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單獨監護權下,小孩被帶走可以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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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監護權下,小孩被帶走可以報警嗎?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親權監護刑事法律

快速解答

當然可以!如果您擁有子女的單獨監護權,而子女被另一方(或第三人)未經同意帶走,這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略誘罪。您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提供法院的監護權裁定等證據。同時,您也應向法院聲請「交付子女」的民事訴訟,並可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令對方立即將子女交還。及早行動並收集證據,是保障您與子女權益的關鍵。

當您身為孩子的單獨監護人,卻發現孩子被另一方家長或其他人帶走,那種焦急與無助感肯定難以言喻。許多家長會疑惑:「小孩被帶走,我能報警嗎?警察會處理嗎?」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在您擁有單獨監護權的情況下,遇到孩子被帶走時,該如何運用法律途徑保障您與孩子的權益。

孩子被帶走,單獨監護人能報警嗎?

答案是:可以,而且應該立即報警。

在台灣法律中,當您擁有未成年子女的單獨監護權時,這代表您獨自擁有對孩子身體及財產照護與監督的權利義務。若孩子在未經您同意的情況下被帶離,這不僅是侵害您的親權,更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略誘罪」。

什麼是「親權」與「監護權」?

在深入探討前,讓我們先釐清幾個重要概念:

  • 親權(Parental Rights):這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有權利義務的總稱,包含了保護、教養、扶養、指定居所等。
  • 監護權(Custody/Supervision Rights):這是親權的核心部分,特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身體及財產上的照護與監督權。當法院裁定為「單獨監護權」時,就表示這份權利義務由您一人單獨行使。

孩子被帶走,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當擁有單獨監護權的一方發現子女被帶走,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的「妨害家庭罪章」中的略誘罪。以下是相關法條的說明:

  •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罪)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旨在保護家庭的圓滿以及有監護權人的監督權。即使是孩子的另一位父母,如果未經您(單獨監護權人)同意,以不當手段將孩子帶走,使其脫離您的實力支配範圍,阻礙您行使親權,就可能構成此罪。特別是對於未滿7歲、沒有自主意思能力的孩子,即使沒有施以強暴、脅迫或詐術,只要擅自帶離,使其脫離您的監督,就可能構成略誘。

  • 《刑法》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刑法》第241條第3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白話解釋: 雖然法律區分「略誘」(使用不當手段)與「和誘」(經被誘人同意),但對於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即使孩子是「同意」被帶走的,法律上仍將此行為視為「略誘」,處罰與略誘罪相同。這表示對於年幼的孩子,他們是否同意被帶走,不影響略誘罪的成立。

  • 《刑法》第244條(減輕其刑)

    《刑法》第244條:「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白話解釋: 如果行為人在法院判決前,主動將孩子送回,或告知孩子所在地讓您尋獲,法院可以依法減輕他的刑責。

略誘罪的關鍵判斷:有沒有「惡意之私圖」?

在實務上,法院在判斷略誘罪是否成立時,除了客觀上孩子是否被帶離您的監護外,還會特別審酌行為人是否有「惡意之私圖」。這指的是行為人是否確有不顧孩子利益,長期阻隔您探視及監護,使孩子脫離您監督權行使的主觀犯意。

  • 有惡意之私圖: 例如長期隱匿孩子行蹤、拒絕聯繫、將孩子作為談判籌碼等,這類行為通常會被認定構成略誘罪。
  • 無惡意之私圖: 如果行為人是出於暫時照顧、保護孩子,且帶走後仍積極與您聯繫、告知孩子狀況,並有協商歸還的意願,則法院可能認為其不具「惡意之私圖」,因此不構成略誘罪。但即便如此,未經同意帶走孩子仍是侵害您的監護權,可能需負擔民事責任。

實務案例解析:從故事看法律

為了讓您更清楚,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的啟示:

案例一:單獨監護人子女被帶走,長期隱匿行蹤

一位母親與前夫離婚後,法院裁定由母親單獨行使女兒的親權。然而,前夫卻在女兒1歲時擅自將女兒帶走,並在接下來的近6年間刻意隱匿行蹤,完全阻隔母親探視及行使親權。法院最終認定前夫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略誘罪,因為他長期隱匿行蹤,明顯具有「惡意之私圖」。

案例二:帶走孩子但持續聯繫,未有惡意私圖

一對夫妻共同監護女兒,父親因為思念女兒,擔心父親節無法探視,便在父親節前接走女兒數日。在帶走期間,父親與母親保持聯繫,傳送女兒的照片及視訊,並積極協商歸還事宜。法院最終判決父親無罪,認為他雖然未經同意帶走女兒,但持續溝通並主動提出協議,難以認定他有使女兒脫離母親監督權、長期阻隔探視及監護的「惡意之私圖」。

提醒: 即使像案例二這樣,行為人最終可能不構成刑事上的略誘罪,但未經監護權人同意帶走孩子,仍是侵害監護權的行為,監護權人仍可透過民事途徑要求交付子女。

我該怎麼辦?實用應對指南

如果您是單獨監護人,孩子被帶走,請務必採取以下行動:

  • 立即向警方報案:
    • 向警方說明您擁有單獨監護權,孩子在未經您同意下被帶走,並主張對方涉嫌略誘罪(《刑法》第241條)。
    • 提供所有相關證據,例如法院的單獨監護權裁定書、對方帶走孩子的時間、地點、可能的去向、任何通訊紀錄(證明對方拒絕聯繫或隱匿行蹤)。
  • 同時啟動民事法律程序:
    • 向法院聲請「交付子女」的訴訟,請求法院命令對方將孩子交還給您。
    • 如果情況緊急,可以同時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在訴訟結果出來前,先行命令對方將孩子交還,以避免孩子權益受損。
  • 妥善收集與保存證據:
    • 保留所有與對方溝通的紀錄,包括訊息、通話紀錄、電子郵件等。
    • 記錄孩子被帶走的時間、地點、目擊證人等詳細資訊。
    • 若有任何證據顯示孩子可能受到不當對待或安全疑慮,應一併提供給警方和法院。

結論

擁有單獨監護權的您,在孩子被帶走時,絕對有權利報警並尋求法律協助。台灣法律賦予單獨監護人對子女的完整監督權,任何未經同意的帶離行為,都可能觸犯刑事責任。雖然法院會審酌行為人的「惡意之私圖」,但無論如何,您都應立即透過報警與民事訴訟雙管齊下,並妥善收集證據,以最快速度讓孩子回到您的監護之下,確保孩子的最佳利益。

請記住,保持冷靜並依循法律程序,是解決問題最有效且安全的途徑。切勿自行採取非法手段將孩子搶回,以免讓自己也陷入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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