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您當然可以查詢自己名下的財產,這是計算剩餘財產分配的基礎。但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中,更關鍵且困難的是查明對方配偶名下的財產。您可以自行整理銀行、不動產、股票等資料。若對方不配合,可在訴訟中聲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7條,囑託國稅局、金融機構等單位,全面調查對方財產,確保公平分配。
面對婚姻的結束,財產分配是現實且重要的課題。您當然可以查詢自己名下財產,但更關鍵的是,在台灣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下,如何確保夫妻雙方的財產都能被公平計算,尤其是對方配偶的財產,才是保障您權益的重點。本文將為您解說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做法,幫助您釐清財產狀況。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若夫妻無特別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係結束時,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婚後努力累積的財產(扣除婚後債務),若一方比另一方多,多的那一方原則上要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少的那一方,以求公平。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請留意,因繼承、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分配範圍。
計算剩餘財產的眉角:時間點與報告義務
計算時,要先區分「婚前」與「婚後」財產。財產價值計算時點,原則上以夫妻關係消滅時(如離婚登記日)為準;但若是判決離婚,則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這點對價值認定影響重大。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此外,夫妻之間有互相告知財產狀況的「財產報告義務」。若一方不誠實報告或隱匿,可能在法庭上產生不利影響。
《民法》第1022條:「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擔心對方「脫產」?法律有防範機制!
若您擔心對方為減少分配額,故意在離婚前五年內轉移或賣掉財產,法律有防範機制。
《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
法院會綜合考量處分時間、對象、價格是否合理,以及夫妻關係狀況等因素,判斷對方是否有「減少分配意圖」,並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
實務案例:財產查核與認定的重要性
在實際案例中,財產的認定和查核是分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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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惡意挪移財產的追查 陳太太發現先生在離婚前將存款轉至第三人帳戶、提前解約保險。法院會要求調查這些金流紀錄,判斷先生是否有「減少分配意圖」,並將這些財產追加計算。這提醒我們,懷疑對方脫產時,務必蒐集金流證據並聲請法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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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贈與與海外財產的認定 李先生太太離婚時,先生主張房產為父親贈與,太太則被查出在柬埔寨有不動產。法院根據證明,認定贈與財產不列入分配,而海外不動產則計入太太的婚後財產。此案例說明,無償取得財產不分配,但海外財產若有證據仍會被計入。
實用操作指引:如何查詢夫妻名下財產?
1. 查詢自己名下的財產
您可以自行整理所有銀行帳戶明細、不動產權狀、汽機車行照、股票、基金、保險單、公司股權證明等資料,作為計算自身剩餘財產的基礎。
2. 透過訴訟程序調查對方財產
若對方不配合提供資料,您可在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後,聲請法院協助調查。法院可依《家事事件法》規定,囑託相關機關調查對方財產:
《家事事件法》第17條第1項:「法院得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為必要之調查及查明當事人或關係人之財產狀況。」
透過法院,可調查的資料類型包括:稅務資料(如財產總歸戶清單、所得資料)、金融資產(如存款、基金)、保險資料、有價證券(如股票)以及不動產與車輛登記狀況等。
重要提醒: 在此過程中,務必區分每筆財產的取得時間點及來源(婚前/婚後、繼承/贈與),並備妥證明。若懷疑對方惡意脫產,應蒐集證據主張追加計算。此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知悉後2年,或關係消滅後5年),務必在時效內提出請求。
結論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保障夫妻離婚後經濟權益的重要機制。無論是查詢自己名下的財產,還是透過法律途徑調查對方財產,都需要細心準備與專業判斷。理解相關法條、掌握實務操作指引,將能幫助您在面對財產分配時,更清楚地維護自身權益,確保婚姻關係中的共同努力獲得公平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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