隔週、每月等頻率 方式 過夜探視、日間探視、視訊通話、電話聯繫 注意事項 探視時的行為規範、疾病或緊急狀況的處理、變更計畫的溝通方式 -
尊重法院裁定或協議: 一旦法院裁定或雙方協議確定會面交往方式,雙方都應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時間、地點或無故阻撓探視。若一方無故阻撓,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嚴重者甚至可能導致監護權的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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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友善父母原則」: 即使離婚,父母仍應以合作的態度共同教養子女,避免在子女面前批評對方,或利用子女傳遞訊息。建立良好的溝通管道,僅討論子女相關事宜,避免情緒性發言,對子女的身心發展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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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所有關於會面交往的安排,都應以子女的穩定生活、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為優先考量。若探視安排對子女造成負面影響,法院可能會介入變更探視方式。隨著子女年齡增長,法院也會越來越重視子女的意願,但仍會審酌其意願是否受到不當影響。
結論
共同監護權的設立,是為了讓父母雙方都能參與子女的重大決策,而非賦予一方隨時探視的權利。為了保障子女的穩定生活與最佳利益,會面交往的時間和方式必須有明確的協議或法院裁定。父母雙方應以合作的態度,共同制定並遵守探視計畫,才能為子女創造一個健康、穩定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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