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離婚後,可以完全不讓對方探視孩子嗎?
常見問題

離婚後,可以完全不讓對方探視孩子嗎?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家事法律親權

快速解答

離婚後,原則上不能完全不讓對方探視孩子。在臺灣法律中,探視權(又稱會面交往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維繫與雙親親情、健全發展的重要權利。法院在處理探視權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除非探視行為確實『有妨害子女之利益』,例如對子女身心造成傷害,法院才會限制或變更探視方式,而非輕易剝奪。若無正當理由惡意阻撓,反而可能對自己不利。

離婚後,可以完全不讓對方探視孩子嗎?

離婚對於夫妻雙方來說,是人生中的一大轉變,但對於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的離異更可能帶來巨大的衝擊。許多父母在離婚後,常會對「探視權」產生疑問:究竟離婚後,可以完全不讓另一方探視孩子嗎?LawPilot 將以台灣的法律規範為基礎,為您深入解析探視權的法律定位、法院的考量原則,並提供實用的應對建議,幫助您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能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

探視權的法律基礎與核心原則

在台灣,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在法律上更精確地稱為『會面交往權』,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被視為未成年子女維繫與父母雙方親情、健全人格發展的重要權利。因此,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探視權不應被剝奪。

1. 法條怎麼說?

探視權的相關規範主要來自《民法》與《家事事件法》:

  • 《民法》第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白話解釋:這條文明確指出,沒有擔任主要照顧者(俗稱監護人)的父母,有權利與孩子會面。法院可以決定探視的方式和時間。但請注意「但書」:**只有當探視行為確實『妨害子女的利益』時,法院才能變更或限制探視權。**這表示,除非探視對孩子有害,否則探視權是不能隨意被剝奪的。
  • 《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白話解釋:法院在決定親權(監護權)或探視權時,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的所有情況,包括父母是否有阻礙另一方探視的行為。如果一方惡意阻撓探視,將會被法院列為不利的考量因素。

2. 重要法律概念解析

  •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這是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案件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不會只看父母的意願,而是全面評估對孩子身心發展最有利的安排。
  • 善意父母原則:雖然不是明文法條,但實務上法院非常重視。它要求父母雙方在離婚後,應積極協助並鼓勵孩子與另一方保持良好互動,不得惡意阻撓或灌輸孩子對另一方的負面觀念,以免造成孩子的「忠誠衝突」。違反這個原則,可能會對自己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

探視權受阻的實務情境

探視權受阻,通常是指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無故阻撓另一方與孩子會面交往。法院在判斷時,會著重於此阻撓行為是否「妨害子女之利益」。

案例分享:法院如何看待探視權受阻?

  1. 案例一:探視權是父母固有權利,不能隨意剝奪

    • 情境:陳先生與李小姐離婚時協議,李小姐可以探視孩子。但離婚後,陳先生卻無故拒絕讓李小姐探視孩子。
    • 法院見解:法院判決陳先生必須容忍李小姐探視孩子。法院認為,未擔任主要照顧者的父母,與孩子的親子關係不會因為離婚而中斷。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否則主要照顧者不能任意阻撓另一方探視。
    • 啟示:這個案例明確指出,探視權是離婚父母的固有權利,不能因離婚而喪失或被隨意剝奪
  2. 案例二:惡意阻撓探視,可能影響親權歸屬

    • 情境:王先生與張小姐離婚後,共同行使親權。然而,王先生卻長期向孩子灌輸對張小姐的負面觀念,導致孩子與張小姐的關係降到冰點,嚴重妨礙張小姐的探視權。
    •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維持原法院的暫時處分,裁定孩子暫時與張小姐同住,由張小姐擔任主要照顧者。法院認為,王先生的行為嚴重妨礙了張小姐的探視權,阻礙孩子與母親維繫感情,對孩子身心造成傷害,因此有急迫性需要改變孩子的居住安排,以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
    • 啟示:這個案例是「善意父母原則」在實務上被強力執行的重要示範。惡意阻撓探視、導致孩子與另一方產生「忠誠衝突」的行為,可能會被法院視為嚴重不利於孩子利益,甚至可能導致親權歸屬的改變。

實務操作指引與注意事項

如果您是想探視孩子的一方(未擔任主要照顧者):

  • 保留證據:務必記錄所有嘗試探視的過程,例如通訊紀錄、電話錄音、約定會面地點的等待紀錄等,證明對方阻撓的事實。
  • 優先溝通與協商:嘗試與對方理性溝通,或尋求第三方(如家事調解委員、社工)協助調解。
  • 聲請法院酌定或變更探視方式:若協商無果,可向法院聲請,法院會依孩子最佳利益原則審酌。
  • 聲請強制執行:若法院已裁定探視方式,但對方仍拒絕履行,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處怠金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如果您是主要照顧者:

  • 不得任意阻撓探視:除非有法院裁定限制或禁止探視,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單方面拒絕他方探視。惡意阻撓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對自己不利。
  • 配合法院裁定:應嚴格遵守法院裁定的探視方式與期間。
  • 若有疑慮應尋求法律途徑:如果認為他方的探視行為確實對孩子有害(例如有家暴、吸毒、不當教養等),應立即收集證據,並向法院聲請變更或限制探視權,而非自行阻撓。
  • 維護孩子與他方親情:應鼓勵孩子與未同住的父母保持聯繫,避免灌輸孩子負面觀念,以免被認定為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常見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孩子意願的考量:法院會考量孩子的意願,但會評估其真實性及是否受到一方父母的影響。年紀較小的孩子,其意願通常不會是唯一決定因素。
  • 善意父母原則的重要性:法院越來越重視父母是否能秉持善意父母原則。違反此原則可能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甚至可能影響親權的改定。
  • 改定親權的門檻:探視權受阻通常是執行問題,不必然直接導致親權的改定。法院改定親權的門檻較高,需證明現行使親權的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然而,長期、惡意且嚴重影響孩子身心發展的探視阻撓行為,仍可能成為法院改定親權的考量因素之一

結語

總結來說,離婚後父母原則上都保有探視權,且此權利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除非探視行為本身會對孩子造成傷害,否則法院不會輕易剝奪。若探視權受阻,應循法律途徑解決,切勿自行採取報復性阻撓,以免觸法並對孩子造成更大傷害。維護孩子與雙親的親情連結,是每位父母應共同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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