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我國《民法》並未規定結婚滿一定年限後才能提起離婚訴訟。無論結婚多久,只要符合《民法》所定的離婚事由,即可依法請求離婚。分居本身並非獨立的離婚事由,但長期分居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近年來,憲法法庭判決更強調婚姻破綻主義,即使有過失一方,在特定情況下亦有機會訴請離婚。
結婚多久才能離婚?分居多久能訴請離婚?一次搞懂台灣法律認定!
許多人常誤以為,婚姻必須維持一定年限後才能談離婚,或是分居一段時間就能自動離婚。事實上,台灣的《民法》對離婚並沒有「結婚年限」的限制,而分居本身也非獨立的離婚事由。那麼,到底什麼情況下才能訴請離婚?長期分居又在法律上扮演什麼角色呢?LawPilot 將帶您深入了解。
離婚的法律基礎:民法怎麼說?
在台灣,想要透過法院訴請離婚,必須符合《民法》中規定的事由。這主要涉及以下兩個關鍵條文: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的依據
這條法規是法院判斷是否准予離婚的核心,分為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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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具體法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十款事由通常涉及一方的重大過失,例如外遇、家暴、惡意遺棄等。只要能證明對方有其中任一項行為,您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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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概括性重大事由(婚姻破綻主義的體現)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一項是當不符合上述十款具體事由時,仍可請求離婚的依據。它強調的是婚姻關係是否已產生「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長期分居,就是實務上最常援引此條款的理由之一。法院會客觀判斷,婚姻是否已破裂到無法挽回的程度。
《民法》第1001條:同居義務的規範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確立了夫妻間應共同生活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卻長期分居,可能被視為違反同居義務,甚至成為訴請離婚的依據。
分居多久才能離婚?法律如何認定?
分居本身並非獨立的離婚理由,但它卻是法院認定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的關鍵證據。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
- 分居期間長短: 雖無定數,但實務上常見從3年、7年到數十年不等,時間越長越具說服力。
- 分居原因: 是否有正當理由(如工作),或是一方惡意離家。
- 分居後互動: 雙方是否仍有聯繫、關心,或已形同陌路。
- 婚姻目的達成度: 是否已無法達成夫妻相互扶持、信賴的婚姻目的。
憲法法庭新解釋:離婚不再只看誰的錯!
過去,若婚姻破裂責任主要在請求離婚一方,可能不准許離婚。但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2023年公布)對此進行了重大調整。判決指出,即使夫妻雙方對婚姻破裂都有責任,不論責任輕重,都可以請求離婚。甚至在某些「顯然過苛」的情況下,即使過失較重的一方,也有機會訴請離婚。這代表台灣離婚法制更趨向「婚姻破綻主義」,強調婚姻的實質意義,而非一味追究過失。
實務案例解析:分居離婚的真實情境
讓我們看看幾個法院實際判決的案例:
案例一:分居近30年,婚姻名存實亡
一對夫妻於1994年結婚,但婚後僅共同生活2週便分居近30年,期間幾乎無聯繫。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婚後即長期分居,未積極維繫情感,婚姻已嚴重破綻且無回復希望。依據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即使雙方對此均有責任,婚姻已無實質意義,最終准予離婚。此案顯示,極長期的分居足以證明婚姻已完全破裂。
案例二:分居逾3年,衝突不斷也構成破綻
另一對夫妻於2018年結婚,婚後不睦,其中一方於2020年3月搬離住處,分居逾3年。分居期間,雙方不僅互動稀少,更因營業收入爭執對簿公堂。法院同樣援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兩造分居逾3年,彼此情感薄弱,客觀上已達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即使分居時間相對較短,但伴隨其他嚴重衝突,且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法院仍判准離婚。此案顯示,分居時間雖非絕對,若伴隨其他嚴重衝突,仍可能構成離婚事由。
實用指引:當您考慮分居離婚時
- 無結婚年限限制: 法律不限制結婚多久才能離婚,重點在於婚姻是否已符合法定離婚事由。
- 分居是重要證據: 若以分居為由,需主張婚姻已因長期分居而產生「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
- 收集證據: 證明分居事實(如不同地址、獨立生活證明、水電費單據)及長期缺乏互動(如通訊稀少)。
- 子女利益優先: 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 財產與扶養費: 離婚訴訟通常會一併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扶養費等問題。
- 先嘗試調解: 離婚事件原則上會先經法院調解,這是協商協議離婚的機會,有助於減少訴訟成本。
結語
台灣的離婚法律並非僵硬地要求婚姻年限,而是更注重婚姻關係的實質狀況。長期分居,若已導致婚姻破綻且難以維持,是重要的離婚依據。特別是憲法法庭的新解釋,讓離婚認定更加彈性,不再嚴格追究單方過失。了解這些法律原則,將幫助您更清晰地評估婚姻狀況,並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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