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台灣《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離婚前必須有特定的分居時間。然而,在實務上,長期分居常被法院認定為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重要證據。這表示法院會綜合考量分居時間長度、原因、雙方互動等。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更指出,即使請求離婚者有較大過失,若婚姻已名存實亡且不准離婚顯然過苛,法院仍可能判准離婚。
許多人考慮離婚時,常會問:「離婚前一定要先分居一段時間嗎?分居多久才算數?」這是一個在台灣離婚實務中常見且重要的疑問。簡單來說,台灣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離婚前必須分居多久,但「長期分居」卻是法院判斷婚姻是否已走到盡頭的關鍵證據。
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分居離婚的認定標準,包括相關法條、法院實務見解,以及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如何影響「有責性」的判斷,幫助您更清楚了解自己的權益。
台灣法律對「分居」離婚的看法
分居多久才能離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並沒有明文要求離婚前必須有特定的分居時間。然而,分居是判斷婚姻關係是否已「難以維持」的重要考量因素。這主要涉及《民法》中關於裁判離婚的規定: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這條法規是台灣「婚姻破綻主義」的核心,意味著只要婚姻關係已發生嚴重裂痕,達到客觀上無法維持的程度,且無回復希望,法院就可能判准離婚。而「長期分居」正是證明這種婚姻破綻的重要依據。
此外,夫妻之間原本有共同生活的義務,這規定在:
《民法》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因此,分居本質上是違反同居義務的行為。但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審酌分居是否有「正當理由」,這也會影響對「有責性」(誰對婚姻破裂負責)的判斷。
「長期分居」如何證明婚姻破綻?
法院在認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時,會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判斷分居是否構成婚姻破綻:
- 分居時間長度: 雖然沒有法定最低時間,但實務上常見法院判准離婚的分居期間多為數年以上,例如2年半、3年、5年,甚至更久。
- 分居原因: 是因為一方惡意遺棄、家庭暴力、還是雙方協議分開?
- 分居期間雙方互動狀況: 是否互不聞問、完全沒有聯繫、或僅透過法律途徑處理事務?
- 有無積極修復婚姻意願: 雙方是否有嘗試溝通、尋求諮商或和解?
重點是,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疏離、互不聞問,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目的,這才是構成婚姻破綻的關鍵。
誰的錯不重要了?「有責性」判斷的最新突破
傳統「有責主義」的限制
過去,法院在處理《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離婚案件時,會嚴格判斷「有責性」。如果造成婚姻破綻的重大事由,主要應歸責於請求離婚的一方,那麼該方就不能向法院請求離婚。這讓許多在婚姻中較有過失,但婚姻已名存實亡的人,難以擺脫形同具文的婚姻。
憲法法庭的重大變革: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
2023年,憲法法庭發布了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對「有責性」的判斷產生了重大影響。該判決認為,若婚姻已因重大事由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且即使該事由應由請求離婚的一方負責,但若因此不許該方離婚,將導致其長期受困於形同具文的婚姻,對其人格自主及人性尊嚴構成「顯然過苛」的侵害時,此時法院仍應准許離婚。
這項判決實質上弱化了傳統有責主義的限制,讓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更加側重於婚姻是否已實質破裂、有無回復希望的客觀事實,而非僅僅追究誰的過失較大。這對長期分居的案件尤其重要,即使分居是由請求離婚的一方主動造成,但若分居時間極長,雙方已無任何夫妻實質互動,婚姻僅存形式,法院將更有可能依此憲法判決意旨,准許離婚。
實務案例:看看法院怎麼判
以下兩個生活化案例,幫助您了解法院如何認定分居離婚:
案例一:分居近30年,雙方有責也能離婚
小林與阿美結婚後,僅共同生活了兩週就因故分居,從此近30年未再一起生活,期間幾乎互不聞問,情感形同斷絕。多年後,阿美因病住院,小林也未曾探視關心。阿美覺得這段婚姻早已名存實亡,決定訴請離婚。法院認為,兩人分居時間極長,婚姻已無實質意義,即使雙方對婚姻破綻都有責任,但考量到憲法法庭的新規定,若不准阿美離婚顯然過於嚴苛,最終仍判准離婚。
案例二:分居近2年,但婚姻仍有機會不准離婚
阿華與小玲結婚後,因生活瑣事爭吵不斷。某次爭吵後,小玲一氣之下更換了門鎖,導致兩人分居近2年。小玲主張阿華有口出惡言、情緒不穩等問題,請求離婚。但阿華則抗辯為維繫婚姻,且分居是小玲單方面換鎖所致,他仍願努力修復。法院審理後發現,小玲未能充分證明阿華有暴力行為或長期不負責任等重大過失,且分居主要源於小玲主觀不願與阿華共同生活。由於客觀上婚姻仍有修復可能,法院最終駁回了小玲的離婚請求。
如果您考慮以分居訴請離婚,這些事情要注意
- 收集證據: 證明分居的事實(例如:不同地址的水電瓦斯帳單、租賃契約、信件地址)以及分居期間缺乏互動的證據(例如:通聯記錄、證人證詞)。
- 證明婚姻破綻: 不僅是分居,更要證明分居導致的感情疏離、互不聞問、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目的等。曾嘗試修復婚姻但失敗的紀錄(如婚姻諮商、調解紀錄)也會有幫助。
- 評估有責性: 仔細檢視分居及婚姻破綻發生的原因,判斷雙方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即使您有一定過失,也可依據憲法法庭最新判決,主張婚姻已名存實亡且不准離婚顯然過苛。
- 避免惡意遺棄: 若您是主動離家分居的一方,請確保有「正當理由」,例如對方家暴、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等。若無正當理由惡意離棄,可能被認定為有責,進而影響離婚請求。
- 全面考量: 離婚不僅涉及分居認定,還會影響子女親權歸屬、扶養費、探視權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議題,建議您一併規劃。
總結來說,台灣法律沒有規定離婚前一定要分居多久,但長期分居是法院認定婚姻已「難以維持」的重要證據。在最新的法律發展下,即使分居的責任歸屬雙方,甚至主要歸責於請求離婚的一方,只要婚姻已實質破裂且無回復希望,且不准離婚顯然過苛,法院仍可能准許離婚。這代表台灣的離婚法制正逐步從嚴格的有責主義,轉向更為寬鬆的破綻主義,更注重婚姻的實質意義是否已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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