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臺灣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結婚多久後才能訴請離婚。離婚的判斷標準,主要在於婚姻關係是否已發生破綻,且無回復希望。分居正是判斷婚姻破綻的重要依據之一,特別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近年來,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更放寬了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限制,讓婚姻名存實亡的夫妻有機會解除關係。因此,關鍵不在於結婚或分居的年限,而在於能否證明婚姻已實質破裂,無法繼續維繫。
許多人常誤以為,夫妻必須在結婚滿一定年限後才能訴請離婚,或是分居多久之後才能離婚。但事實上,臺灣的法律對於離婚並沒有設定這樣的「年限」限制!今天,LawPilot將帶您深入了解,根據臺灣現行法律,夫妻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訴請離婚,以及「分居」在離婚認定中扮演的關鍵角色。
台灣離婚法律怎麼看?沒有「年限」限制!
臺灣法律對於「結婚多久才能訴請離婚」並沒有明確的年限規定。法院判斷離婚與否的核心,在於婚姻關係是否已經發生「破綻」且「無回復希望」。而判斷這些的依據,主要來自於《民法》第1052條。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事由
這條法規列舉了夫妻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的各種情況。它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項:具體列舉的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出了十款具體的離婚原因,例如重婚、外遇、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重大精神疾病等。如果符合其中任何一項,受害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二項:概括性的「重大事由」
如果夫妻之間的問題不屬於第一項所列的具體事由,但婚姻確實已經走不下去,就可以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個條文的核心是「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法院會客觀判斷,這段婚姻是否已達到「破綻且無回復希望」的程度,也就是說,如果處於相同情況,一般人也會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而長期分居,正是證明婚姻破綻的重要依據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過去如果導致婚姻破綻的責任在於請求離婚的一方,法院可能不會准許離婚。但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放寬此限制,即使雙方都有責任,原則上雙方均可請求離婚,除非判決離婚對他方「顯然過苛」。
「分居」如何證明婚姻已破裂?
「分居」本身並不是《民法》第1052條第1項所列的具體離婚事由,但它卻是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的重要證據。當夫妻長期分居兩地,互不聞問,缺乏共同生活及情感交流,就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婚姻已生破綻。
- 分居期間的長短: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分居多久才能離婚。實務上,從數年到數十年不等的分居期間,都曾被法院認定為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法院會綜合考量分居的實際狀況、雙方互動、是否曾嘗試修復關係等。
- 分居的性質:分居必須是事實上的分居,且通常伴隨著缺乏共同生活、缺乏情感交流、互不聞問等狀況。若只是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暫時分開,但夫妻關係仍良好,則不構成此處所指的分居。
法院如何判斷分居離婚?實際案例告訴您!
為了讓您更了解法院如何認定分居離婚,我們來看看幾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長期分居近三十年,最終獲准離婚
王先生與李太太結婚將近三十年,但婚後僅共同生活短短兩週便分居,多年來幾乎互不聞問。即使李太太後來生病,王先生也未曾關心探望,雙方情感早已斷絕。法院考量到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已無修復可能,且雙方對此均有責任,依據最新的憲法判決意旨,認定離婚對李太太並無「顯然過苛」之處,最終准許了李太太的離婚請求。
這個案例顯示,極長期的分居,即使雙方都有責任,在新的法律解釋下,只要婚姻實質破裂,仍有機會解除婚姻關係。
案例二:分居伴隨嚴重衝突,兩年半亦可離婚
陳先生和林小姐結婚後,曾因公司車輛使用與財務問題產生嚴重爭執,林小姐甚至避不見面逕自前往國外,導致夫妻分居長達兩年半。分居期間,雙方不僅沒有共同生活,還需透過訴訟、存證信函等方式處理財務糾紛,感情已然淡薄。法院認定,即使分居時間相對較短,但加上其他重大衝突與缺乏修復意願,婚姻已生破綻,因此也判准了離婚。
這個案例說明,分居時間並非唯一考量,若分居期間伴隨其他重大事由(如財務糾紛、溝通不良、訴訟往來),且雙方皆無意願修復,即使分居時間較短,法院仍可能認定婚姻已破裂而准予離婚。
考慮離婚?這些實用建議您要知道!
- 關鍵不在年限:請記住,臺灣法律沒有規定結婚或分居多久才能訴請離婚。重點是證明婚姻已「難以維持」且「無回復希望」。
- 積極蒐集證據:若您想以分居為由訴請離婚,務必蒐集能證明分居事實的證據,例如:
- 居住證明:租賃契約、水電瓦斯費帳單、戶籍謄本(遷出紀錄)。
- 缺乏互動證明: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無關心或僅爭執)、電子郵件、社交媒體互動狀況等。
- 其他破綻事由:若有其他導致婚姻破綻的事由(如財務糾紛、家庭暴力等),一併提出可強化主張。
- 評估「顯然過苛」:雖然法律放寬了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限制,但法院仍會考量判決離婚對他方是否「顯然過苛」(例如導致經濟極度困頓或健康狀況惡化)。
- 協議離婚優先:如果夫妻雙方能達成共識,協議離婚(兩願離婚)是最快速、成本最低的方式,只需書面協議、兩位證人簽名並至戶政機關登記即可。
- 調解先行:在提起離婚訴訟前,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程序,這是一個讓雙方在法院外解決爭議的機會。
- 子女最佳利益: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斷離婚與相關權利義務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總而言之,在臺灣,離婚的關鍵不在於結婚或分居了多少年,而在於婚姻是否已因重大事由(例如長期分居)而實質破裂,且無回復的希望。近年來的法律發展,更強調婚姻實質破綻的認定,讓名存實亡的婚姻有機會得以解除。若您正考慮離婚,深入了解自身權益與法律程序至關重要,並請務必審慎評估個案狀況,以找到最適合您的解決方案。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