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在台灣法律中,離婚後父母雙方都不能任意剝奪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這項權利受到法律嚴格保障。除非有具體證據證明探視會嚴重妨害子女利益,否則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來酌定會面交往方式與期間。無故阻礙探視不僅可能影響法院對親權的判斷,在特定情況下甚至可能觸及刑事責任,因此建議循法律途徑解決爭議,切勿擅自拒絕或採取激烈手段。
離婚後,我可以拒絕讓對方探視小孩嗎?
許多離婚的父母會面臨一個常見的困擾:「離婚後,我可以不讓對方看小孩嗎?」這篇文章將以深入淺出的方式,為您解析台灣法律關於「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的規定,以及當探視權受阻時,您可以如何合法地應對,確保孩子的權益不受影響。
探視權是什麼?為什麼不能隨意拒絕?
在台灣,即使父母離婚,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也就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然保有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這項權利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維繫親子關係、健全成長的重要保障,因此受到法律的嚴格保障,不能被任意剝奪。主要依據來自以下法條:
《民法》第1055條第2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清楚說明,即使沒有監護權,法院仍會為父母一方「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時間。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探視會「妨害子女的利益」(例如探視方有家暴、吸毒等行為),法院才會考慮限制或變更探視方式,否則不能隨意拒絕。
此外,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探視權正是父母對子女「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的延伸,旨在維繫親子關係,促進子女身心發展,不因父母離婚而喪失。
法院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是核心!
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時,包括探視權,都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最高指導原則。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身心發展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品行、經濟能力、教養態度等一切情狀。
《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這條文特別指出,如果父母一方「無故阻礙」他方探視,這在法院眼中是負面因素,可能會影響法院對親權歸屬或其他相關裁定的判斷。
探視權受阻的實務情境與法律界線
當探視權受阻時,情況可能複雜。以下透過實際案例改編的情境,幫助您理解法院的判斷標準:
情境一:離婚協議後,對方無故拒絕探視
小美與前夫阿華協議離婚,約定兒子由阿華照顧,小美則有定期探視權。起初阿華配合,但後來卻無故拒絕小美探視。小美多次溝通無效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阿華容忍她探視兒子。
-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探視權具有法律效力,阿華無故阻礙探視,已違反協議。法院基於維繫親子關係,判決阿華應容忍小美探視,並訂定具體的會面交往方式(例如特定假日可帶孩子外出或住宿)。
情境二:要求簽文件才讓探視,是否構成強制罪?
小明與前妻小芳離婚後,約定女兒由小芳監護。小明探視女兒時,小芳要求他簽署一份「往返紀錄表」,否則不讓小明與女兒見面。小明認為這是一種脅迫,控告小芳構成強制罪。
- 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需要有「強暴、脅迫」的行為,且達到足以壓制他人意志的程度。小芳要求簽署紀錄表,並未施加實質的暴力或足以使人畏懼的威脅,其目的可能是為了掌握孩子狀況,並非惡意妨礙。因此,法院認定這屬於家事糾紛,不構成刑事上的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情境三:肢體阻擋探視,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如果阻礙探視的行為涉及實質的肢體阻擋、拉扯或暴力,且達到足以限制他人自由的程度,就可能構成刑事上的強制罪。雖然實務上,單純口頭拒絕或不開門通常不構成強制罪,但若有實際的肢體衝突,例如:用身體擋住去路、推擠等,就有可能觸法。
探視權受阻時,我該怎麼辦?
- 理性溝通,避免衝突:首先嘗試與對方溝通,釐清阻礙原因。避免言語辱罵、肢體衝突,以免讓情況惡化,甚至觸犯法律。
- 保留證據:每次探視受阻時,務必詳細記錄時間、地點、阻礙方式、對話內容。可保留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錄影、電子郵件、證人證詞或報警紀錄等,這些都是未來向法院聲請的重要佐證資料。
- 循法律途徑解決:若溝通無效,應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或「履行會面交往裁定」。法院會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重新審酌並裁定具體的探視方案。
- 尋求專業協助:可以考慮尋求社工、家事調查官或心理諮詢師的協助,透過專業機構的介入,有助於釐清事實,並提供對子女最有利的建議。
總結
離婚後,父母雙方都不能任意剝奪他方探視子女的權利。這項權利不僅是法律保障的,更是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當探視權受阻時,請務必保持理性,收集證據,並循法律途徑解決爭議,讓法院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您和孩子找到最合適的會面交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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