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如何避免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常見問題

如何避免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夫妻財產離婚法律

快速解答

「避免剩餘財產分配」主要有幾種合法途徑:首先,夫妻可透過書面契約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並辦理登記,甚至可約定溯及生效,從根本上消除分配基礎。其次,若走向離婚,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已就財產分配完畢,互不為其他請求。此外,妥善證明婚前財產及因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這些皆不列入分配。最後,避免在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財產,並留意請求權時效。

當婚姻走到盡頭,除了情感上的煎熬,財產的分配往往是另一個令人頭痛的難題。許多人會問:「有沒有辦法避免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這篇文章將由LawPilot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民法》中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並提供合法且實用的策略,幫助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能更清楚地維護自身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首先,我們要了解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這條文告訴我們,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例如「分別財產制」),法律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就可能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各自努力累積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各自的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雙方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原則上是平均分配差額。

哪些財產不列入分配?

並非所有財產都會被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條文指出,只有「婚後財產」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因此,婚前就已經存在的財產,只要能證明,就不會被分配。要注意的是,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中產生的利息、租金等「孳息」,則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規定非常重要!它明確排除了兩種財產不列入分配: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的房產、繼承而來的遺產等。法院實務上認為,夫妻間的贈與也屬於此類。
  • 慰撫金:這是因為精神痛苦而獲得的賠償金。

只要能證明這些財產的來源,它們就不會被納入剩餘財產的計算。

如何合法避免剩餘財產分配?

策略一:約定「分別財產制」

這是最根本也最直接的方式。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夫妻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透過書面契約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一旦改為分別財產制,夫妻雙方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彼此的財產獨立,原則上就不再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最高法院甚至認可夫妻可約定溯及自結婚日起生效,讓財產從一開始就各自獨立。

策略二: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

如果已經走到離婚階段,這是關鍵。若夫妻決定離婚,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且具體地載明雙方已就所有婚後財產完成分配,並且「互不為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等文字。這樣可以有效避免日後一方再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

策略三:妥善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

如前所述,只有婚後財產才列入分配。因此,務必妥善保存婚前財產的證明文件,例如結婚前的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股票開戶證明等。這些證據能證明特定財產是在結婚前就已擁有,或雖然在婚後取得,但其來源是婚前財產的轉換(例如賣掉婚前房產再買新房)。

策略四:保留無償取得財產證明

這也是利用《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的規定。對於因繼承(如遺產稅繳納證明、繼承協議書)或受贈與(如贈與契約、匯款證明、贈與稅證明)而取得的財產,應完整保留所有證明文件。這能證明這些財產屬於「無償取得」,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策略五:避免惡意處分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這條文是為了防止有人在離婚前「脫產」。如果在法定財產制關係結束前五年內,一方為了減少另一方能分配到的財產而處分婚後財產,那麼這筆財產即使已經不在手上了,在計算剩餘財產時,仍會被「追加計算」進去。

法院會怎麼判?考量哪些因素?

情境故事一:離婚協議中的「互不請求」

王先生和李小姐協議離婚時,他們擁有一間市值較高的房子。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除了清楚載明房子的歸屬外,還特別寫了一句「雙方就婚姻關係存續中之財產已為分配,互不為剩餘財產之請求」。離婚後,李小姐發現王先生還持有一些股票,便主張要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然而,法院認為,既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互不為請求」,代表當時雙方對於所有財產的分配已有共識,且李小姐當時也知道王先生有股票,因此駁回了李小姐的請求。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離婚協議務必寫得越清楚越好,避免模糊空間

情境故事二:婚後改定分別財產制的威力

陳先生和林小姐結婚後,因為某些原因,決定將夫妻財產制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他們不僅簽訂了書面契約,還特別約定這個改變溯及自結婚那天起生效,並依法辦理了登記。後來,林小姐想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但法院認為,夫妻有權利自由選擇財產制度,既然他們已經合法改定為分別財產制,且溯及生效,那麼從結婚那天起,他們的財產就是各自獨立的,自然也就不存在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這顯示了婚後改定並登記分別財產制,是避免剩餘財產分配的強大工具

情境故事三:夫妻間的贈與

張先生出資買了一間房子,但登記在太太黃小姐名下。離婚時,張先生主張這間房子是婚後財產,要求分配。但黃小姐抗辯說,這房子是張先生贈與給她的,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法院最終採納了黃小姐的主張,認為夫妻間的贈與,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所稱「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因此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這個案例說明,如果夫妻一方想將特定財產完全歸屬於另一方,透過明確的贈與並保留證明,可以有效避免日後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重要提醒與注意事項

  • 法院酌減或免除分配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即使有剩餘財產,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例如長期不務正業、浪費成習),或有其他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整或甚至免除其分配額。法院會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分居時間、財產取得時間等因素。

  • 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限制的。從您知道有差額那天起,兩年內沒有提出請求就會消滅;最長則是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例如離婚)那天起,五年內沒有提出請求也會消滅。務必留意時效,以免權益受損。

  • 不得預先拋棄: 請注意,在婚姻關係存續中,預先約定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這是因為這項權利具有身份上的性質,旨在保障夫妻實質平等,不應在關係結束前被輕易放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處理涉及複雜的法律規定和實務判斷。要合法避免或妥善處理這項權利,關鍵在於事前規劃明確協議以及完善的財產證明。無論是透過改定夫妻財產制、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還是仔細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都能有效保障您的權益。請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相關文件,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協助,確保您的財產權益得到最佳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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