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夫妻財產差額分配」又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要適用於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的情況。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一方過世),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後,如果還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給雙方。然而,法院可依據夫妻對婚姻的實際貢獻度,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並且這項請求權設有時效限制,務必留意。
許多夫妻在面臨離婚時,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財產要怎麼分?」這不僅牽涉到情感,更直接影響到未來的生活。在台灣,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度,那麼就會自動適用《民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當這段婚姻關係結束時,法律為了保障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努力的成果,設計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大家常聽到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這項權利,幫助您搞懂其中的眉眉角角,保障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這項權利是讓夫妻在婚姻關係消滅時,可以針對「婚後財產」的增加部分,請求平均分配差額。
1. 法定財產制與婚後財產的區分
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簽訂財產契約,依據《民法》規定,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會被區分為婚前財產(結婚前各自擁有的)和婚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請注意,如果無法證明財產是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法律會推定為「婚後財產」;而婚前財產在結婚後產生的利息、租金等收益,也會被視為「婚後財產」。
2. 如何計算夫妻財產差額?
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如果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就應該平均分配。但有三種財產不會列入分配: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贈與)。
- 慰撫金。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計算公式: (夫的婚後財產總額 - 夫的婚姻存續中債務 - 夫的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 夫的剩餘財產 (妻的婚後財產總額 - 妻的婚姻存續中債務 - 妻的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 妻的剩餘財產 若兩者有差額,差額的一半即為應分配的金額。
3. 財產價值計算的「時間點」很重要!
財產的價值會隨時間波動,那麼究竟要以哪個時間點來計算呢?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原則上,是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生效日)為準。但如果是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則會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實務上,即使是透過法院「調解」或「和解」而離婚,也會類推適用「起訴時」為準。
案例故事:離婚時間點的財產計算
小明和小華在2020年1月1日提起離婚訴訟,但直到2020年9月30日才在法院達成和解並離婚。小華主張小明應分配剩餘財產差額。此時,法院會認定小明和小華的婚後財產價值,應以**2020年1月1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計算基準,而不是和解離婚成立的2020年9月30日。這個時間點的確認,對雙方財產的估算影響重大。
4. 小心!對方「脫產」怎麼辦?
為了防止一方惡意處分財產,減少對方可分配的金額,法律設有特別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如果對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惡意處分婚後財產,這些財產仍會被追加計算進去。但如果是為了履行道德義務(例如:給予父母合理的孝親費),且贈與金額相當,則不在此限。
案例故事:惡意脫產的認定
阿華與美玲結婚多年。在美玲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後,阿華在知悉美玲的聲請狀送達後,短期內頻繁從銀行提領了鉅額金錢,導致帳戶餘額大幅減少。美玲認為阿華是為了減少她能分配到的財產而惡意脫產,請求法院將這筆錢追加計算。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阿華在知道美玲聲請後,短期內大量提領金錢的行為,與他平常的用錢習慣不同,且款項去向不明,因此認定阿華確實有減少美玲分配額的意圖,判決將這筆錢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
5. 法院會「公平」調整分配比例嗎?
雖然原則是「平均分配」,但如果平均分配會顯得不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甚至免除分配額。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法院會綜合考量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對家庭的整體付出、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長短、婚後財產的取得時間、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來決定如何調整,以實現實質上的公平。這也代表,即使是家庭主夫或家庭主婦,其在家務及育兒上的貢獻,在法律上也是被肯定的。
6. 權利有期限!別讓它睡著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其時效限制,必須特別留意。
《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必須在2年內行使;就算不知道,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生效)起算,也最長只有5年。如果超過這個期限,您的請求權就會消滅。
實用提醒與行動建議
了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運作方式,能幫助您在面對婚姻變動時,更清楚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仔細清查財產與債務:務必全面整理夫妻雙方名下的所有婚後財產(如存款、房產、股票、汽車、保險等)及婚姻期間所負債務。
- 妥善保存證明文件:所有財產證明(存摺、權狀、交易明細)、債務證明、甚至是證明家務貢獻的資料(如日記、照片),都應妥善保存。
- 確認財產計算基準時點:根據您的離婚方式,確認財產價值應以哪個時間點計算,這會影響最終分配金額。
- 警惕脫產行為:若發現對方有異常的財產處分,應立即收集證據,並在法律程序中提出。
- 注意請求權時效:務必在法定的2年或5年時效內行使您的權利,以免喪失。
透過這些準備,您可以更有自信地處理財產分配問題,保障自身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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