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離婚協議書見證人需要蓋章嗎?
常見問題

離婚協議書見證人需要蓋章嗎?

LawPilot
2025-12-04
婚姻與家事離婚協議家事法規

快速解答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離婚協議書的見證人僅需「簽名」,並未強制要求「蓋章」。然而,為強化證明力並減少日後爭議,實務上仍強烈建議見證人除了親筆簽名外,同時加蓋印章。最關鍵的是,見證人必須親自確認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若欠缺此核心要件,即使有簽名或蓋章,離婚協議仍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離婚是人生中的重大決定,而離婚協議書的簽署更是關係到法律效力的關鍵環節。許多民眾在準備離婚協議書時,常會對見證人是否需要蓋章感到困惑。LawPilot將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為您詳細解析離婚協議書見證人的相關法律要求與實務建議,確保您的離婚程序合法有效。

離婚協議書見證人,一定要蓋章嗎?

首先,針對「離婚協議書見證人是否需要蓋章」這個問題,答案是:法律上並未強制要求見證人蓋章,但「簽名」是絕對必要的要件。

法律怎麼說?民法明文規定「簽名」

我國《民法》對於兩願離婚(即協議離婚)的法定要件有明確規範: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條法規清楚指出,協議離婚必須符合三個要件才算合法有效:

  1. 書面形式:離婚協議必須以書面呈現。
  2. 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離婚協議書上必須有兩位或兩位以上證人的親筆簽名。
  3. 戶政機關登記:簽署完成後,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才正式生效。

從上述條文可知,法律明文要求的是「簽名」,並未強制要求「蓋章」。

若未依照法定方式辦理,其法律行為將會無效: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兩願離婚是一種「要式行為」,若未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的方式(例如欠缺證人簽名),則該離婚行為將會被認定為無效

為什麼需要見證人?見證人扮演什麼角色?

見證人簽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防止其中一方在非自願或受脅迫的情況下離婚。這也是為什麼法律對見證人資格與行為有一定要求。

見證人的核心要件:親見或親聞離婚真意

見證人必須是親自見聞或知悉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之人。這代表證人不能僅憑一方片面陳述或事後補簽。他們必須對夫妻兩造的離婚合意有實際的了解。雖然法律只要求簽名,但實務上,許多人會同時請見證人簽名並蓋章,以增加文書的證明力。

實務案例提醒:當心見證人資格不符!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見證人的「親見親聞」要求非常嚴格。以下兩個生活化情境故事,說明常見的錯誤與其法律後果:

情境故事一:朋友幫忙簽名,卻沒確認真意,離婚無效!

陳先生和李小姐決定離婚,李小姐請朋友小美幫忙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證。小美簽名時,只有李小姐在場,陳先生還沒簽字。小美也沒親自向陳先生確認他是否真的要離婚,只是事後聽李小姐說已經電話告知陳先生了。結果,法院認定小美並未「親見親聞」陳先生的離婚真意,因此這份離婚協議書的見證要件不符,即使已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仍被判為有效。

指導意義: 見證人必須親自確認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不能只聽一方說詞或事後補簽。

情境故事二:印章蓋了,但本人沒到場,離婚還是無效!

王先生和張小姐協議離婚,他們請了王先生的親戚林伯伯擔任見證人。但林伯伯當天沒空到場,就把自己的印章交給王先生的太太(另一位見證人)帶去代書那邊蓋章。法院最終認定,雖然林伯伯的印章蓋在離婚協議書上,但他本人並未親自到場見聞王先生和張小姐的離婚合意,因此不具備合格證人資格。這份離婚協議書因為只有一位合格證人,同樣被判為無效。

指導意義: 即使印章是本人交付並蓋上,若證人本人未親自見聞離婚真意,仍不具備證人資格。「親見親聞」的重要性遠超過單純的蓋章行為。

離婚協議見證人,這樣做最保險!

為確保您的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LawPilot提供以下實務操作指引:

  • 親筆簽名是絕對必要:見證人必須親自簽名,切勿由他人代簽。
  • 加蓋印章更添保障:雖然非強制,但強烈建議見證人除了簽名外,同時加蓋印章,有助於強化證明力,減少日後爭議。
  • 務必親見或親聞離婚真意:這是見證人的核心職責。建議見證人與夫妻雙方同時在場,共同審閱協議內容,並親耳聽聞雙方確認離婚意願後,再簽名蓋章。
  • 選擇適格證人:見證人必須是成年且具備判斷能力的人。建議選擇與夫妻雙方均有一定認識,且客觀公正、願意負責證明的人士擔任。
  • 協議書內容應明確:詳細載明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財產分配等重要事項,確保雙方對內容均無異議。
  • 完成戶政登記:簽署完成並具備合格證人簽名(及蓋章)的離婚協議書,必須在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才正式生效。

結論

總結來說,離婚協議書見證人「蓋章」並非法律強制要求,但「簽名」是絕對必要的法定要件。更重要的是,無論簽名或蓋章,見證人必須親自見聞或知悉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否則離婚協議將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無效。為了保障您的權益並確保離婚程序的合法有效性,請務必按照上述建議,謹慎處理離婚協議書的簽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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