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共同監護權有哪些不為人知的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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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權有哪些不為人知的缺點?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家事法親權

快速解答

共同監護權雖然旨在讓父母雙方參與子女成長,但實務上常因父母意見不合導致決策困難與延宕,使子女長期處於衝突不安的環境。若父母無法秉持「善意父母原則」合作,甚至阻撓他方探視,將嚴重損害子女最佳利益,並可能導致親權改定。因此,共同監護權的高度成功與否,仰賴於離婚父母間的高度合作意願與溝通能力

離婚後,許多父母會考慮共同監護權,希望能繼續參與孩子的成長。然而,您是否曾想過,這種看似理想的安排,其實隱藏著不少潛在的挑戰和缺點?LawPilot將深入解析共同監護權在台灣法律實務上的限制與困境,幫助您更全面地評估,如何為孩子的未來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什麼是共同監護權?

在台灣,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俗稱『親權』),《民法》規定可以由父母雙方協議共同行使,或由一方單獨行使。若協議不成,法院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來判斷。共同監護權的本意是讓父母雙方都能參與子女的重大決策,例如教育、醫療、戶籍遷徙、出國等,共同為孩子負責。但在實務上,法院通常會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負責子女的日常生活照護,並就特定日常事務有單獨決定權,以避免所有事情都需雙方同意而造成效率低下或爭議不斷。

共同監護權的四大潛在缺點

1. 父母意見不合,決策卡關

這是共同監護權最常見也最令人頭痛的缺點。離婚夫妻往往因為情感破裂,難以保持理性溝通。當面對子女的升學選擇、重大醫療決定、才藝學習等事項時,如果雙方意見相左,又無法達成共識,孩子的相關事務就可能陷入停擺,甚至錯失關鍵時機,直接影響孩子的權益。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條文雖然確立了共同監護的法律基礎,但也預設了父母可能「協議不成」的情境,此時就需要法院介入。但如果共同監護後,父母仍舊事事無法協調,就可能面臨不斷聲請法院酌定的困境。

2. 子女身心受創,夾在父母衝突間

父母間持續的衝突與對立,會讓孩子長期生活在不安與焦慮的陰影下,嚴重影響他們的身心穩定發展。孩子可能會產生「忠誠議題」,被迫選邊站,對他們的心理健康造成難以彌補的負面影響。

3. 「善意父母」難實踐,親權遭阻撓

共同監護權的核心精神是要求父母雙方秉持「善意父母原則」,積極促成孩子與另一方維持良好關係。然而,實務上常見有父母一方因個人情緒或不滿,故意阻撓對方探視或參與孩子事務,甚至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離間親子關係。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善意父母原則,也直接破壞了共同監護的基礎,甚至可能成為法院改定親權的理由。

《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這條文清楚點出,法院在判斷親權時,會考量父母是否有妨礙對方行使親權的行為,這正是共同監護權可能因一方惡意阻撓而失效的缺點。

4. 主要照顧者變動,子女適應困難

即使是共同監護,通常也會有主要照顧者。如果因為父母間的衝突或其他原因,導致主要照顧者頻繁變動,對於年幼的孩子而言,可能造成心理及生活上的巨大衝擊,影響他們對環境的穩定感與安全感。

真實案例解析:當共同監護面臨挑戰

案例一:父母嚴重不合,法院改定單獨監護

小明(化名)的父母離婚後,法院最初裁定兩人共同監護,並由媽媽擔任主要照顧者。然而,雙方在離婚後關係仍舊惡劣,彼此缺乏信任基礎,對於小明的教養方式、學習規劃等重大事項,幾乎每件事都意見相左,難以達成共識。這種持續的對立與衝突,讓小明長期處於不安的狀態,身心發展受到影響。

原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由於父母雙方缺乏信賴基礎,若繼續共同行使親權,恐因彼此對立過深,延誤小明事務的處理,且會使小明持續處於父母衝突的不安狀態,不利其身心穩定發展。因此,最終法院廢棄了共同監護的裁定,改定由媽媽單獨監護。這個案例顯示,當父母之間缺乏基本的信任和溝通能力時,共同監護反而會成為孩子成長的阻礙。

案例二:一方未盡善意,共同監護仍可能調整

玲玲(化名)的父母離婚後,法院裁定共同監護,並由爸爸擔任主要照顧者。然而,媽媽在會面交往時,卻未能充分實踐「善意父母原則」,常常將會面交往作為自身規劃或權益出發,而非優先考量玲玲的利益。這種行為導致父母雙方之間再次產生爭議。

這個案例雖然最終因程序問題(未讓孩子表達意見)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但其討論過程清楚揭示:即使是共同監護,若其中一方未能秉持善意原則,將會面交往作為自身考量而非子女利益優先,法院仍可能介入調整親權的行使方式,甚至變更主要照顧者。這也提醒我們,共同監護的穩定性,高度仰賴父母雙方的合作與善意。

如何降低共同監護的風險?實用建議

共同監護權並非全然不可行,關鍵在於父母雙方能否放下個人恩怨,以孩子利益為優先。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幫助您降低共同監護的潛在風險:

  • 明確劃分權責: 在協議或法院裁定時,應盡可能詳細約定哪些是需要雙方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如重大醫療、學籍變更、出國移民等),哪些是主要照顧者可單獨決定的「日常事務」(如日常作息、才藝學習、一般就醫等),並約定日常事務決定後需知會他方。
  • 建立有效溝通機制: 努力建立理性、非情緒化的溝通管道(例如:固定時間通話、使用書面訊息或共同的通訊軟體群組),專注於子女事務,避免將個人恩怨帶入親職討論。
  • 實踐善意父母原則: 雙方都應積極鼓勵孩子與他方保持聯繫和會面,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或離間親子關係。
  • 尋求專業協助: 若父母雙方難以自行協商,可考慮尋求家事調解委員、心理諮詢師或社工的協助,作為中立第三方協助溝通,避免衝突升級。
  • 保留溝通紀錄: 為預防未來爭議,所有關於孩子事務的溝通,尤其是重大決策,建議保留書面或電子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結論:共同監護並非萬靈丹

總結來說,共同監護權的初衷是好的,它能讓父母雙方都參與孩子的成長,維繫親子關係。然而,其最大的隱憂在於高度依賴父母雙方的合作意願與溝通能力。如果父母關係惡劣、缺乏信任,共同監護反而可能導致孩子長期處於衝突環境,重要決策延宕,甚至需要頻繁訴諸法院,最終損害孩子的最佳利益。因此,在考慮共同監護時,務必審慎評估父母雙方是否具備合作親職的能力,為孩子創造一個穩定且充滿愛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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