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有共同監護權,我可以自己帶走小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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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共同監護權,我可以自己帶走小孩嗎?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親權家事法

快速解答

即使您與另一方擁有共同監護權(正式名稱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親權),也不能未經對方同意就擅自帶走小孩。尤其涉及子女的住所變更、遷徙或出國等『重大事項』,法律要求父母雙方必須共同決定。若一方未經同意逕自行動,不僅可能面臨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甚至可能觸犯刑事略誘罪。這正是共同監護權在實際運作中,若父母溝通不良或意見不合時,可能產生的重要『缺點』與法律風險。

共同監護權下,擅自帶走小孩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許多父母在離婚後,為了讓孩子能繼續享有雙方的愛,會選擇「共同監護權」(法律上稱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親權)。然而,擁有共同親權,是否代表父母一方可以隨時自行決定帶走小孩,甚至遷居或出國呢?答案是否定的。這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在台灣的法律框架下,共同監護權的運作原則,以及若父母一方未經同意擅自帶走小孩,可能面臨的法律後果,希望能幫助一般民眾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共同親權的原則:重大事項需共同決定

在台灣,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只要對未成年子女擁有親權,原則上都必須共同行使。這項原則規範在《民法》中: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這表示,即使父母雙方都擁有親權,對於子女的重大事項,例如:

  • 居住地點的變更
  • 戶籍或學籍的遷移
  • 出國旅遊或長期居住
  • 重大醫療決定

都必須經過雙方協商並達成共識。如果一方未經他方同意,就擅自將子女帶離原居住地、隱匿行蹤,或是帶出國,都可能被視為違反了共同行使親權的原則。這不僅會阻礙另一方行使親權,也可能對子女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

擅自帶走小孩可能觸犯的法律責任

當父母一方未經同意擅自帶走小孩時,可能面臨以下兩種主要的法律責任:

1. 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擅自帶走小孩的行為,會被認定為侵害了另一方對子女的親權(一種人格法益)。受害方可以依據《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法院在審酌時,會考量行為人是否隱匿子女行蹤、是否阻撓他方探視或聯繫、行為期間長短以及對子女和他方造成的影響程度。

2. 刑事上的略誘罪

更為嚴重的狀況是,若行為人的動機涉及「惡意私圖」,例如為了要脅對方、阻斷親子關係,並以不正當的方法(如欺騙、隱匿)將未成年子女帶離,使其脫離另一方的監督權,即使是父母一方,也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略誘罪。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2條第1項:「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別是如果將子女帶出國,法律責任會更重。法院在判斷「惡意私圖」時,會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動機、對子女的依附關係、隔離時間、訊息屏蔽方式等,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

生活案例:擅自帶子出國的法律教訓

小雅和阿明離婚後,約定共同監護他們的小兒子。雖然兩人關係不睦,但對孩子的養育都應共同參與。然而,有一天阿明未經小雅同意,突然帶著兒子出國,並切斷了與小雅的所有聯繫。小雅焦急萬分,數月無法得知兒子的下落,也無法與兒子聯繫。

小雅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法院認為阿明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小雅作為母親對兒子的人格法益與親權。法院判決阿明必須賠償小雅精神慰撫金。此外,由於阿明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將兒子帶出國,並阻斷了小雅的聯繫,法院也可能進一步認定阿明的行為構成刑事上的「略誘罪」,甚至更重的「移送被誘人出國罪」,這將使阿明面臨徒刑的法律責任。這個案例提醒我們,即使是父母,也必須尊重共同親權的原則,任何單方行動都可能付出沉重代價。

實務操作指引:避免共同監護權的「缺點」

為避免共同監護權在實務運作上產生「缺點」與爭議,以下是幾點實用建議:

  • 溝通為上: 任何涉及子女重大事項的決定,務必與另一方充分協商,取得共識。
  • 尋求調解或法院協助: 若雙方意見不合,無法達成共識,切勿自行決定。可以透過聲請法院調解,或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依子女的最佳利益來酌定。
  • 詳細約定: 在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裁定中,應盡可能詳細約定子女的居住安排、會面交往方式,以及重大事項(如出國、遷徙)的同意程序。
  • 立即尋求協助: 若發現另一方有擅自帶走子女的意圖或行為,應立即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對方帶離子女,或請求警方協助協尋。

結論

共同監護權的本意是讓子女能同時獲得父母雙方的關愛與照顧。然而,若父母雙方溝通不良,或一方單方面行動,這項制度反而可能成為爭議的源頭。請記住,即使您擁有親權,也絕不能在未經他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帶走子女,尤其是在共同監護權的架構下。任何單方行為都可能被視為對他方親權的侵害,並引發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在涉及子女的重大決定上,務必與他方協商,或尋求法院協助,以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並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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