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繼承人放棄繼承,債權人可以撤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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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放棄繼承,債權人可以撤銷嗎?

LawPilot
2026-05-26
婚姻與家事繼承法律債權債務

快速解答

依據我國現行《民法》及最高法院的穩定見解,繼承人合法拋棄繼承是一種基於人格上法益的行為,並非單純的財產處分。因此,即使繼承人故意拋棄繼承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進而影響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也無法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該拋棄繼承的行為。法律上認為,一旦合法拋棄,該繼承人即視為自始未取得遺產,也未承受債務。

繼承人放棄繼承,債權人可以撤銷嗎?

許多人會擔心,如果欠錢的人(債務人)故意放棄繼承長輩的遺產,導致債權人無法追討債務,該怎麼辦?這篇文章將解析《民法》相關規定與法院實務見解,幫助您釐清繼承人拋棄繼承對債權人權益的影響。

拋棄繼承的法律性質:身分行為

首先,了解「拋棄繼承」的意義。《民法》賦予繼承人選擇是否承受被繼承人財產和債務的權利。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繼承人須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一旦合法拋棄,法律上即視為該繼承人「自始未取得」任何遺產,也未承受任何債務。

《民法》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我國實務認為,拋棄繼承是基於個人意願的「身分行為」,具有人格法益基礎,並非單純處分「已擁有」的財產。

債權人撤銷權的限制:無法撤銷拋棄繼承

當繼承人拋棄繼承,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債權人能否依《民法》第244條的「債權人撤銷權」來撤銷呢?

《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權人撤銷權旨在避免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損害債權。然而,此權利通常僅適用於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由於拋棄繼承被視為「身分行為」,而非以財產為標的,且其效果是讓繼承人「自始未取得」財產,而非處分「已取得」的財產。因此,即使拋棄繼承可能影響債權人的權益,債權人也無法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該拋棄繼承行為。這是目前我國法院實務上穩定且一致的見解。

法院實務案例簡析

我國最高法院早已確立此原則,後續判決亦遵循。

案例一:最高法院指導原則

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指出,債權人可撤銷者,限於債務人非基於人格法益的財產行為。繼承權拋棄是基於個人意願的行為,故即使有害及債權,債權人也無權撤銷

案例二:近期高等法院判決

某資產管理公司曾對一位債務人李先生拋棄繼承的行為,向法院聲請撤銷。高等法院(如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506號民事判決)最終駁回了請求。法院重申,拋棄繼承是繼承人的法定權利,具「身分性質」,非債權人可撤銷的財產處分行為。

給債權人的實用提醒:區分「拋棄繼承」與「遺產分割協議」

面對繼承人合法拋棄繼承,債權人目前是無法直接透過撤銷權來推翻這個行為的。但這並不代表債權人完全沒有保障。

重要區分: 債權人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無法撤銷「拋棄繼承」,但如果債務人是先繼承取得遺產,成為遺產的公同共有人,之後才透過遺產分割協議,將自己應得的那一份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讓與給其他繼承人,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而損害債權,此時的「遺產分割協議」就屬於一種財產處分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能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

因此,債權人應仔細審視債務人的行為,判斷其究竟是合法拋棄繼承,還是繼承後再進行詐害債權的財產處分。及早查明並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結論

總而言之,當繼承人合法拋棄繼承時,債權人目前依據我國現行法律及法院實務見解,是無法直接撤銷該拋棄繼承行為的。這是因為拋棄繼承被視為一種基於個人意願的「身分行為」,而非單純的財產處分。然而,債權人仍需留意債務人是否透過「遺產分割協議」等方式,惡意處分其已繼承的財產,這類行為仍有機會被撤銷。理解這些法律上的細微差異,對於保障您的債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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