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扶養費遲繳或不給,您可以透過「強制執行」來追討。首先,您必須擁有執行名義,例如法院的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筆錄。有了執行名義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扣押對方的薪資、存款或不動產等財產。根據《家事事件法》,只要對方有一期扶養費未完全履行,即使其餘期數尚未到期,您也可以聲請執行。此外,若對方有能力卻故意不履行,法院甚至可裁定強制金來施壓。管收則是最後手段,門檻極高,需證明對方顯有履行能力卻惡意不履行。
扶養費遲繳或不給,該怎麼強制執行追討?
許多人在離婚後,常會面臨扶養費遲繳或甚至不給付的困境,這不僅影響了孩子的權益,也讓照顧者倍感壓力。當口頭協商無效時,透過法律途徑「強制執行」是追討扶養費的重要手段。LawPilot將帶您深入了解如何利用台灣法律,有效追討您應得的扶養費,保障孩子的生活所需。
什麼是「執行名義」?追討扶養費的第一步!
要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您必須先取得一份法律上認可的「執行名義」。簡單來說,執行名義就是證明對方確實欠您扶養費的法律文件。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常見的執行名義包括:
《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n一、確定之終局判決。\n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n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n...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對於扶養費而言,最常見且有效的執行名義是法院的確定判決、在法院成立的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若您尚未取得這些文件,需先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或聲請調解。
扶養費遲繳怎麼辦?加速到期與預備查封
扶養費通常是按月或分期給付。當對方不按時給付時,是不是只能等每期到期才能追討呢?《家事事件法》為此提供了更彈性的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n前項債權之執行,僅得扣押其履行期限屆至後債務人已屆清償期之薪資債權或其他繼續給付之債權。」
這表示,只要對方有一期扶養費沒有完全給付,即使未來幾期的扶養費還沒到期,您就可以一次性聲請強制執行所有未給付的扶養費。這稱為「期限利益喪失」或「加速到期」。
【案例故事:和解筆錄也能追討未到期扶養費】 小陳與前夫小黃經法院和解,約定小黃應按月給付扶養費。但小黃只給付了一期後就開始拖欠。小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要求追討所有已到期及尚未到期的扶養費。法院最終指出,法院的和解筆錄是有效的執行名義。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90條,小黃只要有一期未履行,小陳就能聲請執行所有扶養費。雖然實際扣押(例如小黃的薪資)仍需等到每期扶養費到期後才能進行,但這項規定讓小陳可以一次性處理,省去多次聲請的麻煩。
讓對方不得不付!「強制金」的間接壓力
除了直接查封財產外,《家事事件法》還提供了一種間接強制手段:「強制金」。
《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 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如果對方有能力卻故意不履行扶養義務,您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金」。法院會考量您因對方不履行所受的損失、對方的經濟狀況及過去的履行紀錄,來決定強制金的金額,但不得超過每期扶養費的二分之一。一旦裁定確定,如果對方仍不履行,您就可以直接聲請執行這筆強制金,給予對方壓力,促使其主動履行扶養義務。
【案例故事:法院裁定強制金促使前夫履行】 小張與前夫小李透過法院調解,約定小李應按月給付扶養費。然而,調解成立後,小李卻從未支付過一毛錢。小張因此聲請法院裁定強制金,希望藉此促使小李履行義務。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長期未給付扶養費,對小張造成了很大的生活不便。而且,小李有專業技能,經濟能力不差,並非無力支付。因此,法院裁定小李應給付強制金。這個案例顯示,即使對方聲稱沒錢,但若有證據證明其有謀生能力或資產,法院仍可能裁定強制金,以保障受扶養人的權益。
追討扶養費的實用步驟
當您決定透過強制執行追討扶養費時,可以依照以下步驟進行:
| 步驟 | 說明 |
|---|---|
| 1. 取得執行名義 | 確保您持有法院的確定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
| 2. 準備聲請狀 | 填寫「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請求金額,並提供對方可供執行的財產資訊。 |
| 3. 繳納執行費 | 向法院繳納執行費用,通常是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 |
| 4. 向法院提出聲請 | 將所有文件提交給對方住所地、居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5. 查報對方財產 | 提供對方薪資(雇主名稱地址)、銀行存款(銀行名稱帳號)、不動產(地址地號建號)或車輛資訊。若不清楚,可聲請法院代為查詢。 |
最後手段:「管收」的嚴格門檻
管收是強制執行程序中最嚴厲的手段,涉及限制對方人身自由。法院對此會非常審慎。
《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n一、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n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n第3項:「債務人未依第一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得為之。」
法院裁定管收的條件非常嚴格,必須證明對方「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卻故意不履行」,或「隱匿、處分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而且法院認為「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債務人的資力、收入、生活開銷,甚至健康狀況。例如,若對方因故無工作收入,即使未履行扶養義務,法院也可能認為管收無助於促其履行。因此,管收通常是窮盡其他直接執行手段後的最後選項。
結論:保障您的扶養權益
追討扶養費雖然過程可能繁瑣,但透過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操作,您絕對有權利為自己和孩子爭取應得的扶養。從取得有效的「執行名義」、善用「期限利益喪失」原則,到考慮聲請「強制金」施壓,每一步都是保障您權益的重要環節。請記住,扶養費是維護孩子成長的基本保障,積極採取行動,才能確保孩子的未來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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