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共同監護權雖旨在讓父母雙方共同參與子女成長,但實務上常因父母溝通困難、決策效率低下而產生諸多挑戰。若雙方無法理性合作,子女可能長期暴露於父母衝突,甚至產生忠誠兩難。法院雖會酌定共同監護,但也常會將日常事務的決定權賦予主要照顧者,以避免爭議,因此共同監護的「好壞」高度取決於父母的合作意願與能力。
離婚後,許多父母會考慮共同監護權,希望能繼續一同參與孩子的成長。然而,共同監護權並非總是最佳解方,它在實際運作上可能面臨許多挑戰與缺點。如果您正在思考共同監護權是否適合您的家庭,本文將從法律角度深入解析其潛在問題,並提供實用的建議,幫助您做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決定。
共同監護權是什麼?為何會產生缺點?
共同監護權,在法律上稱為「共同親權」,指的是父母離婚後,雙方仍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這意味著父母對孩子的教育、醫療、居住地等重大事項,原則上需要共同決策。立法的初衷是好的,希望能讓孩子感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然而,離婚夫妻往往因感情破裂而難以有效溝通,這就為共同監護權的運作埋下了隱憂。
根據《民法》的規定,父母可以協議共同監護,或由法院酌定: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這條文說明了共同監護權的法律基礎。但當父母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或協議後仍產生爭議時,問題就會浮現。特別是當涉及孩子重大事項的決定時:
《民法》第1089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重大事項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這條文直接點出了共同監護權最常見的缺點:當父母對孩子的重大事情意見不合時,就得頻繁地聲請法院來決定。這不僅耗費時間與金錢,也可能讓孩子長期暴露在父母的衝突中,對其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共同監護權的四大常見挑戰
雖然共同監護權有其優點,但若父母雙方無法良好合作,其潛在的缺點將會對孩子造成傷害:
1. 溝通不良,衝突不斷
離婚夫妻往往難以放下個人恩怨,若缺乏理性溝通的基礎,共同監護權將要求雙方在孩子事務上保持高度合作,這容易導致頻繁爭執。孩子長期處於父母衝突的環境中,對其身心發展影響甚鉅。
2. 決策效率低,事事卡關
對於孩子的重大事項,例如學籍選擇、就醫決定、出國旅遊或留學等,若需雙方共同同意,一旦意見不合,可能導致決策延宕,甚至錯失良機,損害孩子的利益。
3. 孩子忠誠兩難,心理壓力大
當父母雙方關係緊張時,孩子可能被迫選邊站,產生「忠誠衝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他們可能為了討好一方而隱瞞另一方,或感到內疚、焦慮。
4. 主要照顧者負擔重,權責難符
即使法院裁定共同監護,通常仍會指定其中一方為主要照顧者。主要照顧者承擔了大部分日常照護責任,但若重大事項仍需雙方同意,可能導致權責不符,增加主要照顧者的困擾與負擔。
5. 改定監護權門檻高,難以及時調整
一旦法院裁定共同監護,若要改定為單獨監護,聲請人需舉證證明原親權人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這個舉證責任相對較重,可能導致孩子在父母長期衝突的不利環境中,難以及時獲得親權改定後的穩定。
法院怎麼處理共同監護權的爭議?看實務案例
實務上,法院在處理共同監護權時,也意識到上述挑戰。因此,即使裁定共同監護,也會透過細緻的權責劃分,來降低潛在的衝突。讓我們看看兩個實際的案例:
案例故事一:小明的學籍與日常決定權
小明(化名)的父母離婚後,針對他的監護權產生爭議。法院裁定由父母雙方共同監護,但指定由父親擔任主要照顧者,小明與父親同住。由於母親有特殊健康狀況,父親擔心母親會影響小明的日常安排。法院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特別裁定小明的戶籍、學籍、就醫、銀行開戶、社會福利申請、護照辦理及出國旅遊等「日常行政事務」,都由主要照顧者父親單獨決定。只有少數極為重大的事項,才需要父母雙方共同同意。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判斷親權時,會考量父母是否有妨礙對方行使親權的行為。即使裁定共同監護,若父母一方持續阻撓另一方參與孩子事務,將嚴重影響共同監護的實質效益。
案例故事二:小華的健康與重大人生規劃
小華(化名)的父母離婚後,父親發現母親有使用毒品嫌疑且精神狀況不穩,擔心影響小華,因此向法院聲請單獨監護。母親則請求共同監護,但同意由父親擔任主要照顧者。法院審理後,裁定父母共同監護,並指定父親為主要照顧者。同時,法院也明確指出,小華的住所、學籍、才藝學習、就醫、保險等「一般生活事宜」,全部由父親單獨決定。只有像「出國留學」或「非緊急性的重大醫療手術」這類極端重要的決定,才需要父母雙方共同同意。
這兩個案例都印證了,即使法院裁定共同監護,為了避免父母頻繁爭吵而影響孩子,通常會將大部分的日常決定權交給實際照顧孩子的一方,只保留少數「超級重要」的決定才需要雙方共同同意。這實際上是法院在共同監護的框架下,對潛在決策衝突缺點的一種預防性措施。
如何降低共同監護權的風險?給父母的實用建議
若您正考慮或已處於共同監護權的狀況,為避免或減輕其潛在缺點,以下是一些實用建議:
- 誠實評估溝通與合作能力:在決定共同監護前,請誠實評估自己與對方是否有足夠的理性溝通能力和合作意願。若雙方衝突不斷,共同監護可能弊大於利。
- 明確劃分權責範圍:在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中,應盡可能詳細地列出哪些事項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例如日常作息、學校選擇、一般醫療),哪些事項需雙方共同決定(例如重大手術、出國留學、移民、更改姓氏),以減少未來爭議。
- 建立爭議解決機制:預先約定當雙方對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時,如何尋求解決,例如透過第三方調解、諮詢專業人士意見,或最終訴諸法院依《民法》第1089條酌定。
- 保持彈性與友善態度:共同監護的成功仰賴雙方的彈性與為孩子著想的友善態度。避免將孩子作為籌碼或傳話筒,減少孩子產生忠誠衝突。
- 定期檢視與調整:孩子的成長階段不同,需求也會改變。共同監護的安排應保持彈性,定期檢視其運作狀況,必要時可協議或聲請法院調整。
總結
共同監護權的「好」與「不好」,並非絕對,而是高度依賴於父母雙方的成熟度、溝通能力與合作意願。若父母能放下個人恩怨,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優先,共同監護權確實能為孩子提供雙倍的關愛與支持。然而,若雙方衝突不斷,溝通不良,共同監護權的缺點將會顯現,甚至可能對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在選擇共同監護權時,務必深思熟慮,並預先規劃好應對潛在問題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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