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還沒離婚,可以擅自帶走小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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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離婚,可以擅自帶走小孩嗎?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親權爭議家事法律

快速解答

在台灣,即使夫妻尚未離婚,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仍共同擁有親權。單方擅自帶走子女,特別是隱匿行蹤或阻斷聯繫,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略誘罪,面臨刑事責任,也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這種行為對未來法院酌定監護權時,也可能產生不利影響。任何關於子女的決定,都應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建議透過合法途徑,如聲請法院暫時處分或進行協商,來處理親權爭議,以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當夫妻關係走到盡頭,還沒正式離婚時,許多人會面臨一個棘手的問題:「我可以帶走小孩嗎?」這是一個涉及情感、道德與法律的複雜情境。在台灣,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簡單的是或否,而是需要深入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與潛在風險。LawPilot 將透過這篇文章,為您詳細解析在尚未離婚的情況下,單方帶走子女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做出最符合法律規範且保障子女權益的決定。

尚未離婚,父母對子女的親權歸屬

在台灣,只要夫妻關係存續,無論感情狀況如何,父母雙方都對未成年子女共同擁有「親權」。這表示,關於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居住地、就學、醫療、出國等,都應由父母雙方共同討論並達成共識。若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帶走子女,就可能被視為侵害了另一方的共同親權。

法律依據:共同親權原則

《民法》第1089條明確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原則: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這條文確立了「共同親權」的核心概念。在尚未離婚前,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的照顧、教育、居住地等,都應共同決定。因此,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子女帶離共同生活處所,或隱匿子女行蹤,都可能被視為違反此共同行使親權的原則。

單方帶走小孩可能觸犯的法律責任

若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帶走小孩,即使是親生父母,也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侵權責任。

1. 刑事責任:略誘罪

在某些情況下,單方帶走子女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略誘罪。這聽起來可能很驚訝,但法律旨在保護未成年人的自由及家庭的圓滿關係。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LawPilot 解釋: 略誘罪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以「不正方法」使未成年子女脫離他方的監督權,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實務上,法院會審慎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之私圖」,例如是否為了要脅對方、惡意隱匿子女行蹤、阻斷子女與他方的聯繫等。如果行為是出於善意保護子女、避免子女受害,且未有惡意隱匿,則不一定構成略誘罪。然而,任何可能造成他方無法行使親權的行為,都應極力避免。

實務案例分析:父母帶走子女的法律風險

  1. 案例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刑事判決 一對夫妻感情不睦,妻子在爭吵後,藉口帶兒子外出逛街,卻擅自將兒子帶離住處,未告知丈夫去向,甚至封鎖通訊軟體,導致丈夫無法與兒子聯繫。丈夫因此向法院提告略誘罪。雖然一審判決妻子有罪,但最高法院認為,父母共同行使親權時,一方因感情破裂而攜未成年子女離去,是否構成略誘罪,應併考量子女利益之維護,並非只要造成他方行使監督權發生障礙就一概論處。法院應深入調查妻子是否有「惡意之私圖」,例如是否為要脅離婚、是否隱匿子女行蹤使對方掛心安危等。

    • LawPilot 提醒: 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認定略誘罪時,會更審慎地審查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是否真正侵害子女利益」,而非僅以未告知或造成親權行使障礙即論罪。然而,這不代表可以隨意帶走子女,仍需避免惡意隱匿或阻斷聯繫。
  2. 案例二: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一對夫妻在離婚前,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為兩名幼子辦理護照及簽證,並將他們帶往美國,長達一年多才返國。法院最終認定丈夫構成連續略誘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法院認為丈夫未事先告知妻子,且其辯稱帶子女赴美學英文的說法不足採信,顯然是意圖排除妻子行使親權。

    • LawPilot 提醒: 此案例明確指出,若父母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將子女帶離國境並長期隱匿,即使是親生父母,也可能被認定為略誘罪。行為的真實目的若在於剝奪他方親權,將構成犯罪。

2. 民事責任: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即使刑事上不構成略誘罪,單方擅自帶走子女並阻斷聯繫,仍可能構成對他方親權的民事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LawPilot 解釋: 根據《民法》規定,若一方的行為侵害了他方基於親權所享有的權利,導致精神上的痛苦,受害者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考量雙方的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及侵害程度等因素,酌定賠償金額。

尋求合法途徑:聲請暫時處分

若您擔心對方會擅自帶走子女,或您已帶走子女但希望合法化照顧狀態,可以透過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一百十三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LawPilot 解釋: 在離婚訴訟或酌定親權事件進行中,法院可依聲請或職權核發暫時處分,例如裁定子女的暫時照顧者、會面交往方式,或禁止一方將子女帶離特定處所或出境。這能有效防止一方擅自帶走子女,確保子女權益及本案裁判的執行。法院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判斷是否有核發暫時處分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LawPilot 實用提醒:保護子女與自身權益

在尚未離婚的情況下,處理子女的親權問題需要極為謹慎。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幫助您避免法律風險,並保護子女的最佳利益:

  • 切勿擅自帶走或隱匿子女行蹤: 這是最重要的一點。即使夫妻感情不睦,在法律上仍應視為共同行使親權。單方擅自帶走子女,尤其隱匿行蹤、阻斷聯繫,可能觸犯略誘罪或構成民事侵權。
  • 保持溝通與聯繫: 即使難以溝通,也應盡力與他方協商子女的照顧安排。若無法達成共識,應尋求法律途徑解決,而非採取「自助行為」。
  • 記錄相關證據: 若您因遭受家暴或其他緊急情況而帶走子女,務必保留相關證據(如驗傷單、報案紀錄、通訊對話紀錄等),以證明您的行為是出於保護子女的善意,而非惡意私圖。
  • 所有決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 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都會將子女的穩定生活、身心健康發展,以及與父母雙方的依附關係作為最優先的考量。

結論

在尚未離婚的情況下,單方擅自帶走小孩不僅可能觸犯法律,面臨刑事追訴或民事賠償,也可能對您未來爭取監護權造成不利影響。面對親權爭議,最明智且安全的做法是透過合法途徑解決,例如聲請法院暫時處分,或透過律師協助進行協商或調解。 LawPilot 提醒您,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並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所有決定都能合法且妥善地保護您與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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