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扶養費不付」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常見問題

「扶養費不付」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扶養義務強制執行

快速解答

當扶養義務人未依約或依判決給付扶養費時,受扶養權利人可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向法院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薪資、存款、不動產等財產。根據《家事事件法》的特別規定,即使只遲延一期,債權人即可聲請對所有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進行執行,並可要求法院裁定強制金,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若債務人惡意脫產,債權人甚至可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來追回財產,確保扶養費得以支付。

當家庭面臨變故,扶養費的支付是許多人關心的議題。如果應負扶養義務的一方沒有依約或依判決支付扶養費,受扶養權利人該怎麼辦?別擔心,台灣法律提供了多種途徑來保障您的權益,確保扶養費能夠到位。

扶養費是什麼?誰該付?誰能領?

首先,我們要了解扶養義務的基礎。《民法》明確規定了哪些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最常見的就是直系血親相互間,例如父母對子女,或子女對父母。這項義務旨在維持受扶養人的基本生活。

扶養義務的範圍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受扶養權利人的條件

並非所有親屬都能請求扶養費。《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人通常需要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條件。但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則不限制其必須無謀生能力。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扶養費不付,法律怎麼辦?

當扶養義務人未按時支付扶養費時,受扶養權利人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強制執行,確保權益不受損。

第一步:取得「執行名義」

要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您必須先取得一份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文件,這份文件稱為「執行名義」。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 法院的確定判決書
  • 法院的調解或和解筆錄
  • 法院的裁定
  • 經公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

第二步:聲請「強制執行」

一旦取得執行名義,您就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針對扶養費這類定期或分期給付的債務,《家事事件法》有特別的規定,讓執行程序更有效率:

一次解決所有扶養費:預備查封

如果扶養義務人只要有一期扶養費沒有完全支付,您就可以聲請對所有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進行強制執行。這意味著法院可以預先扣押債務人未來應領取的薪資或存款,避免您需要逐期聲請,大大簡化了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2項:「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白話解釋: 雖然可以預先扣押未來扶養費,但實際收到款項仍需等到各期扶養費的履行期限屆至。

催促付款的「強制金」

除了直接扣押財產,法院還可以裁定命令扶養義務人按時履行義務,如果逾期不付,就必須支付一筆「強制金」給您。這筆強制金的目的是促使對方主動付款,而非直接清償扶養費本身,最高不得超過每期扶養費的二分之一。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白話解釋: 這就像是法院給的一個「催款獎勵」,希望對方能因此乖乖付錢。

兒童及少年扶養費的特殊保障

若扶養義務人拒絕支付兒童及少年扶養費,且情況緊急,為保護兒少權益,政府主管機關可以先行墊付這筆費用,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4條:「扶養義務人不依本法規定支付相關費用者,如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必要,由主管機關於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

如果對方惡意脫產怎麼辦?

有些扶養義務人為了逃避責任,可能會惡意將財產轉移給他人。面對這種情況,法律也提供了反制措施,您可以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白話解釋: 如果對方故意把財產無償(例如贈與)轉移給別人,導致他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扶養費,您可以告上法院,請求撤銷這筆轉移,讓財產回到對方名下,以便進行強制執行。

實務案例分享:法院如何處理這些情況?

案例一:未來扶養費的預先保障

王小姐與前夫離婚後,法院判決前夫每月需支付子女扶養費。前夫卻在支付幾期後就開始拖欠。王小姐擔心未來扶養費也拿不到,於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扣押前夫的薪資,不僅是已拖欠的費用,連同未來好幾年的扶養費也一併聲請執行。法院依據《家事事件法》的規定,核准了王小姐的聲請,對前夫的薪資進行「預備查封」。這表示,雖然王小姐不能立即領取所有未來的扶養費,但當每期扶養費到期時,法院會直接從前夫的薪資中扣款給她,確保她能穩定收到扶養費,省去了她每個月都要跑法院聲請的麻煩。

案例二:惡意脫產也逃不掉!

陳先生在離婚後被判決需支付子女扶養費。但他為了規避這筆費用,竟將自己名下唯一的房產無償贈與並過戶給自己的母親。導致陳先生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陳先生的前妻發現後,立即向法院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在明知有扶養義務的情況下,將重要財產無償轉移,顯然是為了逃避支付扶養費,損害了子女的權益。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陳先生與其母親之間的贈與行為及房產過戶登記,讓該房產回復到陳先生名下,以便後續強制執行扶養費。

總結與行動建議

當扶養費不付時,您並非束手無策。台灣的法律為受扶養權利人提供了明確且有效的保障途徑。關鍵在於:

  1. 及早行動: 一旦發現對方未按時支付,應立即採取行動,避免權益受損。
  2. 取得執行名義: 這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的必要文件,務必確保其內容明確。
  3. 善用特殊機制: 運用《家事事件法》中「預備查封」和「強制金」的規定,可以更有效率地追討扶養費。
  4. 警惕脫產行為: 如果發現對方有脫產跡象,應及時聲請假扣押或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5. 保留證據: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的協議、判決、匯款紀錄等,這些都是您維護權益的重要依據。

面對扶養費不付的困境,了解並善用這些法律工具,將能幫助您有效保障自身及家人的生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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