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探視權原則上不能任意拒絕,因為這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權利。然而,若探視行為確實對子女造成妨害,法院可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變更或限制探視方式。監護方負有協力義務,應積極協調並幫助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但對於有獨立判斷能力的子女,若其因自身意願強烈拒絕,且監護方已盡協調鼓勵之責,則難以被認定為惡意阻撓。惡意阻撓探視可能導致怠金處罰,甚至影響親權歸屬。
離婚後,許多父母會面臨「探視權」受阻的困擾。當一方想探視孩子,另一方卻拒絕時,該怎麼辦?探視權真的可以被任意拒絕嗎?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台灣法律對於探視權的規定,包括什麼情況下可以限制探視、監護方應盡的義務,以及當探視受阻時,您可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與孩子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探視權?為什麼它很重要?
探視權,在法律上稱為「會面交往權」,是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權利。它不僅是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一方的權利,更是孩子享有父母關愛、健全成長的權利。法院在處理探視權相關事務時,最高指導原則是「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一切決定都必須以孩子的身心健康、福祉為優先考量。
探視權可以拒絕嗎?法律怎麼說?
原則上,探視權是不能被任意拒絕的。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探視行為確實對孩子的利益造成妨害,法院可以介入變更或限制探視方式。
法院裁量的依據與「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若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或限制探視方式及期間。這表示,如果探視對孩子造成負面影響(如身心受創、生活作息紊亂),法院有權介入。 此外,《民法》第1055條之1也指出,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孩子的意願、人格發展需求,以及父母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行使親權的行為。
監護方的「協力義務」與「善意父母原則」
擔任主要照顧(監護)的一方,對於他方探視孩子,負有「協力義務」,應積極協調並幫助會面交往的進行。父母雙方都應遵守「善意父母原則」,以理性平和的態度,積極協助孩子與他方維持正常的親子互動,不得惡意阻撓或離間。 協力義務並非要求監護方「強制交出子女」。若孩子(特別是年齡較大、有獨立判斷能力的子女)因自身意願強烈拒絕會面,且監護方已盡協調鼓勵之責,則難以認定其有故意阻撓探視。但對於年幼子女,其意願容易受主要照顧者影響,法院會更嚴格審視監護方是否已積極協調、鼓勵會面,並探究子女意願的真實性,監護方不能僅以子女不願會面為由而消極不作為。
當探視權受阻時,您可以怎麼做?
如果法院已裁定探視方式,但監護方不配合,探視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法院會對不履行義務者處以「怠金」,以間接強制方式促使其履行。但請注意,為避免對孩子造成心理創傷,法院通常會避免直接強制將孩子帶走。
《家事事件法》第194條也強調,執行法院仍需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等,選擇適當的執行方法。 若探視涉及家庭暴力保護令,且義務人不遵守,權利人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5條聲請變更保護令。
真實案例故事:法院如何判斷探視權爭議?
案例一:青少年子女不願會面,監護方已盡力
小明(化名)的父母離婚後,法院裁定父親可定期探視。小明已是青少年,明確表示不願意見父親。母親雖將小明帶至約定地點並安撫鼓勵,但小明仍堅持拒絕。父親聲請法院對母親處以怠金。法院認為,母親已盡力協調,但小明因自身意願強烈拒絕,母親無法強制。法院最終廢棄對母親處以怠金的裁定。這顯示,對於有獨立判斷能力的子女,若監護方已盡協力義務,法院會尊重孩子真實的意願。
案例二:年幼子女不願會面,監護方消極不作為
小華(化名)的父母離婚時,小華才剛上小學。法院裁定父親有探視權,但母親卻總是找理由推託,或聲稱小華不願會面,卻沒有積極鼓勵或協助。父親多次聲請強制執行,法院認為母親未能積極履行協力義務,不能將未盡義務推諉至年幼子女的意願。法院強調,監護方應基於「善意父母」立場積極配合,最終駁回母親的抗告,維持對母親處以怠金的裁定。此案提醒,對於年幼子女,監護方必須更積極地扮演「善意父母」角色。
給父母雙方的實用建議
- 探視方:若探視受阻,應先向法院聲請明確的探視裁定。每次受阻時,詳細記錄時間、經過並保留證據(如通訊紀錄、錄影)。若對方違反裁定,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處以怠金)。過程中應避免與對方發生激烈衝突。
- 監護方:除非探視行為確實對孩子利益造成妨害,否則應積極履行協力義務,協調並幫助孩子與他方會面交往。對於孩子意願,應尊重但同時扮演「善意父母」角色,鼓勵孩子維持關係。若探視行為確實對孩子不利,應主動向法院聲請變更或限制,而非單方面拒絕。切勿惡意阻撓探視,以免面臨怠金處罰或影響親權歸屬。
常見疑問解答
子女意願的影響力有多大?
法院會考量子女意願,但影響力因子女年齡和意思能力而異。年幼子女意願易受主要照顧者影響,法院會更審慎評估;年齡較大、有獨立判斷能力的子女,其意願權重較高。法院仍會探究意願背後原因,是否受不當影響。
祖父母有探視權嗎?
依現行《民法》規定,探視權僅適用於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原則上無法直接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聲請探視孫子女。
結論
探視權是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橋樑,不能被任意拒絕。當探視受阻時,理解法律規定、妥善蒐集證據、並透過合法程序尋求法院協助,是保障您與孩子權益的關鍵。無論是探視方或監護方,都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以理性、合作的態度處理探視問題,共同為孩子創造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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