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離婚後是否一定要給付贍養費,答案並非絕對。這主要取決於離婚的方式,也就是您是透過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如果是判決離婚,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只有在無過失的一方,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才能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如果是協議離婚,贍養費的給付與否、金額及方式,則完全由夫妻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並不受上述法律要件的限制。因此,離婚後是否要給贍養費,關鍵在於您的離婚類型與雙方的約定或法院的判斷。
您好,我是LawPilot,專為您解析台灣的法律議題。許多人在面對離婚時,都會對「離婚後是否一定要給贍養費」這個問題感到困惑。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台灣法律對於贍養費的規定,並區分不同離婚方式下的權利義務,幫助您釐清相關疑問。
贍養費是什麼?法律怎麼說?
贍養費並非是一種懲罰,其本質是婚姻關係中扶養義務的延伸,旨在幫助無過失的一方,在離婚後不至於陷入生活困境。在台灣,贍養費的請求主要依據《民法》的規定,特別是針對判決離婚的情形。
誰可以請求贍養費?《民法》第1057條是關鍵
針對離婚後的贍養費問題,最核心的法律依據是《民法》第1057條:
《民法》第1057條:「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這條法規明確指出,贍養費的請求有三個核心要件:
- 判決離婚:必須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如果是協議離婚,則不直接適用此條文的要件。
- 無過失之一方:請求贍養費的一方,對於造成離婚的原因必須是「無過失」的。例如,若一方因他方通姦而訴請離婚,則受害方為無過失一方。在判斷過失時,法院會參考《民法》第1052條所列的離婚事由。
- 陷於生活困難:請求人必須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所謂生活困難,並非僅指無法維持基本生存,而是指因離婚導致無法維持其原有的生活水準,或無法自營生計以維持基本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贍養費與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056條)性質不同。贍養費旨在維持生活,而損害賠償則是為了填補因離婚所受的損害。
判決離婚與協議離婚:贍養費大不同!
了解了贍養費的法律基礎後,最重要的就是區分「判決離婚」與「協議離婚」在贍養費議題上的巨大差異。這兩者在法律適用和實務操作上,有著截然不同的邏輯。
| 特性/項目 | 判決離婚下的贍養費 (《民法》第1057條) | 協議離婚下的贍養費 (契約約定) |
|---|---|---|
| 適用情境 | 夫妻一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 夫妻雙方合意簽署離婚協議書 |
| 請求要件 | 1. 請求方對離婚事由「無過失」 | 無特定法律要件,只要雙方同意即可 |
| 2. 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57條 | 契約自由原則 |
| 法院審酌 | 法院會嚴格審核是否符合要件,並決定金額 | 法院尊重雙方協議,原則上不介入金額 |
| 給付數額/方式 | 法院依個案狀況(權利人需求、義務人財力)決定 | 雙方自行約定金額、方式、期限等 |
判決離婚:嚴格審核「無過失」與「生活困難」
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法院會嚴格審查請求贍養費的一方是否符合「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這兩大要件。法院會綜合考量請求人的身分、年齡、健康狀況、學經歷、謀生能力、現有財產及收入,以及離婚前夫妻共同生活時的生活水準等因素,來判斷是否符合「生活困難」的標準,並決定合理的贍養費數額與給付方式。
協議離婚:契約自由,約定為準
若夫妻雙方是透過協議方式離婚,贍養費的給付與否、金額、方式、期限等,完全由雙方自行協商決定。這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即使約定的內容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的要件(例如請求方有過失或沒有生活困難),只要是雙方合意,並載明於離婚協議書中,該協議仍具法律拘束力。最高法院的見解也已明確指出,協議離婚下的贍養費約定,不受《民法》第1057條要件的限制。
什麼是「生活困難」?從法院案例看懂!
「陷於生活困難」是請求判決離婚贍養費最核心也最具爭議的要件。法院在認定上會綜合考量多項因素,而非單一標準。讓我們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案例,來理解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案例故事一:單親媽媽的困境,照顧幼兒也算「生活困難」
小芳(化名)與先生離婚後,需要獨自扶養兩名年幼的孩子。雖然她具備工作能力,但若要找工作,就必須將孩子送去托嬰中心,而托嬰費用幾乎會吃掉她大部分的薪水,導致她難以維持自己和孩子們的基本生活開銷。法院在審理時考量到,小芳雖然有謀生能力,但因為必須照顧年幼子女的實際家庭負擔,使得她難以兼顧工作,導致收入不足以支應生活所需。因此,法院認定小芳在孩子們上小學前這段期間,確實陷於生活困難,判決她的前夫應給付她贍養費。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生活困難」的認定並非只看有沒有工作能力,還會考量實際的家庭責任與負擔。
案例故事二:協議離婚的約定,法院會尊重!
陳小姐(化名)與前夫協議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清楚約定,前夫應支付她贍養費,直到她滿84歲為止。然而,後來前夫反悔,認為陳小姐有能力工作,不應再繼續支付贍養費。這個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裁定,明確指出《民法》第1057條是針對「判決離婚」所做的規定。而陳小姐與前夫是透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做的約定,只要是雙方合意,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受《民法》第1057條中「無過失」和「生活困難」這些要件的限制。因此,法院判決前夫仍應依約支付贍養費。這個案例非常重要,它強調了協議離婚中,雙方約定的效力遠大於法律對判決離婚贍養費的限制。
離婚時,我該如何評估贍養費?
無論您是準備協議離婚還是訴請判決離婚,對於贍養費的處理都應審慎。
判決離婚的考量要點
如果您打算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並請求贍養費,您必須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符合「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的要件。這可能包括:
- 證明自己對離婚事由無過失:例如,對方有外遇、家暴等行為的證據。
- 證明生活困難:提供收入證明(薪資單、報稅資料)、資產負債證明(存款、不動產)、健康狀況證明(診斷書)、家庭負擔證明(子女扶養費、托育費),以及生活支出證明等,證明您現有財產或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
協議離婚的注意事項
如果您與配偶選擇協議離婚,贍養費的處理彈性較大,但也更需要謹慎。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具體、明確地約定所有細節,例如:
- 給付金額:每月新台幣多少元。
- 給付方式:例如匯款至指定帳戶。
- 給付期限:例如給付至受領方再婚、死亡、或子女成年為止。
- 給付條件:若有遲延給付,是否視為全部到期等。
明確的約定可以有效避免日後產生爭議,保障雙方權益。
結論:釐清離婚方式是關鍵
總結來說,離婚後不一定要給付贍養費。關鍵在於您的離婚方式:
- 若為判決離婚,必須符合《民法》第1057條所規定的「無過失」且「陷於生活困難」兩大要件。
- 若為協議離婚,則完全取決於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只要雙方合意,即便不符合《民法》第1057條的要件,約定仍具法律效力。
因此,在處理離婚事宜時,務必釐清離婚方式,並針對贍養費問題進行審慎評估與協商,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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