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探視權可以擅自帶走孩子嗎?
常見問題

探視權可以擅自帶走孩子嗎?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親權糾紛家庭法律

快速解答

許多父母在離婚後,常會對「探視權」與「監護權」的界線感到困惑。需要特別釐清的是,探視權(會面交往權)並不允許一方父母在未經另一方監護人同意或法院裁定下,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原居住地或改變其主要照顧環境。即使是共同監護權,通常也會約定子女的「主要居住所」,若一方未經協商就單方面行動,不僅可能侵害他方監護權,還可能構成妨害監護或和誘罪,並導致法院改定監護權。任何關於子女的決定,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核心考量。

探視權與監護權,傻傻分不清楚?

許多夫妻在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照顧與相處,常會遇到許多法律上的疑問。其中最常見的,就是關於「探視權」與「監護權」的界線。究竟擁有探視權的一方,能不能隨意把孩子帶走呢?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解析,並探討在共同監護權下可能面臨的挑戰與法律風險。

監護權(親權)與探視權,有什麼不同?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兩個核心概念:

  • 監護權(親權):這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權利與負擔的義務,包含「人身監護」(例如指定居住所、保護教養、決定教育方式等)和「財產監護」。離婚後,監護權可以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行使。

  • 探視權(會面交往權):這是未行使或未單獨行使監護權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權利。它的主要目的在於維繫親子關係,是子女的權利,也是父母的權利。然而,探視權的行使必須在不影響子女主要生活穩定性及監護人權利的前提下進行,它不包含擅自改變子女居住所或將子女帶離主要照顧者的權利。

簡單來說,探視權是「看看孩子、陪陪孩子」,而不是「帶走孩子、決定孩子住哪」。

擅自帶走小孩,法律怎麼說?

台灣法律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始終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核心。任何擅自帶走子女的行為,都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不利於子女的行為,並引發嚴重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保障子女權益與監護權

  • 《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白話解釋:這條文確立了離婚後父母對子女監護權的行使方式。它明確指出,法院會為沒有監護權的一方酌定「會面交往方式」,這就限定了探視權的範圍,通常不包含擅自帶走子女。若一方擅自帶走子女,可能被視為對子女不利,進而導致監護權被改定。
  •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審酌事項)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白話解釋:法院在處理監護權相關事件時,會綜合考量所有對子女有利的因素。其中,若一方有「妨礙他方行使權利」的行為(例如擅自帶走子女),會被法院視為不利的考量,嚴重影響其親權行使。
  • 《民法》第1089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 白話解釋:即使是共同監護,父母對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仍應共同為之。若一方未經協商就擅自帶走子女,顯然是意思不一致且未經同意的行為,違反了共同決策的精神。
  • 《家事事件法》第106條(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權利義務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

    • 白話解釋:這賦予法院在處理監護權爭議時,有權命令一方將子女「交付」給另一方,以確保子女的居住穩定性。

共同監護權的盲點:當「共同」變成「爭議」

共同監護權的本意是希望父母雙方都能參與子女的成長,但若父母溝通不良或互不信任,就容易產生爭議。即使是共同監護,實務上通常也會約定子女的「主要居住所」和「主要照顧者」。若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下擅自帶走子女,即使名義上是共同監護人,也可能被視為侵害另一方監護權的行為,因為這違反了共同決策的精神,並可能破壞子女的穩定生活環境。這類行為往往導致:

  • 爭議不斷:父母雙方因對子女居住安排、教育等重大事項意見不一,導致衝突升級。
  • 子女受害:子女被迫捲入父母的紛爭,身心發展受影響。
  • 法律訴訟:最終可能需透過法院改定監護權或強制執行交付子女。

實務案例解析:擅自帶走小孩的真實代價

以下透過兩個真實情境改編的案例,讓您更了解擅自帶走子女可能面臨的後果:

案例一:跨海帶走,觸犯刑法!

王先生與李小姐在國外離婚,法院裁定兒子由李小姐監護,王先生享有探視權。某次王先生利用探視機會,在未經李小姐同意的情況下,將兒子從國外帶回台灣定居。李小姐得知後,向台灣法院提出訴訟。

法院怎麼判? 最高法院認定王先生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和誘罪」。法院明確指出,探視權僅是會面交往,不包括違反監護權人意願,擅自將子女帶離並改變其居住地的權利。王先生的行為已不法侵害了李小姐的監護權,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給我們的啟示:這個案例清楚劃定了探視權的界限,強調即使是親生父母,若擅自帶走子女,特別是涉及跨國移動時,也可能面臨嚴重的刑事責任。

案例二:共同監護下的爭執與法院裁定

張先生與陳小姐離婚後,協議子女由雙方共同監護,但事實上子女主要由張先生監護扶養。某天,陳小姐在未告知張先生的情況下,擅自將孩子帶離張先生的住處。張先生因此向法院聲請交付子女。

法院怎麼判? 法院認為,即使是共同監護,但子女實際上由張先生主要照顧,陳小姐擅自帶走子女的行為,屬於父母對於監護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的情況。考量子女的穩定生活,法院最終裁定陳小姐應將子女交付給張先生。

給我們的啟示:這個案例說明,即使是共同監護,若父母對子女的實際居住安排已有分工或事實上的主要照顧者,另一方仍不得擅自帶走子女。若發生爭議,應透過協商或法院裁定解決,而非單方面行動。

保護子女與自身權益,您可以這樣做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並確保子女能在穩定環境中成長,建議您採取以下措施:

  • 明確協議:在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中,應詳細約定未成年子女的「主要居住所」、「主要照顧者」,以及「會面交往(探視)的方式、時間、地點」。越詳細的約定,越能減少爭議。
  • 合法行使探視權:探視權僅限於會面交往,不包含擅自帶走子女或改變其居住環境。若有特殊需求(例如帶子女出國旅遊),務必事先取得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 尋求爭議解決管道:若對探視方式或子女居住安排有爭議,應優先透過協商、調解。若無法達成共識,則應向法院聲請酌定或改定,而非單方面採取行動。
  • 留下書面紀錄:任何關於子女的協議或溝通,盡量以書面形式(如訊息、電子郵件)留下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重要提醒:擅自帶走子女不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和誘罪),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子女不利,進而改定監護權。若擔心另一方擅自將子女帶出國,可向法院聲請限制子女出境。

結論

探視權是維繫親子關係的重要橋樑,但它有明確的法律界線。擅自帶走子女的行為,不僅可能觸犯法律,更會對子女的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無論是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父母雙方都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透過理性溝通與合法途徑解決爭議,共同為孩子創造一個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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