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離婚就一定要分「身家」嗎?
常見問題

離婚就一定要分「身家」嗎?

LawPilot
2025-12-04
婚姻與家事離婚法律財產分配

快速解答

在台灣法律中,「分身家」通常指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這並非離婚時「一定」會自動發生的事,而是一種請求權。簡單來說,它需要符合特定條件,並由其中一方主動提出請求,法院才會介入處理。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分,或財產狀況不符合分配條件,就不會強制進行。

許多夫妻在考慮離婚時,最常擔心:「離婚是不是就一定要把『身家』分給對方?」這個問題,其實涉及法律上重要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LawPilot將帶您了解,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離婚時的財產分配究竟怎麼回事,以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離婚一定要分「身家」嗎?先搞懂法律怎麼說

在台灣,法律上的「分身家」指的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並非離婚時會自動發生,而是一種請求權,需要由夫妻其中一方主動提出。

大多數夫妻若未特別約定,都適用《民法》上的法定財產制。此制度下,只有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才列入分配範圍。婚前財產、因繼承或他人贈與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都不會被計算。如果雙方婚後剩餘財產有差額,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請求差額的一半

這個原則來自於《民法》第1030條之1,旨在肯定夫妻對家庭的共同貢獻。財產價值的計算時點,協議離婚以關係消滅時為準;判決離婚則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

離婚協議書沒寫,就不用分嗎?法院怎麼看?

實務上,法院對於離婚協議書中「是否已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認定非常嚴格,關鍵在於約定是否明確具體

案例一:模糊約定,仍可請求分配

一對夫妻協議離婚,協議書僅寫「今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後來一方發現對方名下有婚後財產,向法院請求分配。法院認為,此約定僅表示雙方各自得再婚,不及於財產分配事項,因此判決仍可請求分配。

案例二:明確約定,視為拋棄請求權

另一對夫妻在協議書中明確載明:「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負債各自清償,與彼此無涉,並且不再互相請求財產。」法院認定此約定已清楚表達互不請求財產的意願,該請求權已被拋棄

這兩個案例顯示,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財產分配的條款,其明確性具體性至關重要。

確保權益:離婚協議的實用建議

為避免爭議,保障自身權益,請注意以下幾點:

  • 協議務必明確: 若不希望分配剩餘財產,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清楚載明「雙方同意互不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等具體文字。
  • 留意請求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從知悉差額時起兩年內,或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五年內)。
  • 清查與舉證: 妥善清查夫妻婚後財產與債務,並保存婚前財產或因繼承、贈與取得財產的證明文件。

結語:離婚分產,理解法律是關鍵

總結來說,離婚並不代表「強制」分身家。它是一種需要主動提出的「請求權」,且僅限於婚後財產。關鍵在於,無論是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都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在協議書中將財產分配事項約定得清晰、具體。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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