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小孩扶養費,父母要付到幾歲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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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扶養費,父母要付到幾歲才停止?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家事法扶養義務

快速解答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原則上到子女滿 18歲 為止。然而,若法院在民國112年1月1日(成年年齡下修日期)前,已裁定或判決扶養費需給付至子女滿 20歲,則扶養義務人仍需支付至20歲。此外,即使子女成年,若因就學、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仍可能依法請求扶養費,但此時的扶養性質與條件會有所不同。

許多父母在離婚後,對於「小孩扶養費到底要付到幾歲?」這個問題常常感到困惑。隨著《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扶養義務的終止時點也產生了變化。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台灣法律關於扶養費的規定,釐清成年年齡對扶養義務的影響,並透過實際案例與實用建議,幫助您一次搞懂扶養費的權利與義務。

扶養費,到底要給到幾歲?

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責任。原則上,這項義務會持續到子女「成年」為止。

1. 一般原則:子女滿18歲即成年

根據《民法》的最新規定,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只要子女滿 18歲,就視為成年。因此,若您的扶養費裁定或判決是在此日期之後才確定,那麼父母的扶養義務通常會到子女滿18歲的前一日終止。

2. 過渡條款:修法前判決至20歲者不受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民國112年1月1日之前,就已經裁定或判決扶養費應給付至子女滿 20歲,那麼即使現在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這項權利也不會受到影響。扶養義務人仍然需要依原判決或裁定,持續支付扶養費直到子女滿20歲。這是為了保障法律修正前已確立的權利。

3. 特殊情況:成年後仍可能請求扶養

即使子女已滿18歲或20歲成年,若因特殊原因,例如:

  • 仍在就讀大學、研究所:且確實「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 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導致無法工作自立。

在這些情況下,成年子女仍可依《民法》相關規定,向父母請求扶養。但此時的扶養性質會從「生活保持義務」轉變為「生活扶助義務」,請求條件會較為嚴格,子女需要舉證證明自己符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要件。

法律怎麼說?扶養義務的關鍵法條

了解以下幾條關鍵的《民法》規定,能幫助您更清楚父母扶養義務的範圍與期限:

1.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條法規確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其中就包含了扶養。無論父母的婚姻狀況如何,這項義務都必須履行。

2. 離婚不影響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即使父母離婚了,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不會因此消失。未取得親權的一方,仍需與行使親權的一方共同負擔扶養責任。

3. 成年年齡的最新定義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台灣的成年年齡正式從20歲下修為18歲。這是判斷扶養義務終止時點的重要依據。

4. 成年年齡修正的過渡條款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於民法總則編施行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滿十八歲而於施行之日未滿二十歲者,自施行之日起為成年。」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於民法總則編施行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未滿二十歲者,於施行之日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自施行之日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繼續享有該權利或利益至二十歲。」

這兩條過渡條款非常重要,特別是第3項,它保障了在112年1月1日修法前,若法院已判決扶養費應給付至子女20歲,則該權利不受成年年齡下修影響,扶養義務人仍需支付至20歲。

5. 扶養費的酌定標準

《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法院在決定扶養費金額時,會綜合考量子女的實際需求(如年齡、健康、教育、特殊醫療)、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收入、財產、負債)以及子女居住地的平均消費支出等因素。

6. 「生活保持義務」與「生活扶助義務」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屬於「生活保持義務」。這代表父母有義務提供子女與自己相同生活水準的扶養,即使自己經濟狀況不佳,也應優先滿足子女的基本需求。 但若子女成年後仍需扶養,則轉為「生活扶助義務」,父母僅需在不影響自己生活的前提下給予扶助,且子女需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

法院怎麼判?實務案例告訴你

了解法律條文後,我們來看看法院在實際案件中是如何判斷扶養費的終止時點與金額:

1. 案例一:修法前的判決,扶養費仍要付到20歲

陳先生與李小姐在多年前離婚,法院當時裁定陳先生每月需給付子女小明扶養費,直到小明「成年」為止。裁定時,台灣的成年年齡是20歲。現在小明已經滿18歲,陳先生認為小明已成年,便停止支付扶養費。李小姐則認為應該要付到20歲。

法院審理後指出,由於當初的裁定是在民國112年1月1日《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前就已確定,且當時「成年」的定義是20歲。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和《民法總則施行法》的過渡條款,陳先生仍需依原裁定,持續支付小明的扶養費直到他滿20歲為止。這個案例明確說明了,修法前的既有判決權利是受到保障的。

2. 案例二:新判決適用18歲成年,並考量子女特殊需求

王先生與張小姐近期離婚,法院需裁定子女小華的扶養費。小華目前是學齡前兒童,且有輕微發展遲緩,需要較多的醫療與照護資源。

法院在考量王先生與張小姐的經濟能力、收入狀況,並參考當地(桃園市)的平均每月消費支出後,裁定王先生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按月給付小華扶養費,直到小華滿18歲之前一日為止。法院特別強調,在酌定扶養費金額時,除了基本生活開銷,也將小華的特殊健康狀況納入考量,確保其能獲得足夠的照顧。這個案例顯示,在修法後的新判決中,法院會明確將扶養義務終止點訂為18歲前一日,並會仔細評估子女的實際需求。

扶養費請求與執行的實用提醒

了解扶養費的法律規定後,若您有相關需求,以下幾點實用建議能幫助您:

  • 確認扶養義務終止時點:務必仔細核對您手上的法院判決書或調解筆錄。如果是民國112年1月1日前的判決,且約定至「成年」或「20歲」,則通常是支付到20歲。如果是修法後的新判決,則原則上是到18歲。
  • 請求扶養費的準備:未成年子女可透過行使親權的父或母(法定代理人)向未盡扶養義務的另一方請求扶養費。建議您準備好子女的各項開銷證明(如學費、醫療費、生活費收據)以及雙方的收入、財產證明,以利法院酌定合理金額。
  • 強制執行有保障:若對方未依法院裁定或判決給付扶養費,您可持「確定之裁定或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在判決中加入「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數期視為亦已到期」的條款,這意味著一旦對方未按時支付,您就可以一次性聲請追討多期扶養費,加速權利的實現。

結論

扶養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隨著法律的修正,扶養費的給付年齡有了新的明確規範。無論是18歲或20歲,關鍵在於仔細核對您手中的法律文件,並理解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實務判例。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扶養費的相關疑問,確保子女的權益能獲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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