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小孩監護權可以共同嗎?」答案是肯定的。我國《民法》允許夫妻離婚後,可協議或由法院酌定雙方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然而,共同監護權雖強調父母共同參與子女成長,但在實務上,若父母缺乏良好溝通與合作,恐會產生許多缺點,例如決策僵局、子女忠誠兩難、一方不履行義務等,進而影響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在判斷時會特別審酌父母的「親職合作能力」與「善意父母原則」。
許多離婚的父母都會思考,為了孩子好,是不是應該共同監護?共同監護權在理念上強調父母雙方共同參與子女成長的重要性,但實際運作起來,若父母之間缺乏良好的溝通與合作,往往會帶來許多意想不到的挑戰與缺點,甚至影響到孩子的生活與發展。本文將深入探討台灣共同監護權的潛在缺點,並提供實用的法律解析與建議,幫助您更全面地評估這項選擇。
共同監護權是什麼?先了解基本概念
共同監護權(共同親權)
共同監護權,又稱共同親權,是指父母雙方在離婚後,共同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這包括對子女的保護、教養、醫療、教育、居住地等重大事項的共同決定權。其核心精神是鼓勵父母即使婚姻關係結束,仍能共同參與子女的成長,避免子女因父母離婚而失去任何一方的關愛。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這是法院在處理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事務時的最高指導原則。法院會審酌子女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狀況、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的經濟能力、品行、親職意願與態度、親子關係等一切情狀,以做出最有利於子女的決定。共同監護權的實施,若與子女最佳利益相悖,法院將會介入改定。
親職合作能力與善意父母原則
共同監護權能否順利運作,關鍵在於父母雙方的「親職合作能力」。這包括能否理性溝通、尊重彼此的親權、共同為子女做出決策,以及避免將子女捲入父母的衝突。「善意父母原則」則要求父母不應阻礙他方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或在子女面前詆毀他方,以維護子女與雙親的關係。若缺乏這些基礎,共同監護的缺點將會顯現。
重大事項與一般事項的區分
為減少共同監護可能產生的決策僵局,法院在酌定共同監護時,常會區分「重大事項」與「一般事項」。例如,子女的戶籍遷徙、就學、重大醫療、申請護照及出國旅遊等,可能被列為需由雙方共同決定的重大事項;而日常生活的照顧、作息安排等,則可能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但需知會他方。這種劃分旨在平衡親權行使的效率與共同參與的權利。
共同監護權的潛在缺點與法律依據
缺點一:意見不合,決策卡關
共同監護最常見的問題是父母雙方對孩子的教養方式、醫療選擇、升學規劃等重大事項意見不一致,導致決策延宕,甚至無法做出決定,對孩子的成長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民法》第1089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說明: 這表示當共同監護的父母對孩子的教養、醫療等事項意見不同時,可以請求法院來決定。然而,頻繁地將這些問題訴諸法院,不僅耗費時間與精力,也可能讓孩子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反而損害孩子最佳利益。
缺點二:一方不履行義務,孩子權益受損
當共同監護的一方長期失聯、不支付扶養費或不參與子女事務時,另一方會面臨獨自承擔責任的困境,同時在處理需要雙方同意的事務時,也會因為缺乏配合而處處受阻,嚴重影響孩子的權益。
《民法》第1055條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說明: 條文明確指出,如果一方父母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的責任,或者對孩子有不利的行為,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這雖然提供了補救措施,但也意味著需要再次走法律程序,對孩子的生活穩定性可能造成影響。
缺點三:子女可能陷入忠誠兩難
若父母持續衝突,甚至在孩子面前詆毀對方,孩子可能被迫選邊站,產生「忠誠兩難」,對其心理健康造成壓力與負面影響,甚至影響與雙親的關係。
《民法》第1055條之1第6款:「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說明: 法院在判斷監護權時,會特別留意父母是否有阻礙對方行使親權的行為。若父母一方有妨礙他方親權行使的行為,或明顯缺乏合作意願與能力,法院可能會傾向於改定為單獨監護,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不受損害。家事調查官或社工的訪視報告,也會評估父母的親職合作能力與善意父母原則。
實務案例:當共同監護權遇上挑戰
案例一:一方失聯,監護權難以運作
小明與小華離婚後協議共同監護兩個孩子。不料,小華在離婚後不久便離境,不僅停止支付扶養費,也與孩子斷了聯繫,完全不參與孩子的教養事務。小明獨自扶養孩子,卻發現許多需要雙方簽署的文件(如申請護照、學校事務)都無法處理,嚴重影響孩子權益。最終,小明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華長期失聯、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導致共同監護權無法運作,因此裁定改由小明單獨行使監護權,以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
案例二:父母意見不合,法院介入劃分權限
阿強與美玲離婚後,雖然雙方都有意願共同照顧孩子,但對於孩子的教育方式、醫療選擇等重大事項,卻經常意見不合,導致決策延宕。法院在評估兩人的親職能力與合作潛力後,考量到他們仍有合作意願,但為避免未來爭議,裁定由阿強與美玲共同行使親權,並指定阿強為主要照顧者。同時,法院也明確劃分權限:孩子的重大醫療、更改姓氏、移民等「重大事項」需雙方共同決定,而日常的照顧與作息安排等「一般事項」則由主要照顧者阿強單獨決定,但需知會美玲。這樣的裁定旨在透過權限劃分,減少共同監護可能產生的決策僵局。
如何降低共同監護權的風險?實用建議
共同監護權的實施,能否順利運作,關鍵在於父母雙方的合作與溝通。以下提供幾點實用建議,幫助您降低潛在風險:
- 誠實評估親職合作能力: 在決定共同監護前,請誠實評估自己與前配偶是否能理性溝通、合作。若雙方關係極度惡劣,衝突不斷,共同監護可能弊大於利。
- 明確約定權利義務內容: 若選擇共同監護,務必在離婚協議書或請求法院裁定時,詳細列明各項權利義務的行使方式,特別是「重大事項」(如醫療、教育、居住地變更、出國等)的決策機制,以及日常事務由誰負責。
- 建立有效溝通機制: 即使離婚,父母仍需為子女建立穩定、尊重的溝通管道,例如定期會面、電話、訊息或電子郵件等,並約定處理緊急事務的流程。
- 遵守「善意父母原則」: 共同監護的父母應避免在子女面前詆毀他方,或阻礙他方與子女的會面交往,以免子女陷入忠誠兩難,影響其心理健康。
- 善用法律資源: 若一方長期不履行共同監護義務,應及時蒐集證據(如溝通紀錄、扶養費支付證明、子女生活狀況證明等),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以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
共同監護權雖然立意良善,旨在讓孩子持續擁有雙親的愛與參與,但其運作的成功與否,高度仰賴父母雙方的親職合作能力與善意。在決定是否選擇共同監護時,務必誠實評估彼此的溝通狀況,並在協議中明確劃分權利義務。若共同監護面臨挑戰,法律也提供了相應的解決機制,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永遠是首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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