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您好,即使不是傳統定義上的情侶,您仍有機會申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相當廣泛,不僅涵蓋了配偶、直系血親等傳統家庭成員,更擴及到「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且有共同生活目的者」,以及「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不法侵害」的被害人。這表示無論是實質同居的伴侶(不限性別),或是未同居但有情感或性關係的親密伴侶,只要符合法律定義,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都可以依法聲請保護令,保障自身安全。
遭受暴力侵害?非情侶關係也能申請保護令!
「我不是他/她的配偶,也沒有血緣關係,只是男女朋友或同居人,萬一遭受暴力,可以申請保護令嗎?」這或許是許多人心中的疑問。在臺灣,面對親密關係中的暴力,法律提供的保護遠比您想像的更廣泛!《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設計宗旨,就是要保障所有遭受暴力的被害人,不論您的關係是否符合傳統定義。今天,LawPilot將帶您深入了解,即使不是情侶,您也能透過法律途徑尋求保護。
了解法律怎麼說:保護令的適用對象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成員」及「親密關係伴侶」的定義,涵蓋了更廣泛的關係類型,使得非傳統情侶關係的被害人也能獲得法律保護。讓我們一起看看關鍵的法條:
什麼是「家庭成員」?不只血緣和婚姻!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家庭成員」的定義比一般認知更寬廣。除了配偶、直系血親等明確關係外,最重要的是以下這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這代表,即使您與施暴者沒有婚姻關係或血緣關係,只要符合「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就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成員。法院在判斷「同居關係」時,並非僅限於戶籍登記,而是採實質要件主義。也就是說,只要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即使沒有在同一戶籍設籍,也可能被認定為同居關係,進而聲請保護令。但要注意,如果是基於契約關係(例如雇主與員工、保母與受托兒童)而共同居住,因欠缺共同組成家庭的意圖,則不符合此定義。
「恐怖情人條款」:未同居也能受保護!
考量到許多親密關係中的暴力並非發生在同居者之間,法律特別增訂了「親密關係伴侶」的保護機制,俗稱「恐怖情人條款」: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2項:「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 九條至第 十三條、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六款、第三項、第四項、第 十五條至第 二十條、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 二十七條至第 四十二條、第 四十八條、第 五十條之一、第 五十條之二、第 五十二條、第 五十四條、第 五十五條及第 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這條文明確指出,只要您年滿十六歲,與施暴者存在「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即使沒有同居,但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也能準用保護令的相關規定。這大大擴大了保護範圍,讓更多遭受「恐怖情人」暴力的人能獲得法律保障。
實際案例解析:誰能申請保護令?
為了讓您更清楚了解,我們來看兩個實際生活中的情境:
案例一:同性伴侶的同居生活
小華與小明是一對同性伴侶,他們舉行了簡單的儀式後,就同居在小明的住所,雖然沒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也沒有設在同一個戶籍。有一天,小華不幸遭到小明毆打。這種情況下,小華可以申請保護令嗎?
法院怎麼看? 實務上認為,即使是同性伴侶,只要他們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客觀事實,就可能被認定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進而聲請保護令。法院會看的是你們實際的生活情況,而非僅限於形式上的登記。因此,小華是可以申請保護令的。
案例二:保母與受托兒童的關係
王太太因為工作忙碌,請了一位保母到家裡照顧孩子。保母與孩子雖然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但如果保母對孩子施暴,這屬於家暴嗎?
法院怎麼看? 這種情況下,法院會認定保母與受托兒童之間的共同生活,是基於履行托育契約而產生,雙方並沒有「共同組成家庭的意圖」。因此,他們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中的同居關係。這類案件通常會以其他法律(如《刑法》的傷害罪、虐待兒童等)來處理,而非透過家暴保護令。
我該怎麼做?申請保護令的實用指引
如果您不是傳統定義上的情侶,但遭受暴力侵害,仍有機會申請保護令。以下是具體的指引:
1. 評估您的關係類型
- 您與施暴者是否曾有或現有同居關係,且有共同生活目的? 如果是,您可能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的「家庭成員」定義。
- 您是否為年滿16歲的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如果您與施暴者有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的親密關係,即使沒有同居,且您已滿16歲,則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準用保護令規定。
2. 收集重要證據
證據是申請保護令的關鍵。請盡可能收集以下資料:
| 證據類型 | 證明目的 | 具體範例 |
|---|---|---|
| 證明關係存在 | 證明您與施暴者符合法律定義的關係 | 租賃契約、水電瓦斯帳單、共同帳戶、共同生活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情感或性關係)、共同出遊照片、證人證詞等。 |
| 證明暴力事實 | 證明您遭受了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 | 驗傷診斷書、報案紀錄、錄音、錄影、照片(施暴行為、傷勢、毀損物品)、恐嚇或騷擾訊息、施暴者道歉或承認施暴的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 |
3. 聲請保護令的途徑
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您有急迫危險,可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此外,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社會局等主管機關也可協助向法院聲請。
4. 費用與程序提醒
- 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 保護令事件的審理不公開,且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以確保被害人的安全與隱私。
保護自己,從了解權益開始
總結來說,即使您與施暴者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情侶,只要您的關係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的「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範疇,且遭受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您仍有權利聲請保護令。請務必積極收集證據,並在必要時尋求警方或社會福利單位的協助。了解自己的權益,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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