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在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調閱對方的「財產清冊」沒有固定時程。這主要取決於法院的調查程序、對方配合程度以及案件本身的複雜性。法院會發函給國稅局、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等單位調取資料,所需時間因個案而異,可能從數週到數月甚至更久,並無統一的「下來」時間。因此,您需要有耐心並預期這是一個需要時間的過程。
離婚或分居後,想查對方財產?財產清冊多久才能拿到?
在台灣,當夫妻面臨離婚、分居或一方過世時,若適用「法定財產制」,常會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許多民眾想釐清配偶的財產狀況,最常問的問題之一就是:「聲請法院調閱財產清冊,到底要等多久?」這篇文章將帶您深入了解財產清冊的取得過程、相關法規,並提供實用建議,幫助您掌握自身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民法》賦予夫妻的一種權利,旨在衡平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因共同努力、協力所增加的財產。簡單來說,當婚姻關係結束時(例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果雙方有差額,差額的一半原則上應平均分配給對方。這項權利屬於「債權」,而非直接取得特定財產所有權。
為什麼需要財產清冊?法院會如何協助?
要計算剩餘財產的差額,首先必須清楚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與債務狀況。然而,一般民眾往往難以完全掌握配偶的詳細財產資料。此時,您可以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協助調查,法院會依職權或您的聲請,發函至相關機關調取資料。
主要的法源依據包括:
-
《民法》第1005條: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白話解釋:這條文說明,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就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也是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
-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白話解釋:這是剩餘財產分配的核心條文,規定了計算方式(婚後財產扣除債務,不含繼承、贈與、慰撫金)以及重要的「時效」限制,也就是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提出請求,否則權利就會消失。
-
《民法》第1030條之4: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妻因判決而離婚時,其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計算,以離婚起訴時為準。
- 白話解釋:這條文區分了婚前與婚後財產,並特別指出,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那麼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時間點,會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為準。
-
《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
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 白話解釋:雖然這條文主要用於強制執行程序,但它揭示了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向各機關(如國稅局、地政事務所、金融機構等)調查當事人財產狀況的原則。在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法院也會依此精神協助調取資料。
財產清冊多久下來?沒有固定答案!
如同文章開頭所說,財產清冊的取得時間沒有固定時程。這是一個動態且複雜的過程,主要受到以下因素影響:
| 影響因素 | 說明 |
|---|---|
| 法院調查程序 | 法院需要發函給各個相關單位(如國稅局、地政事務所、各家金融機構等),這些單位收到公文後,也需要時間進行內部查詢與回覆。 |
| 對方配合程度 | 如果對方願意主動提供財產資料,流程會比較快。但若對方不配合甚至隱匿財產,法院可能需要更多時間進行調查,甚至需要透過其他法律手段(如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來促使對方揭露。 |
| 案件複雜性 | 涉及的財產種類越多(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公司股權等)、數量越大,或牽涉到海外資產,調查的時間就會越長。法院也可能需要針對特定財產進行鑑價,這也會拉長時程。 |
| 法院承辦進度 | 各法院案件量不同,承辦法官和書記官的處理速度也會影響進度。 |
總體而言,從聲請法院調查到實際取得財產清冊,可能需要數週到數月不等,甚至在複雜案件中會更久。這是一個需要耐心等待的過程。
實際案例分享:法院如何協助與計算基準
-
法院會協助您調閱財產清冊(改編自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家抗字第31號民事裁定)
- 情境故事:小陳與妻子協議離婚後,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他對妻子的實際財產狀況一知半解,只知道她名下有幾筆不動產和存款。小陳在向法院聲請時,因為無法確切寫出妻子有多少財產,擔心法院會不受理。
- 法院怎麼說:實際上,法院會考量一般民眾難以自行取得對方詳細的財產資料。即使小陳無法提供具體的財產金額,法院仍應協助他向國稅局、地政事務所等機關調取財產清冊。這個案例告訴我們,當事人可以放心聲請法院協助調查,法院有責任幫忙釐清財產狀況,不會因為您無法自行提出具體數字而拒絕。
-
財產計算的基準時間點(改編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 情境故事:張先生與太太在民國85年結婚,後來婚姻觸礁,張先生在民國95年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最終在民國97年判決離婚確定。太太在離婚確定後,才向張先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法院怎麼說:法院指出,像張先生和太太這樣,透過判決離婚的案件,計算剩餘財產的基準時間點,應該是「張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那一天」(即民國95年),而不是離婚判決確定的日子。這是因為一旦夫妻關係已經走到訴訟階段,就難以期待雙方還會繼續為家庭財產共同努力。這個案例很重要,它確立了法院在調閱財產清冊時,會以「離婚起訴時」的財產狀況為依據。
我該怎麼做?實用建議
- 主動聲請法院調查:在提起訴訟或調解時,務必在書狀中明確聲請法院發函至國稅局(調取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地政事務所(調取不動產登記謄本)、金融機構(調取存款明細、貸款資料)等單位調查對方財產。
- 提供財產線索:雖然法院會協助調查,但您若能提供對方財產的初步線索(例如可能的銀行名稱、不動產地址、公司名稱等),將有助於法院更有效率地進行調查。
- 注意時效限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知悉差額起2年」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5年」的時效限制。一旦您有初步證據或合理懷疑對方財產多於自己,應儘早採取行動,以免錯過時效。
- 考慮合併訴訟:若您同時有離婚需求,建議將離婚訴訟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合併提起,這樣不僅能一次性解決爭議,也能確保財產計算基準日為離婚起訴時,避免財產在訴訟期間被隱匿或脫產。
結論
聲請法院調閱財產清冊是一個複雜且耗時的過程,並無固定的時間表。它涉及法院的調查程序、對方的配合程度以及案件本身的複雜性。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同時掌握時效限制,是確保您權益的重要步驟。雖然過程可能漫長,但透過法律途徑釐清財產狀況,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 網站聲明
著作權由「LawPilot」所有,非經正式書面授權,不得任意使用。
資料內容皆由AI生成,僅供參考,所引用資料也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不宜直接引用為主張或訴訟用途,具體個案仍請洽詢專業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