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離婚證人可以請戶政人員嗎?
常見問題

離婚證人可以請戶政人員嗎?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離婚法律家事法

快速解答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離婚證人並無明確身份限制,只要是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可。然而,戶政人員的職責是辦理離婚登記,屬於行政程序,並非實質確認當事人離婚真意的見證人。雖然法律上未明文禁止,但實務上極不建議且幾乎不可能請戶政人員擔任離婚證人。這是因為證人必須親自見聞或聽聞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而戶政人員通常無法履行這項實質要求,且可能引發職責衝突或公正性疑慮。為確保離婚協議的有效性,建議尋找兩位與雙方無利害關係且能親自確認離婚真意的成年人擔任證人。

正準備辦理離婚手續嗎?許多民眾在處理離婚協議時,常會遇到一個疑問:『離婚證人可以請戶政人員嗎?』畢竟戶政事務所是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不是直接請他們協助見證最方便呢?身為LawPilot,我將透過台灣《民法》的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為您詳細解析離婚證人的資格限制,以及為何戶政人員不適合擔任離婚證人的原因,幫助您避免離婚協議無效的風險,確保離婚程序合法有效。

離婚證人的法律要求:重點是『親見親聞』

在台灣,夫妻若要以『兩願離婚』(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必須符合《民法》的嚴格要件。其中,離婚協議書上必須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且證人必須知悉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最後再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才算生效。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

《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雖然法條未明文限制證人身份,但最高法院判例已確立,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之真意』。這表示證人不能只聽信其中一方的說詞,或單憑推測就簽名作證,而是必須透過親自見面、對話等方式,確認夫妻雙方都是自願離婚。如果離婚協議不符合這些法定方式,依據《民法》第73條,該離婚行為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戶政人員為何不宜擔任離婚證人?

回到核心問題:『離婚證人可以請戶政人員嗎?』答案是:不建議,且實務上幾乎不可能

儘管法律上沒有明文禁止戶政人員擔任證人,但基於以下原因,他們並不適合此角色:

  • 職責不符: 戶政人員的職責是辦理行政登記,進行形式審查(例如核對身份、文件)。他們沒有法律義務或職權去實質審查或『親見親聞』夫妻雙方的離婚真意,這與法律對證人的要求不同。
  • 公正性與時間限制: 公務員身份擔任私人協議的證人,可能引發公正性疑慮。此外,戶政事務所業務繁忙,戶政人員也無暇與每對夫妻進行深入溝通以確認離婚真意。

因此,即使法律沒有禁止,但基於上述理由,戶政人員在實務上並不會、也不應擔任離婚證人。

實務案例提醒:證人資格不符的風險

法院實務上對於證人資格的審查非常嚴謹。例如,曾有案例中,證人僅憑一方當事人的說法或透過電話聽聞吵架聲就簽名,卻未曾與另一方確認離婚意願。法院最終都判決該離婚協議無效,因為證人並未『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真意。這說明了證人必須主動且雙向地確認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否則離婚可能被宣告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如何選擇合適的離婚證人?

為確保您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 選擇獨立客觀的成年人: 尋找兩位與夫妻雙方都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客觀公正的成年人擔任證人。例如共同的朋友、親戚(需確保客觀性)、同事等。
  • 證人必須親自確認真意: 務必讓兩位證人親自與夫妻雙方見面或通話,確認雙方都是自願且有真實的離婚意願。
  • 證人親自簽名: 證人確認真意後,應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不可由他人代簽或僅蓋章。
  • 避免『人頭證人』: 切勿尋找不了解實情、僅憑單方說詞就簽名的證人,這將使您的離婚協議面臨無效的風險。

重要提醒: 若離婚證人不符合法定要件,即使已完成戶政登記,該離婚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導致婚姻關係繼續存在,衍生更多法律糾紛。

結語

總而言之,辦理協議離婚時,離婚證人的選擇與其是否確實履行見證職責,是確保離婚合法有效的關鍵。雖然法律未明文禁止戶政人員擔任證人,但基於其職責性質和實務考量,並不建議也不可行。請務必慎選證人,並確保他們確實親自確認了您與配偶雙方的離婚真意,才能讓您的離婚程序順利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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