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在台灣,要完全剝奪一方的探視權(會面交往權),法律門檻極高。法院始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探視權被視為子女的基本權利。因此,除非能證明對方的探視行為會對子女造成實質且嚴重的危害,例如濫用親權、嚴重虐待或家庭暴力,否則法院通常會傾向維持親子關係,或僅限制探視方式,而非直接禁止。若有此需求,務必蒐集充分證據並依循法律途徑聲請。
離婚後,父母雙方對於孩子的關愛與陪伴,是孩子成長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當一方的探視行為對孩子造成困擾或疑慮時,許多家長會問:「有沒有辦法讓對方完全沒有探視權?」LawPilot理解您的擔憂。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探視權被視為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權利,而非僅是父母的權利。因此,要完全剝奪一方的探視權,門檻確實極高,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來審理。本文將深入解析相關法條、實務案例,並提供您實用的操作指引。
探視權的法律基礎:子女的最佳利益是核心
探視權(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權」)的本質,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維繫情感、保持聯繫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接受父母雙方關愛、促進身心健全發展的基本權利。因此,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始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除非有明確證據顯示探視會對子女造成負面影響,否則不會輕易剝奪。
什麼情況下,探視權可能被限制或剝奪?
以下是與探視權受阻及剝奪探視權相關的主要法律條文與其適用情境:
1. 探視行為妨害子女利益
當探視行為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時,法院通常會先考慮調整探視的時間、地點、頻率,或要求在第三人監督下進行,而非直接禁止。在極端情況下,若妨害嚴重,才可能禁止。
《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白話解釋: 如果一方的探視行為對孩子造成了負面影響,法院可以依據請求或職權,改變探視的方式和時間,甚至在危害嚴重時禁止探視。
2. 父母濫用親權,嚴重失職
這是更為嚴厲的措施,直接針對「停止親權」。如果對方的行為已達「濫用親權」的程度,例如嚴重虐待、遺棄、長期不顧子女等,法院可以宣告停止其全部或一部的親權。一旦親權被停止,探視權作為親權的一部分,自然也將被剝奪。
《民法》第1090條:「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白話解釋: 當父母一方嚴重濫用對孩子的權利(如虐待、遺棄),法院可以為了孩子的利益,宣告停止其全部或部分的親權,包括探視權。
3. 涉及家庭暴力
若對方有家庭暴力行為,且探視行為對子女或被害人構成安全威脅,法院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保護令,直接限制甚至禁止會面交往。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七款:「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得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法院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多款命令(如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由第三人監督會面交往、禁止過夜會面交往等)。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
白話解釋: 如果有家庭暴力事實,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直接限制甚至禁止施暴者與孩子的會面交往,以確保孩子和受害者的安全。
實務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
以下兩個情境故事將說明法院在處理探視權變更或停止親權時的考量:
案例一:探視行為有爭議,但未達禁止程度
一位媽媽向法院聲請,主張孩子每次跟爸爸會面後,都會沉迷手機、功課退步,甚至行為變得叛逆,影響身心發展。媽媽因此希望法院禁止或減少爸爸的探視時間。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爸爸給孩子手機的行為可能間接影響孩子,但媽媽未能直接證明爸爸的探視行為是導致孩子沉迷或行為失序的「直接且嚴重」原因。法院強調,應改善的是父母雙方如何以友善父母態度面對會面事宜,並針對子女管教達成共識,而非單純減少探視。因此,法院駁回了媽媽禁止探視的請求。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探視行為對孩子造成困擾,但如果沒有達到「嚴重妨害」的程度,法院仍會盡力維持親子關係,不會輕易禁止探視。法院通常會先考慮限制或調整探視方式,而非直接剝奪。
案例二:長期嚴重失職,親權被停止
小明從小就由伯母扶養長大,生母長期對小明不聞不問,甚至在服刑後出獄,也完全沒有關心小明的生活與學業。伯母眼見生母形同遺棄,為了小明的長遠發展,向法院聲請停止生母的親權。
法院審酌社工訪視報告,確認生母長期未盡扶養照顧義務,對小明身心發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生母也對於停止親權表達同意,可見其親權意願消極。法院最終裁定停止生母對小明的全部親權,並選定伯母為監護人。
指導意義: 這個案例顯示,當父母一方長期嚴重失職,對子女有遺棄、虐待等行為,且對子女身心發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時,法院會依《民法》宣告停止其親權,進而完全剝奪其探視權。這是完全剝奪探視權的典型情境。
我該如何爭取?實用操作指引
若您希望讓對方的探視權受到限制或甚至被剝奪,請務必理解其法律門檻極高,並依循以下步驟:
- 審慎評估情況:
- 對方的探視行為是否確實「妨害子女之利益」?這是核心判斷標準。例如,是否有虐待、不當管教、離間子女、提供不當物品(如毒品)、帶子女從事危險活動,或有酗酒、吸毒等不良習慣且影響子女等。
- 危害程度是否嚴重?法院會權衡探視權對子女的正面意義與探視行為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輕微的不適應或父母間的摩擦,通常不足以完全剝奪探視權。
- 是否有家庭暴力事實?若對方有家庭暴力行為,可直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其中可包含禁止會面交往。
- 全面蒐集證據:
- 書面證據: 醫療診斷證明(證明子女因探視行為導致身心受創)、學校成績單或老師反映(證明學業受影響)、社工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報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證明離間或不當言行)、報案紀錄、保護令紀錄等。
- 人證: 學校老師、社工、心理師、親友等可證明對方不當行為或子女受影響的證人。
- 物證: 錄音、錄影、照片等。
- 子女意願: 法院會徵詢有識別能力的子女意願,但會判斷其意願是否受一方不當影響。
- 聲請法院裁判:
- 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這是最常見的途徑。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請求法院限制探視時間、地點、頻率,或要求在第三人監督下進行,甚至在證據充足且危害嚴重時,請求禁止探視。
- 聲請停止親權: 僅限於對方有《民法》第1090條所定之「濫用親權」的極端情況,例如嚴重虐待、遺棄、長期不履行扶養義務等。這將是完全剝奪探視權的最直接方式。
- 聲請保護令: 若涉及家庭暴力,應優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可直接禁止對方與子女會面交往。
- 尋求專業協助:
- 法院通常會囑託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評估子女的最佳利益。他們的報告對法院判決有重要影響。您也可以主動聯繫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尋求諮詢。
- 注意事項與風險提醒:
- 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您的所有主張和證據都必須圍繞「探視行為對子女造成危害,且變更或禁止探視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來論述。
- 舉證責任: 您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對方的探視行為確實對子女造成不利影響。
- 法院傾向維持親子關係: 法院通常會盡力維護子女與父母雙方的親子關係,因此完全剝奪探視權的門檻極高。即使探視方有部分不當行為,法院也可能傾向於採取限制、監督等方式,而非直接禁止。
- 避免離間子女: 在訴訟過程中,切勿在子女面前詆毀對方或阻撓子女與對方會面,否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友善父母,反而對您不利。
結論:維護子女權益,理性面對
總結來說,要讓對方完全沒有探視權,您必須提供充分且有力的證據,證明對方的探視行為已嚴重妨害子女的最佳利益,甚至達到濫用親權或構成家庭暴力的程度。這是一個法律門檻極高的挑戰,法院會非常審慎地考量。在爭取過程中,請務必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核心,避免任何可能被認定為離間子女的行為,以免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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