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共同監護下,父母能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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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下,父母能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嗎?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親權監護家庭法律

快速解答

父母原則上不可以隨意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無論是否共同監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都負有法定的保護及教養義務。若將子女趕出,可能構成濫用親權或疏於保護教養,面臨法律責任,甚至被法院停止親權或改定監護權。這不僅嚴重損害子女權益,也可能影響父母的監護權益,尤其在共同監護下,更需雙方共同承擔責任,避免單方行為導致法律問題。

許多父母在面對親子衝突時,可能會有疑問:「我是否能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這個問題背後,其實涉及了父母對子女的法定責任與權利。LawPilot要明確告訴您,父母原則上不可以隨意將未成年子女趕出家門。這不僅可能對子女造成身心傷害,更會讓父母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尤其在共同監護的家庭中,此行為更可能引發複雜的法律爭議。本文將深入解析相關法律規定、實務案例,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理解父母的義務與子女的權益。

法律怎麼說?父母對子女的法定責任與法律後果

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以下是幾個關鍵的法條,說明了父母的義務與可能面臨的後果:

1. 父母的保護教養義務與親權核心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親權」,其核心是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這不僅包含提供物質生活,更包括精神上的關愛、教育與醫療照護。將子女趕出家門,直接剝奪了子女受保護教養的權利,嚴重違反此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共同監護下的權利義務與居所指定

即使父母離婚並約定共同監護,原則上仍應共同行使對子女的權利義務。若一方擅自將子女趕出,不僅違反保護教養義務,也可能構成妨礙他方親權行使。這也是共同監護權可能產生爭議的點,因為父母雙方在子女居住安排等重大事項上可能意見分歧。為減少日常爭執,法院常會指定一方為主要照顧者,並賦予其單獨決定子女住所的權利。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3. 濫用親權與停止親權

當父母將子女趕出家門,可能被認定為「濫用親權」。這不僅指積極的身體或精神虐待,也包括消極地不盡父母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而放任子女。一旦構成,法院可依請求或職權,為子女利益宣告停止其親權。

《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4.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社福介入

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案件時,均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將子女趕出家門顯然與此原則背道而馳,會對子女身心發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若情節嚴重導致子女無人照顧,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介入,請求法院停止父母親權並安置子女。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兒童及少年之利益,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

實際案例分享:當父母將子女趕出家門

法律條文或許有些抽象,但透過實際案例,您會更清楚這種行為的嚴重性。

案例一:父親將兒子趕出家門,監護權遭變更

曾有一位父親,因家庭爭執將兒子趕出家門,導致孩子無處可去。法院審理後認為,父親此舉嚴重影響子女安全與人格發展,且父親經常出國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將監護權變更,由母親擔任監護人。這個案例明確顯示,父母將子女趕出家門是嚴重違反監護職責的行為,法院會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介入,並可能變更監護權。

案例二:消極不作為也算濫用親權

法院實務曾指出,「濫用親權」不單指積極的身體或精神虐待,也包括消極地不盡父母義務,例如不提供保護、教養而放任子女,或創造一個讓子女無法忍受的居住環境,迫使他們離家。這表示,即使沒有實際動手驅趕,但導致子女無法在家中居住,也可能被認定為濫用親權。

給父母的實用提醒:共同監護下的挑戰與應對

了解了法律規定和案例後,LawPilot要給您一些實用的建議,尤其在共同監護的家庭中,更需要謹慎處理親子關係。

1. 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可規避

無論家庭狀況如何,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且不可規避的。將子女趕出家門,不僅違法,更會對子女造成身心鉅大傷害。

2. 法律後果不容輕忽

若父母將子女趕出家門,可能導致:

  • 親權被停止或監護權改定: 法院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或將監護權改定給另一方、祖父母或其他適當之人。
  • 社會福利機構介入: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會介入保護,安置子女,並可能向法院聲請停止父母親權。

3. 共同監護下的居住安排與衝突

共同監護的缺點之一,便是父母在子女居住安排等重大事項上可能產生意見分歧。為避免爭議,建議在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中,明確約定子女的「主要照顧者」及「居所指定權」。若父母對子女居所意見不一致,可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4. 尋求專業協助並尊重子女意願

若家庭內部因子女教養、居住等問題產生嚴重衝突,切勿採取將子女趕出家門等極端行為。應及時尋求社工諮詢或透過家事調解協商解決爭議。若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同時,隨著子女年齡增長,法院會更重視其意願,父母應學習尊重並引導,而非強迫或驅趕。

結論

總而言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不可推卸的保護教養義務,將子女趕出家門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導致親權被停止或監護權被改定。尤其在共同監護的家庭中,父母雙方更應以合作的態度,共同為子女的最佳利益著想。當親子關係面臨挑戰時,請務必尋求合法且建設性的解決途徑,避免做出傷害子女、也傷害自身的行為,共同為孩子創造一個穩定、安全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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