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當探視權受阻時,通常不能直接報警處理。根據台灣法律,若探視權是透過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所約定,且對方不配合交付子女,您才能直接向警察機關聲請介入。除此之外,一般情況下探視權受阻屬於民事糾紛,您需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對方支付怠金)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您的權利。務必蒐集證據,並考量子女的最佳利益。
「不給探視可以報警嗎?」這是許多父母在離婚後,面對探視權受阻時的常見疑問。當您依法擁有的探視權受到阻礙,焦急是人之常情。但台灣的法律對於探視權受阻的處理方式,並非一律都能透過報警解決。LawPilot將為您解析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報警,以及其他更常見、有效的法律途徑,幫助您維護與子女相處的權利。
探視權受阻,什麼情況下可以報警?
在台灣,唯一能直接「報警」處理探視權受阻的明確情況,是當您的探視權是透過法院核發的「保護令」所確立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4條:「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這表示,如果對方違反了保護令中關於交付子女的規定,您可以直接向警察機關求助,請他們限期命令對方交付子女。這是法律賦予受害方,在家庭暴力相關案件中,一個快速應對的機制。
一般探視權受阻,如何循法律途徑處理?
若您的探視權並非透過保護令確立,而是依據離婚協議書、法院裁定或和解筆錄等,則屬於民事糾紛,無法直接報警。此時,您需要透過法院來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求損害賠償。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處以「怠金」促使履行
當您有法院裁定或協議等「執行名義」明確約定探視方式,但對方不配合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法院可以對不配合的監護方處以「怠金」(罰款),促使對方履行探視義務。但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原則,並考量子女的年齡、意願等因素來決定執行方式。
請求損害賠償:彌補精神損失
如果監護方惡意阻撓探視,情節重大,導致您精神上承受痛苦,您可以依據民法規定,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探視權屬於父母子女間的「身分法益」。若對方故意不法侵害您的探視權且情節嚴重,您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實務案例:監護方的「協力義務」
法院在判斷探視權受阻時,會高度重視監護方的「協力義務」。
案例故事:監護方消極不配合的後果
陳先生與李小姐離婚後,法院裁定李小姐(監護方)應配合陳先生探視子女。然而,李小姐多次以子女不願意見面為由,消極不配合社工安排的會面。法院認為,監護方有義務積極協助他方探視,尤其當子女年幼、容易受同住者影響時,不得將未盡協力義務推諉給子女意願。最終,法院裁定李小姐需支付怠金。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抗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監護方不能完全置之不理,即使子女表達不願會面,仍需積極協助安排。
探視權受阻,您可以這樣做
面對探視權受阻,建議您:
- 確認依據:檢查是否有法院裁定、協議等法律文件。
- 蒐集證據:記錄每次受阻的過程,如簡訊、錄音、到場照片。
- 嘗試調解:優先透過專業人士協助,和平溝通。
- 聲請強制執行或損害賠償:若調解無效,可向法院聲請處怠金或請求精神慰撫金。
結論: 探視權是您與子女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權利。直接報警通常僅限於違反「保護令」的情況。在大多數情況下,您需要透過民事途徑,包括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請求損害賠償來解決。務必蒐集充足證據,並始終將子女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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