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當您遇到「不給探視子女」的問題時,單純報警通常無法直接解決探視權受阻的民事糾紛。警察的主要職責在於維護公共秩序與偵辦刑事案件,對於民事性質的探視權爭議,除非有特定的法律授權,例如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且其中包含交付子女的內容,否則警察機關難以直接強制介入。最常見且有效的途徑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協助落實探視權。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核心考量,審慎評估執行方式,並高度重視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因此,在沒有保護令的情況下,直接報警並非解決探視權受阻的首要或有效方法。
許多離婚或分居的父母,最擔心的就是無法探視自己的孩子。當一方父母阻礙另一方探視時,心急如焚的您可能會想:「我可以報警解決嗎?」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在台灣,面對探視權受阻時的正確法律途徑與實務做法,幫助您了解如何合法有效地維護與子女的親子關係。
探視權是什麼?為何如此重要?
「探視權」,在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權」,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基於血緣關係所衍生的自然權利。這不僅是未行使親權(通常是沒有監護權)一方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保持聯繫、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權利。法院在處理探視權相關爭議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最高指導原則,確保子女的身心健康與正常發展。
《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這條文賦予法院權力,在父母無法協議探視方式或一方阻礙探視時,可以介入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的方式與期間。
探視權受阻,可以直接報警處理嗎?
當探視權受阻時,許多人直覺反應是報警。然而,在台灣,單純的探視權受阻,警察通常無法直接介入強制執行。這是因為探視權屬於民事糾紛,警察機關的主要職責在於維護公共秩序和偵辦刑事案件,除非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否則難以直接強制處理民事爭議。
但有一種例外情況,警察可以介入:
若探視權受阻的情形涉及家庭暴力,且法院已核發包含「交付未成年子女」或「會面交往」內容的『保護令』,此時您可以聲請警察機關介入。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4條:「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這表示,當您持有有效的保護令,且對方不配合交付子女或探視時,警察機關有權依據保護令介入執行。如果警察執行仍有困難,會發給您證明文件,您可以憑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爭取探視權的正確法律途徑
在沒有保護令的情況下,面對探視權受阻,最常見且有效的法律途徑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第一步:確認是否有法院裁定或判決
- 若無:您應先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您與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這是所有後續強制執行程序的基礎。
- 若有:請仔細檢視裁定或判決的內容,確保其明確性,例如探視時間、地點、交付方式等。
第二步:嘗試溝通與協商
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建議您先嘗試與對方溝通,了解阻礙探視的原因。有時可能是誤解、時間安排困難或子女意願問題。您也可以尋求家事調解或社工協助,透過第三方介入,以較和緩的方式解決爭議,這通常對子女的心理健康更有益。
第三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若您已有法院的探視裁定或判決,且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您可以向原核發裁定或判決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執行法院會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4條綜合審酌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執行方式。通常會先採取間接強制,例如處以怠金(罰款),透過金錢壓力促使對方履行義務。直接強制(將子女取交給您)是最後手段,法院會非常審慎,尤其當子女有明確意願不願探視時,法院通常不會強行執行,以免對子女造成身心傷害。
法院如何判斷?真實案例分享
法院在處理探視權受阻的強制執行案件時,會非常審慎,並考量多方因素:
案例一:對探視時間的誤解,法院不輕易裁罰
曾有一位父親聲請法院對前妻裁罰怠金,理由是前妻沒有依判決讓他在農曆春節期間探視子女。但法院審理後發現,兩人對春節期間的探視方式有不同解讀,而且前妻過去也曾配合子女放學時間調整會面時間,並非故意阻礙。最終,法院駁回了父親的裁罰聲請。這個案例顯示,法院在裁處怠金時,會仔細探究不履行的原因是否為「故意」,若僅是因誤解或配合子女作息的考量,法院可能不會認定為惡意阻礙。
案例二:子女不願探視,監護方已盡力協助
另一個案例中,一位父親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母親交付子女讓他探視。母親雖然將子女帶到了約定地點的門口,但未成年子女卻強烈表示不願與父親外出。法院最終認為,母親已經盡到「協調或幫助」子女與父親會面交往的義務,但無法強制子女,因此不應處以怠金。這個案例強調了未成年子女意願的重要性,即使有法院裁定,如果子女主觀上強烈不願探視,法院會傾向於尊重其意願,而非強行執行。
實用提醒:維護探視權的關鍵要點
- 子女意願是關鍵:法院在處理探視權問題時,非常重視未成年子女的意願,尤其是年齡較大的子女。若子女明確表達不願探視,法院會傾向於尊重其意願,並可能建議透過輔導、諮商等方式修復親子關係。
- 避免衝突:在探視過程中,應盡量避免與對方發生衝突,尤其是在子女面前。激烈的爭執可能對子女造成更大的心理傷害,反而不利於探視權的順利行使。
- 證據保全:每次探視受阻時,應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對方阻礙的方式、子女的反應等,並盡可能保留證據(如通訊紀錄、錄音、錄影、報警紀錄等),這些將有助於您後續的法律行動。
- 長期規劃:若探視權長期受阻,且對方有惡意阻礙之情事,除了強制執行外,您可能需要考慮聲請「改定親權(監護權)」,但這是一個更為複雜且嚴肅的法律程序。
結論
總結來說,當您的探視權受阻時,直接報警通常無法解決問題,除非您持有包含交付子女內容的法院「保護令」。最常見且有效的途徑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但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審慎評估執行方式,尤其會高度考量子女的意願。理解這些法律途徑與實務考量,能幫助您更明智地應對探視權受阻的困境,維護您與子女的親情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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