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在台灣,未離婚前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是共同行使的。若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帶走小孩,不僅可能侵害他方親權,觸犯《刑法》上的略誘罪,面臨刑事責任,也可能需負擔《民法》上的損害賠償。此外,法院在處理親權爭議時,會將此行為納入考量,並可能不利於該方。建議透過合法途徑解決爭議,並可聲請法院暫時處分以保障子女權益。
未離婚就擅自帶走小孩,會有哪些法律問題?
當夫妻關係出現裂痕,許多父母會擔心孩子的照顧歸屬,甚至在還沒離婚的情況下,就考慮將孩子帶離現有居住環境。然而,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帶走小孩,是一個具有高度法律風險的行為。LawPilot將為您深入解析這類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責任與應對方式,讓您了解如何合法且妥善地處理子女的照顧問題。
一、未離婚,親權仍是共同行使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是共同行使與負擔的。這意味著,即使夫妻感情不睦或分居,只要婚姻關係仍存在,且未經法院裁定變更親權行使方式,任何一方都不能單獨決定子女的住居、就學等重大事項。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這條文確立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親權的共同行使原則。因此,若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帶走子女,使其無法行使親權,就可能引發法律爭議。
二、擅自帶走小孩,可能觸犯哪些法律?
1. 刑事責任:略誘罪
即使是父母,若未經他方同意,以不正當手段(如欺騙、隱瞞)將未成年子女帶離,使其脫離他方親權得以行使之範圍,並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侵害他方對子女的監督權,仍可能構成略誘罪。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案例故事一:未經同意帶子出國,恐涉略誘罪
曾有一對夫妻,先生因故在大陸服刑。太太明知先生對子女仍享有親權,卻在未經先生同意下,將兩人的未成年子女帶離共同居住處所,並送往大陸求學,同時拒絕告知先生子女的就讀學校與地址。法院最終認定,太太的行為顯然侵害了先生的監督權,構成略誘罪,判處有期徒刑。此案顯示,即使父母一方因故無法實際照顧子女,另一方也無權單方面帶走子女並隱匿行蹤。
2. 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擅自帶走子女不僅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也可能需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若一方擅自帶走子女,導致他方無法行使親權,即構成對他方基於親子關係之身分法益的侵害,情節重大者,他方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案例故事二:擅自帶子出境,判賠精神慰撫金
在一宗民事案件中,陳太太主張張先生未經其同意,擅自將兩人的未成年女兒帶往國外,導致陳太太長達數月無法與女兒聯繫。法院認為,張先生未通知陳太太且未經同意便攜子女出境並斷絕聯繫,嚴重妨礙了陳太太行使親權,構成對其基於母女關係人格法益的侵害,因此判決張先生應給付陳太太新臺幣40萬元精神慰撫金。這說明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單方擅自帶走子女仍可能導致高額民事賠償。
三、孩子已被帶走或探視受阻,我該怎麼辦?
若您的子女已被他方帶走或探視權受阻,應立即採取法律行動,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這是家事事件法中為因應本案裁判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危害的措施,目的在於確保子女在訴訟期間仍能獲得妥善照顧,並維持與父母雙方的聯繫。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法院受理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等暫時處分。」
法院可依據這些規定,命令對方配合會面交往,或禁止對方攜帶子女出境,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四、結論與建議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他方同意擅自帶走小孩是高風險行為,可能面臨刑事略誘罪的追訴、民事損害賠償,甚至在後續的親權酌定中,被法院認定為「非善意父母」而影響親權歸屬。因此,當您與配偶對子女的照顧、居住、就學等事項無法達成共識時,應避免採取可能觸法的行為,而是應立即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 切勿擅自帶走小孩:這是最重要的原則,避免觸法並維護子女穩定生活。
- 尋求法律途徑:透過法院聲請離婚訴訟或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
- 聲請暫時處分:若探視權受阻或子女已被帶走,立即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保護子女權益。
- 妥善保留證據:所有與子女相關的溝通紀錄、探視受阻證據、子女學校或醫療紀錄等,都應妥善保存,以備訴訟之需。
在所有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事務中,法院均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透過合法且理性的方式處理親權爭議,不僅能保障您的權益,更能為孩子創造一個更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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