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孫子可以繼承阿嫲的遺產,但通常需要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也就是孫子的父母必須在阿嫲過世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此時,孫子才能代位繼承父母原應得的份額。至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是夫妻間的權利,原則上具有一身專屬性,孫子無法直接繼承,除非阿嫲生前已向法院起訴或與配偶達成契約承諾,否則該請求權會隨阿嫲過世而消滅。
當家中長輩過世,除了面對失去親人的悲傷,遺產分配往往是家人間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許多人會好奇:「阿嫲過世後,孫子到底能不能分到財產?」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其實涉及了《民法》中「繼承權」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LawPilot 將帶您一次搞懂這些複雜的法律規定,保障您的權益。
孫子究竟能不能繼承阿嫲的遺產?
孫子能否繼承阿嫲的遺產,主要取決於《民法》對於法定繼承人順序的規定,以及「代位繼承」制度的適用。
1. 法定繼承人順序
根據《民法》的規定,遺產繼承人有其先後順序。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而其他繼承人則依序排列: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這條文告訴我們,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是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也就是說,如果阿嫲有子女在世,則子女會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孫子原則上無法直接繼承。但若子女已不在世,情況就不同了。
2. 代位繼承制度
「代位繼承」是孫子繼承阿嫲遺產的關鍵。它是一種特殊的繼承方式,目的在於保障已故子女的後代繼承權益。
《民法》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這表示,如果孫子的父母(也就是阿嫲的子女)在阿嫲過世前就已經死亡,或者喪失了繼承權,那麼孫子就可以「代位」其已故的父母,繼承原屬於父母的那一份遺產。此時,孫子是以自己固有的繼承權直接繼承阿嫲的遺產,而非繼承其父或母的權利。
《民法》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如果孫子透過代位繼承成為繼承人,且有其他同順序的繼承人(例如阿嫲的其他子女,或透過代位繼承的其他孫子女),他們將按人數平均繼承。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孫子可以繼承嗎?
除了遺產繼承,另一個常被提及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與繼承權大不相同,且有嚴格的繼承限制。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本質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夫妻財產制下,夫妻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向他方請求分配其婚後財產差額的權利。其核心精神是肯定夫妻雙方對婚姻共同生活的貢獻,並在財產上予以公平分配。
2. 原則上不得繼承的「一身專屬權」
這項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意味著它與特定配偶的人格緊密相關,原則上只能由該配偶本人行使,不得讓與給第三人,也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這條文明確指出,原則上孫子無法繼承阿嫲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法律也設有兩個例外情況:
- 已依契約承諾: 夫妻雙方已就此權利達成明確的契約承諾。
- 已起訴: 權利人(例如阿嫲)在生前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只有在符合這兩種例外情況之一時,該請求權才具有可繼承性,其繼承人才能承受訴訟或依約主張權利。
真實案例怎麼說?
透過實際案例,更能幫助我們理解這些法律規定。
案例故事一:小明的繼承之路——阿公阿嬤的遺產怎麼分?
阿公張先生過世,留下了不少遺產。張先生育有一獨子小明,但不幸的是,小明在阿公過世前就先走了,留下年幼的孫子小華。此時,張先生的遺產該怎麼分配呢?
法院的見解指出,由於張先生的獨子小明已先於張先生死亡,因此小明無法繼承張先生的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的孫子小華(也就是小明的兒子),便會直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阿公張先生的遺產。這顯示了《民法》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權的原則,即使父母已逝,孫子女仍有權利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案例故事二:阿花嬸的權利——過世後還能主張剩餘財產嗎?
阿花嬸與先生長期感情不睦,決定訴請離婚,並在訴訟中同時向法院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在訴訟程序進行到一半時,阿花嬸不幸過世了。此時,阿花嬸的子女是否能繼續主張這項權利呢?
法院判決指出,雖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是不能繼承的一身專屬權,但由於阿花嬸在生前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已起訴」的例外規定。因此,阿花嬸的繼承人可以承受這個訴訟,繼續向阿花嬸的先生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這個案例明確說明,只要權利人在生前已採取法律行動,這項權利便不再因死亡而消滅,可由繼承人繼承。
給您的實用提醒
了解上述概念後,以下幾點是您需要特別注意的:
1. 分清楚「繼承遺產」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兩者是不同的權利,孫子繼承阿嫲遺產有其條件,但繼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更為嚴格。
| 項目 | 繼承遺產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
| 權利主體 | 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 夫妻一方(請求他方) |
| 孫子能否直接主張 | 符合代位繼承條件即可 | 原則上不行,除非符合例外 |
| 權利性質 | 財產權利義務的承受 | 夫妻間的債權請求權 |
| 繼承條件 | 依親等順序與代位繼承規定 | 需有「起訴」或「契約承諾」 |
2. 確認代位繼承條件
孫子能否繼承阿嫲遺產的關鍵在於其父母是否在阿嫲過世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務必備妥相關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文件證明。
3.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與例外
這項權利有時效限制,且原則上不能繼承。若阿嫲生前有此權利,但未在時效內行使,也未符合「已起訴」或「已契約承諾」的例外情況,則該權利將會消滅,其繼承人也無法再主張。
4. 及早釐清與溝通
家族財產問題複雜,建議家族成員間提早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並盡量透過協議方式解決。若遇到法律疑義,可尋求專業意見,避免因資訊不對稱或誤解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結語
總體而言,阿嫲過世後,孫子是有機會繼承遺產的,但這需要符合「代位繼承」的特定條件。而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由於其一身專屬性,孫子原則上無法直接繼承,除非阿嫲生前已採取法律行動或與配偶達成協議。理解這些法律上的細微差異,對於保障您的家庭財產權益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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