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台灣現行法律,夫妻財產還有「共同共有」的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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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行法律,夫妻財產還有「共同共有」的制度嗎?

LawPilot
2026-02-14
婚姻與家事夫妻財產遺產繼承

快速解答

台灣現行法律中,「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概念依然存在,但其適用情況與過去大不相同。對於大多數未特別約定的夫妻,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此制度下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各自所有,而非共同共有。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保婚後財產的公平分配。而傳統意義上「夫妻公同共有」的財產制度,則屬於需要夫妻書面約定才會採用的「共同財產制」。因此,答案是有,但需釐清您指的是哪一種情況。

夫妻財產制度大解析:繼承、離婚權益一次搞懂!

許多民眾對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概念感到困惑,尤其在面臨配偶過世或離婚等情況時,更不確定自己的財產權益究竟如何計算。究竟在台灣,夫妻的財產還是「共同共有」嗎? LawPilot 將帶您一次釐清現行《民法》下的夫妻財產制度,並說明這對您的繼承權益有何影響。

台灣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兩種: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共同財產制

「現在還有夫妻共同財產嗎?」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有,但其適用情況與過去大不相同,且不再是現行法律的預設制度。

  1. 法定財產制(現行預設制度)

    • 財產各自所有,但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自民國74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台灣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已改為以「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為原則。這表示,除非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您和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賺取或取得的財產,都屬於您個人的財產,配偶的財產也屬於他/她個人。這與過去「聯合財產制」的概念有很大的不同。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然而,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中的共同努力與貢獻,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法律賦予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允許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或其繼承人)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這使得夫妻在婚姻中共同累積的財產,在關係結束時能獲得實質的公平分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因繼承、無償取得(例如受贈)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

  2. 共同財產制(需約定才適用)

    • 夫妻財產「公同共有」 如果您和配偶希望財產是真正意義上的「共同共有」,則需要雙方以書面契約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夫妻的財產(除了少數特有財產外)會合併為共同財產,並由夫妻公同共有,這表示夫妻對共同財產沒有各自的應有部分,而是共同享有全部權利。

      《民法》第1031條:「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 關係消滅時的財產分配 當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會先進行清算,通常是夫妻各得其半數。

配偶過世時,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影響遺產?

在法定財產制下,若配偶一方不幸過世,生存配偶可以優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是債權性質,會從過世配偶的婚後財產中扣除,屬於過世配偶的債務,應優先於繼承人分配遺產。扣除這筆分配額後的剩餘財產,才構成過世配偶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包括生存配偶)依繼承順位及應繼分比例繼承。

實務案例:保障生存配偶的權益

  1. 老夫老妻的財產權益 林伯伯和林奶奶結婚數十年,一直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自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林伯伯過世後,林奶奶發現林伯伯名下有許多婚後累積的財產。雖然他們結婚時《民法》尚未修正,但法院認為,只要夫妻關係消滅(林伯伯過世)的時間點是在現行《民法》生效之後,林奶奶仍可向林伯伯的繼承人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林伯伯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的差額,請求分配一半。這確保了林奶奶在婚姻中的貢獻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2. 剩餘財產分配是「金錢債權」 張先生過世後,張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希望直接取得張先生名下的一棟房子來抵償。然而,法院釐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金錢數額的債權請求權」,而非直接取得特定財產標的物的權利。這意味著張太太不能直接要求取得某棟房子,而是請求一筆金錢。這筆金錢會從張先生的遺產中優先扣除,然後由繼承人再用遺產來支付這筆債務。

實用提醒與注意事項

  • 確認您的夫妻財產制: 如果您未曾以書面契約約定,那麼您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
  • 優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若配偶過世,生存配偶應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筆金額會從遺產中優先扣除,再行遺產繼承。
  • 妥善保存財產證明: 務必保存婚前、婚後財產及債務的相關證明文件,這對於計算剩餘財產至關重要。
  • 注意請求權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您知悉有差額時起2年,或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5年,若不行使就會消滅。
  • 預立遺囑的考量: 若希望對財產有更明確的安排,可考慮預立遺囑,但仍需注意《民法》關於特留分的規定。

總結來說,現行《民法》中仍有「共同財產制」,但它是一種需要夫妻約定才會適用的財產制。對於大多數未特別約定的夫妻,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其核心精神是夫妻財產各自所有,但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實現婚後財產的公平分配。這項權利在配偶死亡時,會優先於遺產繼承而產生,對遺產繼承順位產生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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