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在台灣,未成年子女無法「自己決定」監護權的歸屬。法院在處理監護權(法律上稱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子女的意願雖然是法院審酌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並非唯一或決定性因素。法律保障有「識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的機會,法院必須予以考量,實務上常以7歲作為參考點,但仍需視個別子女的身心狀況而定。
大家好,我是LawPilot,您在離婚協議中,是否曾困惑:「我的孩子幾歲才能自己決定要跟誰住?」這是一個許多父母關心的問題,但法律的答案可能跟您想的不太一樣。
孩子能自己選爸媽嗎?監護權的迷思與真相
在台灣,未成年子女其實無法「自己決定」監護權的歸屬。法律上我們稱「監護權」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當父母離婚時,法院在處理監護權的判定或變更時,最高指導原則是「子女之最佳利益」。孩子的意願固然重要,但它只是法院審酌的其中一個因素,而不是唯一的決定權。不過,法律確實保障有「識別能力」的孩子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法院也必須認真考量。
法律怎麼看?孩子意見的重要性
台灣的法律,特別是《民法》和《家事事件法》,都強調了在監護權事件中,孩子的意見不容忽視:
《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2款:「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這條文清楚指出,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時,必須考量孩子的意願以及他們人格發展的需求。
《家事事件法》第108條第1項:「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這條法規進一步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程序主體權」,意味著法院必須根據孩子的年齡和「識別能力」,用適當的方式給予他們表達意見的機會。
孩子幾歲的意見法院會聽?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幾歲的孩子才能表達意見,而是強調「識別能力」。不過,實務上通常會將「7歲」作為一個重要的參考點。當孩子滿7歲時,法院應更積極地給予他們表達意願的機會。
實際案例分享:孩子意見的重要性
讓我們看看兩個法院判決的小故事,了解孩子意見在實務上如何被考量:
-
案例一:7歲孩子的意見被忽略,判決遭撤銷! 小明(化名)已經7歲了,他的父母在打監護權官司。法院在判決時,卻沒有給小明機會表達他想跟誰住的想法。結果,上級法院認為程序有問題,因為《家事事件法》規定,對於有識別能力的孩子,法院必須聽取他們的意見。因此,原判決被撤銷,要求重新審理。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對於已滿7歲且有表達能力的孩子,法院必須給予他們表達意見的機會。
-
案例二:孩子不想說,法院也尊重! 小華和小芳(化名)分別6歲和4歲,他們的父母也因監護權問題鬧上法院。在程序中,孩子們明確表示不願意到法院表達意見。法院尊重孩子們的意願,並未強迫他們出庭。法院參考了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以及為孩子們選任的「程序監理人」的意見,綜合判斷後做出了最符合孩子最佳利益的裁定。這個案例說明,孩子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但也有不表達的自由。法院會透過其他專業報告來確保孩子最佳利益。
父母可以怎麼做?實用建議
在監護權爭議中,父母可以採取以下策略來確保孩子的權益:
- 鼓勵孩子表達,但不施壓: 鼓勵孩子說出真實感受,但切記不要誘導或強迫他們選邊站。
- 準備完善的照顧計畫: 向法院提出具體、可行的照顧計畫,包含孩子的居住、教育、醫療等,展現您提供穩定環境的能力。
- 配合專業人士調查: 積極配合社工或家事調查官的訪視,提供真實資訊。
- 考慮共同監護: 如果雙方能理性溝通,共同監護或許是讓孩子同時獲得父母關愛的選擇。
- 避免惡意攻訐: 在訴訟中避免攻擊對方,這可能被法院視為不利於孩子的行為。
- 維持現狀原則: 法院通常會考量孩子的「照護繼續性」,盡量維持他們現有的穩定生活環境。
結論:孩子最佳利益是最高原則
總而言之,未成年子女無法「自己決定」監護權,但他們的「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權利受到法律的嚴格保障。法院始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考量孩子的意願、識別能力、父母的親職能力及所有相關因素,做出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判斷。理解這些法律原則,將幫助您在離婚協議中,更好地為孩子爭取一個穩定的未來。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