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剩餘財產分配」是否需要繳稅,主要看是哪種稅目。原則上,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取得的財產,不課徵遺產稅,因為這被視為配偶的債權,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此外,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通常也不會被課徵贈與稅。然而,如果分配內容涉及不動產,取得不動產的一方則需負擔土地增值稅,因為稅務機關多半認定這是「無償移轉」。
當夫妻關係結束,無論是離婚或一方離世,「剩餘財產分配」都是一個關鍵議題。這項權利旨在肯定夫妻對家庭的共同貢獻,但許多人會疑惑:「分配到的財產需要繳稅嗎?」這篇文章將為您解析剩餘財產分配涉及的遺產稅、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等稅務問題,並透過生活案例,幫助您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若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通常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一方過世而結束時,夫妻雙方各自婚後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不含繼承、無償取得或慰撫金)若有差異,財產較少者可向較多者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這就是《民法》第1030條之1所規定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法律賦予配偶的「債權」,旨在公平評價夫妻對家庭的貢獻。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遺產稅:這筆錢不用繳!
當配偶不幸過世,生存配偶依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取得的財產,原則上是不用繳納遺產稅的。這是因為這項權利被視為生存配偶對已故配偶的一種「債權請求」,類似於已故配偶生前所欠的債務。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這筆款項可以從已故配偶的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不會被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生活案例:阿美與阿華的遺產稅故事
阿華過世後,妻子阿美在處理遺產時,發現阿華名下有不少婚後財產。阿美根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應有的分配份額。稅務機關在計算遺產稅時,將阿美這筆應得的財產從阿華的遺產總額中扣除。最終,阿美成功保障了自己的權益,這筆依法律規定取得的財產,並未被計入遺產稅的課徵範圍,減輕了家庭的稅務負擔。
贈與稅:原則不課徵,但要小心「轉手」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無償贈與。因此,夫妻雙方進行分配時,原則上不課徵贈與稅。然而,若雙方協議將應分配的財產直接移轉給配偶以外的第三人(如子女),則可能被認定為「贈與」,進而課徵贈與稅,由贈與人負擔。
土地增值稅:取得不動產的一方要繳
這是實務上較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當剩餘財產分配涉及不動產的移轉時,例如一方將名下的房地產移轉給另一方,這筆移轉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無償移轉」。根據《土地稅法》的規定,在無償移轉的情況下,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的一方」。 雖然有人認為剩餘財產分配是對配偶貢獻的肯定,具有對價性質,應屬於「有償移轉」,但目前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已明確指出,對於原所有權人而言,他並沒有從這項移轉中獲得任何有償對價,因此仍應歸類為無償移轉。
《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土地稅法》第28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生活案例:小明與小華的土地增值稅困擾
小明與小華離婚後,法院判決小華可以取得小明名下部分房產的應有部分。當小華準備辦理房產移轉登記時,卻被通知需要繳納一筆土地增值稅。小華感到困惑,認為這是法院判決的分配,為何還要繳稅?原來,稅務機關認為小明在移轉房產給小華時,並沒有收到任何對價,因此這筆移轉被認定為「無償移轉」,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自然就落到了「取得房產所有權」的小華身上。
實用提醒:保護您的權益
了解了剩餘財產分配的稅務規定後,以下幾點是您在實際操作時可以留意的:
- 遺產稅申報主動主張: 配偶過世後,務必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動申請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 預先考量土地增值稅: 若分配含不動產,請了解取得者為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協議時可將稅負納入考量,並明確約定負擔方。
- 避免直接轉贈第三人: 若您想將分配財產給子女,建議先由您取得後,再合法規劃贈與,避免直接轉移產生贈與稅。
- 注意請求權時效: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差額起2年,或關係消滅起5年),務必及時行使。
結論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律賦予配偶的重要權利。它本身不涉及遺產稅和贈與稅(除非轉贈第三人),但若分配財產含不動產,取得者需留意土地增值稅。了解這些稅務眉角,能幫助您更明智地規劃財產,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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