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離婚時財產可以完全不分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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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財產可以完全不分配嗎?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離婚法律夫妻財產

快速解答

離婚時財產是否能完全不分配,關鍵在於夫妻所採用的財產制度。最直接的方式是夫妻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並以書面契約為之,甚至可約定溯及至結婚日生效。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所有權,離婚時各自取回,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此外,若夫妻無法合意,在特定法定事由下,法院也可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即使適用法定財產制,若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有重大過失,法院亦有權調整或免除其剩餘財產分配額,讓財產不平均分,甚至不分給特定一方。

離婚財產可以不分嗎?搞懂分別財產制與財產分配眉角

面對婚姻關係的終結,許多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就是:「離婚時,財產可以完全不分配嗎?」這是一個非常實際且重要的疑問。在台灣的法律制度下,離婚財產並非一律都必須「平均分配」。事實上,透過特定的法律途徑與安排,是可能實現財產各自獨立,不進行分配的。本文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相關的法律規定、實務案例,並提供具體的實用建議,幫助您釐清離婚財產分配的迷思。

夫妻財產制度大解析:決定財產分配的關鍵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兩種:「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這兩種制度,將直接影響離婚時財產如何處理。

1. 法定財產制:預設的分配原則

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或婚後沒有簽訂其他財產契約,那麼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離婚時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夫妻婚後各自努力所增加的財產,扣除債務後,如果一方的剩餘財產比另一方多,多的那一方原則上要將差額的一半分配給對方。不過,這並非絕對,法律也設有例外: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這表示,即使適用法定財產制,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實質貢獻,甚至有重大過失,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調整甚至免除其分配額,讓財產不平均分或不分。

2. 分別財產制:實現「財產不分」的直接途徑

如果您希望離婚時財產能夠完全不分配,「分別財產制」是最直接的選擇。這是一種約定財產制,夫妻雙方透過書面契約來約定。

《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民法》第1058條:「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這兩條法條明確指出,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自擁有、管理、處分自己的財產,離婚時也各自取回,不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這就是實現「離婚財產可以不分」的根本之道。

如何建立或改用分別財產制?

建立分別財產制有兩種主要方式:

  • 契約約定:夫妻可以透過書面契約,在婚前或婚後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甚至可以約定溯及至結婚日生效,讓婚後所有財產從一開始就各自獨立。這份契約建議向法院辦理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12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 法院宣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使夫妻無法達成合意,法院也可以依據一方的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例如,當夫妻一方有重大事由(如長期分居、難以維持共同生活),或一方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可以介入。

    《民法》第1010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能為同意時。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其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實務上常見的例子便是夫妻長期分居、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等情況。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更貼近生活

以下透過兩個生活化的情境故事,幫助您理解法律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案例一:婚後約定分別財產制,並溯及生效

王先生與李小姐結婚多年後,因對財務管理方式有不同看法,決定簽訂一份「分別財產制契約書」。他們在契約中明確約定,自結婚日起就改用分別財產制,並完成了法院登記。後來兩人離婚時,李小姐認為自己仍有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但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婚後可以合意選擇分別財產制,並約定其生效日期溯及至結婚日,因此李小姐無權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這個案例顯示,夫妻可以透過書面契約,有效排除剩餘財產分配。

案例二:分居協議書被認定為改用分別財產制

陳先生和張小姐因感情不睦而分居,並簽署了一份「分居協議書」。協議中載明:「分居期間,各方取得的財物及收入歸各自所有,不為夫妻共同財產,各方產生的債務歸自己承擔。」數年後兩人離婚,張小姐主張應計算剩餘財產。然而,法院審酌該協議內容,認為其精神與分別財產制的核心概念一致,即財產各自獨立。因此,法院認定兩人已於簽訂分居協議書時,就已合意改用分別財產制,導致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再適用。

實用建議:如何確保您的財產獨立?

如果您希望離婚時財產可以不分,以下是您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

  1. 明確約定分別財產制

    • 簽訂書面契約:務必與配偶簽訂書面的「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明確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契約內容應清楚載明各自財產獨立所有、各自管理處分,且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
    • 約定溯及生效:可在契約中約定分別財產制溯及至結婚日生效,確保婚後所有財產均屬各自所有。
    • 辦理法院登記:雖然契約在夫妻間已生效力,但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建議向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以對抗第三人。
  2. 離婚協議中明確拋棄請求權

    • 若最終走向協議離婚,請務必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載明雙方相互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避免僅約定「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以免日後被法院解釋為僅是當時現有財產的清算,而非拋棄未來的請求權。
  3. 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如果無法與配偶達成合意,但符合《民法》第1010條的特定條件(例如配偶有重大事由,如長期分居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不當減少婚後財產等),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旦法院裁定確定,法定財產制關係即消滅,財產將各自獨立。
  4. 蒐集證據以主張免除或調整分配額

    • 若您適用法定財產制,但配偶對婚姻生活無實質貢獻、有重大過失(如外遇、家暴、惡意揮霍、不務正業等),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您可以向法院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務必妥善蒐集相關證據來支持您的主張。

結語

離婚時財產是否可以不分,答案是肯定的,但這需要透過明確的法律規劃來實現。無論是透過夫妻雙方的合意約定,或是符合法定條件由法院宣告,選擇「分別財產制」是保障您財產獨立的關鍵。即使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律也提供了彈性,讓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調整或免除不公平的分配。理解這些法律原則,並採取適當的行動,將能幫助您在面對離婚時,更有效地維護自身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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