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孩子幾歲能拒絕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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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幾歲能拒絕探視?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探視權親權

快速解答

台灣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孩子幾歲可以「拒絕」探視。法院處理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事件時,最核心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並會審酌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及識別能力。雖然沒有固定年齡,但實務上,滿7歲以上的子女,法院通常會更重視其意願表達。然而,這項意願必須是出於真實、自主,而非受父母誘導或壓力。若探視受阻,建議父母尋求專業協助,並透過法律程序由法院審慎判斷。

孩子不願探視怎麼辦?了解法律如何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聲音

當父母離異後,探視權(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是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一環。然而,許多家長會面臨一個棘手問題:如果孩子明確表達不願意見另一方父母,究竟孩子幾歲可以「拒絕」探視呢?這不僅是法律問題,更牽涉到孩子的身心發展與家庭和諧。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未成年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幫助您了解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的考量重點,以及家長可以如何應對。

法律怎麼說?沒有固定年齡,但有重要原則!

台灣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孩子到了幾歲,就能夠「拒絕」探視。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權益的事件時,最高指導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一切狀況,以做出對孩子最有利的決定。其中,「子女的意願及識別能力」是法院判斷的重要依據。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與意願考量

《民法》明確指出,法院在決定親權或探視方式時,必須將子女的意願納入考量:

《民法》第1055條之1 第1項第2款:「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這條法規告訴我們,孩子的意願並非絕對,但卻是法院必須「注意」的關鍵因素。當會面交往可能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時,法院甚至可以變更探視方式: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代表如果孩子對探視方感到恐懼、不適,或探視行為確實妨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可以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整或暫停探視。

孩子幾歲開始,意願會被法院重視?

雖然沒有明確年齡,但隨著孩子年齡增長與心智發展成熟,其意願在法院判斷中的權重會逐漸增加。法院在程序上必須讓孩子有表達意願的機會: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這條法規強調,法院應根據孩子的「年齡及識別能力」,以「適當方式」聽取他們的意見。實務上,滿7歲以上的孩子,法院通常會更重視其意願表達。這與《家事事件法》中關於程序能力的規定有一定關聯:

《家事事件法》第14條第2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

這表示年滿7歲的孩子在法律上被認為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可以獨立表達與其身分和人身自由相關的意願,其中當然也包括會面交往的意願。

程序監理人:協助孩子發聲的獨立角色

當父母對探視問題爭執不下,或孩子因父母衝突而難以表達真實意願時,法院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是獨立第三方,其職責是代表孩子的最佳利益,協助孩子表達意願,並向法院提供專業評估報告,避免孩子直接面對父母的衝突,減輕其「忠誠困擾」。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判斷孩子意願?

以下兩個最高法院的案例,能幫助我們理解法院在探視權事件中,如何重視孩子的意願表達,並將其納入最佳利益的考量。

案例一:九歲孩子的心聲,法院不能忽視

小雅(化名)的父母離婚後,她和媽媽同住。爸爸向法院聲請會面交往,但當時年約9歲的小雅一直表達不願意見爸爸。儘管小雅已有一定的表達能力,原審法院卻沒有正式詢問她的意願,就直接裁定探視方式。最高法院認為,一個9歲的孩子已有表達能力,法院應給予機會讓她表達意願,否則即構成程序上的疏失。因此,最高法院撤銷了原裁定,要求重新審理。這個案例強調,即使孩子不是案件當事人,法院也必須尊重他們的聲音,並給予表達機會。

案例二:當孩子陷入「忠誠困擾」,法院更應謹慎

小華與小明(化名)兄弟,分別約10歲和7歲,在父母離異後,對探視問題表現出矛盾。他們有時說想見爸爸,有時又說不想,甚至在探視官面前,出現刻意偏好一方或否認另一方父母的行為。父母之間也互相指責,甚至對孩子錄音蒐證,讓孩子們陷入「忠誠困擾」。原審法院在裁定探視時,未深入確認孩子們的意願是否真實、自主,也未考慮是否選任程序監理人來協助釐清。最高法院指出,當孩子面臨忠誠困擾時,法院應更謹慎評估其意願的真實性,並可透過程序監理人等專業協助,保障孩子們的最佳利益。

孩子拒絕探視怎麼辦?給家長的實用建議

當孩子拒絕探視時,這往往是一個複雜且令人心疼的局面。以下提供幾點實用建議,幫助父母應對:

  • 尊重子女意願,但避免強迫: 即使法院裁定探視,若孩子明確表達不願探視且有合理理由(例如對探視方感到恐懼、不適),應避免強迫。強迫探視可能對孩子造成更大的心理傷害,反而不利於親子關係的長遠發展。
  • 尋求專業協助: 若孩子拒絕探視,父母應主動尋求社工、心理師或家事服務中心的協助,了解孩子拒絕的真正原因,並尋求解決方案。專業人士能提供客觀的評估與引導。
  • 保持友善父母原則: 避免在孩子面前批評對方,或將孩子作為傳話筒或籌碼,以免孩子陷入忠誠困擾,影響其真實意願的表達。
  • 記錄溝通與子女意願: 妥善記錄與孩子溝通的內容、孩子表達的意願及相關互動情況,作為未來向法院陳述意見的依據。
  • 鼓勵真實表達: 父母應鼓勵孩子真實表達其感受和意願,並向孩子說明法院會考量其意見,但最終決定仍會以其最佳利益為考量。
  • 尋求信任的大人協助: 若孩子感到困擾或害怕,可以向信任的師長、社工或親友求助,協助其向法院或父母表達意願。

法律程序與風險提醒

  • 聲請法院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若探視受阻,或孩子明確拒絕探視,父母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甚至暫停探視。
  • 法院調查: 法院會指派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訪視,了解孩子的真實意願、身心狀況、與父母的互動情形等,並提出訪視報告供法院參考。
  • 不當阻撓探視的後果: 無正當理由阻撓他方探視,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進而影響親權歸屬的判斷。
  • 子女意願的變動性: 孩子的意願可能隨時間、環境或心境而改變,法院的裁定並非一成不變,可隨時聲請改定。

結論

總而言之,台灣法律並未規定孩子幾歲可以「拒絕」探視,而是強調法院必須考量孩子的「意願」及「識別能力」,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隨著孩子年齡增長,尤其在7歲以上,其意願在法院判斷中的權重會顯著提升。若孩子拒絕探視,建議父母尋求專業協助,並透過法律程序由法院審慎判斷,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康與最佳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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