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配偶過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期限是多久?
常見問題

配偶過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期限是多久?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夫妻財產繼承法

快速解答

當夫妻其中一方過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生存配偶可能擁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有兩個重要的時間限制:從您「知道」對方剩餘財產較多的那天起算,有2年的時間可以提出請求;此外,從配偶過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那天起算,最長有5年的時間。即使您當時不知道有這項權利,超過5年後,這項請求權也會消滅。務必在這兩個期限內採取行動,保障您的權益。

了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追溯期限

許多民眾在面臨親人離世時,常會疑惑「遺產可以追溯幾年?」這其中,對於配偶而言,一項重要的權利便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關係到夫妻在婚姻中共同累積的財產分配,但它並非無限期可主張。本文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這項權利的時效規定,幫助您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原則上會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當夫妻關係因離婚或其中一方過世而結束時(即「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比另一方多,差額部分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這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不過,有些財產是不列入分配的,例如:

  • 因繼承或無償(例如贈與)取得的財產。
  • 精神慰撫金(例如車禍賠償的精神損失)。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追溯期限」有多久?

這項權利設有明確的時效限制,也就是您最關心的「追溯期限」。根據《民法》規定,主要有兩個時效:

《民法》第1030條之1 第五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 兩年短期時效:從「知道」時起算

  • 起算點: 從您「知悉」對方剩餘財產比自己多,且可以計算出差額的時候開始。
  • 白話解釋: 這個「知道」不一定是要您精確算出具體金額,而是指您客觀上已經有足夠的資訊,可以合理推斷對方財產較多,並且有能力去計算差額。例如,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取得財產清單或離婚協議時,您可能就已經被認定為「知悉」了。

2. 五年長期時效:從「關係消滅」時起算

  • 起算點: 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候開始,也就是配偶過世或離婚的那一天。
  • 白話解釋: 這是一個最長的時效限制。不論您是否知道有這項權利,或是否知道對方財產較多,只要從配偶過世或離婚那天起算超過五年,這項請求權就會自動消滅,您就無法再主張了。

時效中斷與不中斷

如果您曾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會因此中斷,並重新計算。但請注意:

《民法》第131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這表示,如果您的訴訟後來被撤回,或因為不符合法律程序而被法院駁回確定,那麼之前的中斷效果就會消失,時效會被視為從未中斷,您仍需承擔時效完成的風險。

實際案例情境:時效如何認定?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常見的生活情境:

情境一:逾期五年,權利消滅

王先生於民國98年2月過世,王太太一直忙於處理後事和照顧家庭,直到民國103年3月,在朋友提醒下才想起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她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看法: 法院會認為,法定財產制關係從王先生過世的98年2月就已經消滅。因此,5年長期時效應從98年2月開始起算,到103年2月就已經屆滿了。即使王太太當時不知道有這項權利,她的請求權仍然因為超過5年時效而消滅。

情境二:提早「知悉」,兩年時效啟動

陳先生於民國107年3月過世,陳太太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發現陳先生名下有大筆存款和房地產,金額遠高於自己的財產。她在108年4月聲請酌給遺產時,聲請狀中也明確記載了陳先生的財產狀況。但她遲遲未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直到111年6月才向法院起訴。

法院看法: 法院會認定,陳太太最遲在108年4月辦理遺產申報或聲請酌給遺產時,就已經「知悉」陳先生的剩餘財產比自己多,且可得計算差額。因此,2年短期時效應從108年4月起算,到110年4月就已經屆滿。她遲至111年6月才起訴,請求權也已罹於2年時效而消滅。

保障自身權益,您該怎麼做?

  1. 盡早行動: 一旦配偶過世或離婚,應立即評估是否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盡早採取行動。
  2. 掌握時效起算點:
    • 5年時效: 從配偶過世或離婚之日起算,這是最客觀的期限,務必在此期限內提出請求。
    • 2年時效: 從您「知悉」對方剩餘財產較多時起算。任何可能被認定為「知悉」的行為(如收到財產清單、遺產稅申報資料等),都應視為時效起算點。
  3. 證據保全: 保留所有能證明您何時「知悉」對方財產狀況的相關文件,例如稅務資料、財產歸戶清單、銀行對帳單等。
  4. 正式請求: 建議透過律師發函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確保請求權的行使有明確的紀錄,並能有效中斷時效。
  5. 注意訴訟程序: 若提起訴訟,務必遵守法院的程序要求(例如繳納裁判費),避免因程序瑕疵導致訴訟被駁回,進而使時效視為不中斷。
  6. 遺產稅扣除: 符合條件下,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作為遺產稅的扣除額,有助於降低遺產稅負擔。務必在遺產稅申報時一併主張。

結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夫妻財產制度中一項重要的權利,但其行使有嚴格的時效限制。請務必記住這兩個關鍵期限:從知悉時起算2年,以及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5年。及早了解並採取行動,是保障您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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