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離婚時財產分配,一定得一人一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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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分配,一定得一人一半嗎?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夫妻財產離婚法律

快速解答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不一定是「一人一半」。在臺灣,若夫妻未特別約定,原則上適用「法定財產制」,此制度下婚後財產差額雖以平均分配為基礎,但法院可依夫妻對家庭的實際貢獻程度調整分配比例,甚至免除。此外,夫妻也可透過約定「分別財產制」,使各自財產獨立,離婚時完全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原則,從根本上改變財產分配方式。

您是否也曾聽說,離婚時財產一定要「一人一半」?這個說法在臺灣社會流傳甚廣,但事實上,這並非絕對的法律規定。對於一般民眾而言,了解夫妻財產制度的運作方式,特別是「法定財產制」下的調整機制,以及如何透過「分別財產制」來保障自身權益,是極為重要的。本文將為您深入解析離婚財產分配的真實面貌,並提供實用的建議。

法定財產制:原則「一人一半」,但有例外!

在臺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的財產制度,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也是多數夫妻所適用的制度。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的財產會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離婚時,主要會針對「婚後財產」的「增加部分」進行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就是把夫妻各自在婚姻關係中賺取或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再排除因繼承或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之後,如果雙方有差額,原則上會將這個差額平均分配。這就是大家常說的「一人一半」原則。

「顯失公平」原則:法院可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然而,這個「一人一半」的原則並非鐵板一塊!《民法》特別規定了「顯失公平」的例外情況,賦予法院調整分配比例的權力。這直接說明了離婚財產不一定會一人一半。

《民法》第1030-1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民法》第1030-1條第3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法院在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時,會綜合考量多種因素,例如:

  • 家事勞動與子女照顧: 一方在家操持家務、照顧子女的貢獻,會被視為對家庭財產增加的協力。
  • 對家庭的整體協力狀況: 包含經濟、精神、勞務上的所有付出。
  • 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 婚姻存續的長短、分居時間的久暫也會影響貢獻的認定。
  • 婚後財產取得時間: 財產是在何時取得,是否與雙方協力有關。
  • 雙方經濟能力: 考量雙方目前的經濟狀況。
  • 其他情事: 如一方有不務正業、浪費財產、惡意處分財產等行為,都可能影響分配額。

不是「一人一半」?法院這樣判!生活化案例分享

以下兩個案例將幫助您了解法院如何運用上述原則,讓離婚財產分配不只是簡單的「一人一半」。

案例故事一:家庭貢獻度影響分配比例

王先生與李小姐結婚多年,育有兩子。婚後,李小姐主要負責家務及照顧孩子,而王先生則在外工作。後來兩人感情不睦,李小姐訴請離婚。在財產分配階段,王先生主張應平均分配剩餘財產。然而,法院審酌發現,王先生長期對家庭事務參與甚少,對孩子的照顧也多由李小姐負責,且其婚後財產的增加主要來自個人投資,與家庭共同協力關係較弱。法院認為,若單純平均分配,對李小姐的貢獻顯失公平。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裁定,考量李小姐長期對家庭的付出,將剩餘財產的分配比例調整為李小姐獲得70%,王先生獲得30%。這個案例說明,即使在法定財產制下,法院也會根據夫妻雙方對婚姻的實際貢獻程度,來調整分配比例,並非絕對的一人一半。

案例故事二:約定「分別財產制」的關鍵影響

陳先生與林小姐於結婚前便對財產規劃有共識。在結婚後數年,為確保各自的財產獨立性,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分別財產制」契約書,並向法院辦理了登記,約定自結婚日起就適用分別財產制。多年後,兩人因故離婚。林小姐認為陳先生婚後累積了大量財產,主張應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判決結果: 法院審理後指出,由於陳先生與林小姐已合法約定並登記改用「分別財產制」,且契約約定溯及至結婚時生效。根據法律規定,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的財產獨立,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林小姐的請求被駁回。這個案例清楚顯示,透過約定「分別財產制」,可以從根本上避免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想避免「一人一半」?認識「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是一種約定財產制,其核心精神是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管理權及使用收益處分權。簡單來說,夫妻的財產是獨立的,不論是婚前或婚後取得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與法定財產制最根本的差異在於,當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分別財產制下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這意味著,夫妻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需進行「一人一半」的分配。

特性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預設制度夫妻未約定財產制時,自動適用需夫妻書面約定並登記,或法院裁定改用
財產歸屬區分婚前、婚後財產,各自管理所有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管理權、處分權
離婚分配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原則「一人一半」,但法院可調整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
是否登記無需登記,自動適用需向法院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

保護自身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了解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規定後,您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考慮約定分別財產制: 這是最直接且根本的方式。夫妻可以透過簽訂書面契約並辦理登記,確保各自的財產獨立,離婚時無需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即便婚後,只要雙方合意,也可改用分別財產制。
  • 妥善記錄婚前財產、繼承或無償取得財產: 這些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務必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權狀、贈與契約、繼承證明等,以利未來舉證。
  • 記錄對家庭的貢獻: 若您在婚姻中主要負責家務、育兒,或在經濟上對家庭有重大貢獻,應妥善記錄相關證據,如家庭開銷單據、子女教育費用、醫療費用、家事勞動證明等,以便在法院審酌「顯失公平」時提出。
  • 避免不當處分財產: 在離婚訴訟起訴前,若一方惡意處分婚後財產,意圖減少他方可分配的金額,該部分財產仍可能被法院追加計算。

總而言之,離婚財產的分配並非總是簡單的「一人一半」。無論是透過法院對法定財產制下分配比例的調整,或是夫妻雙方事先約定「分別財產制」,都有可能改變最終的財產歸屬。提早了解並妥善規劃,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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