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
常見問題

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離婚協議親權

快速解答

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協議書,應明確約定子女的親權歸屬(單獨或共同)、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以及會面交往的細節。所有約定都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確保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仍能獲得妥善的照顧與發展。建議詳細載明各項條款,避免模糊不清,並考量未來可能的情事變更。

當夫妻決定走向離婚,而家庭中還有未成年子女時,如何撰寫一份周全的離婚協議書,是許多父母最關心的問題。這份協議書不僅關乎父母雙方的權利義務,更直接影響孩子未來的成長與福祉。LawPilot將為您深入解析,教您如何擬定一份合法且保障孩子最佳利益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有小孩?這些重點您必須知道

1. 親權歸屬:誰來照顧孩子?

「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監護等權利與義務。離婚時,父母可以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或雙方共同行使。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前項請求或依職權為變更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四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白話解釋:這條文規定,離婚後孩子的「親權」可以由父母協議決定由誰行使,可以是單方或雙方共同。如果協議內容對孩子不利,或父母未能協議,法院會介入決定,並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有權與孩子會面交往。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健康、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求。二、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經濟能力、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或態度。三、父母對子女之教養費用。四、父母原先對子女之照顧情形及未來繼續照顧之能力。五、父母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未成年子女之影響。六、父母有無妨礙他方親權行使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八、法院或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

  • 白話解釋:這條文是法院在決定親權歸屬時最重要的依據。法院會綜合考量孩子本身的狀況(年齡、意願等)以及父母雙方的條件(經濟、品行、照顧意願等),確保孩子的照顧與發展能獲得最妥善的安排。

  • 單獨親權: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 共同親權:由雙方共同行使。實務上傾向共同親權,但通常會指定一位「主要照顧者」負責日常事務,而移民、改姓、重大醫療等「重大事項」則需雙方共同決定。

2. 扶養費:孩子的養育費用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協議書中應明確載明扶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和期限。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 白話解釋:即使離婚了,父母雙方仍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直到他們成年(滿18歲)。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 白話解釋:扶養費的金額會根據孩子的實際需求,以及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和社會地位來決定。通常會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3. 會面交往權:與孩子見面的權利

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這是為了維繫親子關係,也是孩子的權利。協議書應詳細約定會面交往的時間、地點、頻率、交付方式,以及寒暑假、特殊節日(如農曆春節)的安排,甚至視訊會面等細節。

4. 子女姓氏變更

若有變更子女姓氏的意願,應在協議中載明。

《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為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父母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一、父母離婚。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四、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五、其他重大事由。」

  • 白話解釋:子女的姓氏在未成年時,父母可以書面約定變更一次。如果已經變更過一次,或父母離婚後想再次變更,就需要透過法院裁定。

5. 其他重要約定

除了上述核心事項,協議書中也可約定子女的教育規劃、醫療照護、保險等細節,讓孩子的未來更有保障。

實務案例解析:從別人的經驗學會保護孩子

案例一:當一方未盡扶養義務,親權可能改定

小華與小美離婚時,協議共同照顧孩子,並約定好扶養費。然而,離婚後小華卻很少探望孩子,也從未支付扶養費。小美認為小華未盡到父母責任,於是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華長期未履行照顧和扶養的義務,確實對孩子不利。因此,法院將孩子的親權改定由小美單獨行使,並要求小華補付積欠的扶養費。

  • 給您的啟示:即使協議了共同親權,如果一方沒有實際履行照顧和扶養的責任,另一方仍可請求法院改定親權,以保障孩子的權益。

案例二:會面交往窒礙難行,法院可介入調整

阿明與阿珍離婚時,協議了孩子會面交往的方式。但實際執行時,阿珍卻常不告知孩子行蹤、拒絕阿明視訊,甚至沒有親自陪伴孩子,導致阿明與孩子相處品質不佳。阿明覺得這樣的安排對孩子不好,於是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方式。法院認為,如果原協議的會面交往方式難以執行,或無法確保孩子與父母相處的品質,確實會損害孩子的權益。因此,法院詳細調整了會面交往的方案,明確規定了平日、寒暑假、春節及視訊的時間。

  • 給您的啟示:這說明了,即使有離婚協議,但若實際執行上有困難或不利於孩子,法院仍可介入變更,確保會面交往能真正符合孩子的需求。

撰寫離婚協議書的重要提醒

  • 子女最佳利益優先:所有約定都必須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核心,若協議內容明顯不利於子女,法院有權介入改定。
  • 具體明確: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詞語,例如「隨時探視」、「合理扶養費」等,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 情事變更:雖然協議具有拘束力,但若未來發生重大情事變更,導致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或不利於子女,仍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然而,法院對情事變更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
  • 公證或法院見證:為增加協議的證明力及執行力,可考慮將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或透過法院調解、和解方式達成協議。

結語

離婚協議書的撰寫,尤其涉及未成年子女時,是一項需要細心與周全考量的任務。父母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在親權歸屬、扶養費、會面交往等各方面,都力求具體明確,避免日後爭議。透過本文的指引,希望能幫助您在離婚過程中,為孩子擘劃一個穩定的未來,讓他們在父母離異後,仍能健康快樂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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