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配偶名下有房,還能申請首購優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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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名下有房,還能申請首購優惠嗎?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夫妻財產不動產

快速解答

在大多數政府提供的『首購』優惠政策中,配偶名下有房產,通常會影響您的首購資格。即便您與配偶已約定為『分別財產制』,由於政府的首購政策多半將配偶納入『家庭成員』範圍,並審查其名下住宅狀況,因此配偶有房仍可能導致您不符合首購條件。分別財產制主要處理夫妻間的財產獨立性及分配問題,與政府政策對『家庭』的認定標準不同。 申請前務必仔細查閱各項政策的詳細規定。

許多民眾在考慮購屋時,常會遇到一個疑問:「如果配偶名下已有房產,我還能申請政府提供的首購優惠嗎?」這個問題尤其困擾那些已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夫妻。您可能認為,既然夫妻財產各自獨立,配偶的房產應該不會影響自己的首購資格。然而,實際情況可能與您想像的不同。本文將深入解析台灣法律中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並結合政府各項首購優惠政策的認定標準,幫助您釐清配偶名下有房是否仍能享有首購資格的迷思。

夫妻財產制與首購資格的關係:法律怎麼說?

夫妻財產制的類型與影響

在台灣,《民法》規定了兩種主要的夫妻財產制:

  1. 法定財產制:這是夫妻若未特別約定,法律自動適用的制度。在此制度下,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可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然而,在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或改定財產制)時,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需進行平均分配,這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2. 分別財產制:夫妻可透過書面契約約定,並向法院辦理登記後採用。在此制度下,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且不適用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申請分別財產制通常是為了明確財產歸屬,避免未來分配爭議,或因一方債務問題而保護他方財產。

首購資格的政策性定義

「首購」並非《民法》所定義的概念,而是政府為鼓勵民眾購屋、減輕居住負擔等政策目的,所訂定的優惠條件。這些政策通常會定義「家庭成員」及「住宅狀況」等資格要件。例如,許多住宅補貼或優惠貸款,其「家庭成員」的定義通常會包含申請人及其配偶,甚至戶籍內的直系親屬,並審查這些家庭成員名下是否持有其他住宅。

《社會救助法》第16-1條:「中央住宅主管機關為協助一定所得或財產以下之家庭或個人居住於適宜之住宅,應訂定住宅補貼措施,並定期檢討。前項住宅補貼措施之資格、基準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定之。」

這意味著,即使您與配偶約定為分別財產制,若政府政策將配偶納入「家庭成員」範圍,則配偶名下的房屋仍會影響您的首購資格。

此外,實務上常見的「借名登記」,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借用他方名義登記。若為規避首購限制而進行借名登記,可能導致法律爭議,甚至被取消優惠資格。

實際案例解析:配偶有房,首購夢會破滅嗎?

案例一:家庭成員定義的影響

小陳夫婦原本開心申請了「青年安心成家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沒想到後來卻被政府告知補貼將被終止。原因竟是太太為了申請育兒津貼,將戶籍遷到公公名下有房的戶籍內。雖然太太實際居住在小陳夫婦申請補貼的房屋,且夫妻已約定財產各自獨立,但政府在審查首購資格時,通常會將申請人及其配偶視為「家庭成員」。由於太太的戶籍遷入公公名下有房的地址,政府便認定其「家庭成員」擁有多戶住宅,不符合補貼資格。儘管後來法院考量其特殊情況(為申請育兒津貼且無惡意),撤銷了終止補貼的處分,但此案例清楚揭示:政府在認定首購資格時,會將配偶納入「家庭成員」一併審查其名下住宅狀況。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70號行政訴訟判決)

案例二:借名登記的潛在風險

另一個常見的狀況是「借名登記」。例如,王太太出資買房,但因為媳婦是首次購屋,可以享有較優惠的貸款利率和稅務減免,於是協議將房屋登記在媳婦名下。初期兩家人相安無事,但後來婆媳關係生變,王太太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並將房屋所有權移轉回來。法院審酌了出資者、實際管理使用人、文件保管者等證據後,認定房屋實際權利人是王太太,判決媳婦應將房屋移轉登記給婆婆。這個案例提醒我們,雖然借名登記在法律上並非無效,但如果目的是為了規避首購資格限制,不僅存在極高的法律風險,一旦關係破裂,還可能引發漫長的訴訟,甚至被取消原先獲得的優惠資格。(參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購屋前必知:給您的實用指引

  • 仔細查閱政策規定:在申請任何首購優惠貸款或住宅補貼前,務必詳細閱讀該政策對「家庭成員」的定義及「住宅狀況」的限制。大多數政策會將配偶名下的房屋納入計算。
  • 分別財產制不影響政策認定:即使您與配偶已約定為分別財產制,這主要影響夫妻內部的財產權利義務,不必然改變政府對首購資格中「家庭」的認定。若政策將配偶納入「家庭成員」範圍,配偶名下的房屋仍會被計入。
  • 避免借名登記風險:為規避首購資格而進行借名登記,可能面臨被取消優惠、所有權爭議等法律風險,務必審慎評估。
  • 誠實申報:務必誠實申報所有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避免因不實申報而產生法律責任。
  • 留意政策變動:政府的住宅政策和首購優惠條件可能隨時調整,建議在申請前查詢最新的規定。

結語

總結來說,配偶名下有房,在大多數政府提供的「首購」優惠政策中,仍會被視為「家庭成員」持有住宅,進而影響您的首購資格。即使您與配偶約定為分別財產制,也應以該政策對「家庭成員」的定義為準。因此,在規劃購屋並申請相關優惠時,務必仔細審視政策條款,並考量夫妻雙方的所有財產狀況,才能確保自身權益,順利完成購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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