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在離婚協議書中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法律上稱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親權」。父母可協議由一方單獨行使(單獨親權),或由雙方共同行使(共同親權),但通常會指定一位主要照顧者。無論何種方式,都必須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核心考量,並明確約定會面交往方式與扶養費。協議內容應具體、清晰,建議載明子女居住所、重大事項決策權限、會面交往時間地點及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以避免未來爭議。
離婚協議書中,孩子的監護權該怎麼寫才對?
離婚,對夫妻雙方來說都是一大考驗,而當未成年子女涉入其中時,如何妥善安排他們的未來,更是許多父母最關心的問題。其中,俗稱的「監護權」該如何在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才能保障孩子的權益,同時避免日後紛爭?LawPilot將帶您深入了解。
一、什麼是「監護權」?法律上怎麼說?
一般民眾常說的「監護權」,在台灣的法律上,更精確的用語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親權」。這不僅是權利,更是一份重大的義務,涵蓋了孩子成長過程中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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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與教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這表示父母有責任照顧孩子的身體健康、心理發展、提供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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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所指定: 決定孩子住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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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 管理孩子的財產(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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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決定: 替孩子決定醫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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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選擇: 替孩子選擇學校與教育方向。
最重要的是,無論父母是否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都不會消失。
《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二、離婚協議書中,親權可以怎麼約定?
根據《民法》規定,父母離婚時,可以透過協議來決定親權的歸屬。主要有兩種方式:
《民法》第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 單獨親權: 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另一方通常仍保有「會面交往權」及「扶養義務」。
- 共同親權: 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實務上,即使是共同親權,通常也會指定一位「主要照顧者」,負責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與主要居住地。對於「重大事項」(如移民、出國留學、更名、非緊急之重大醫療事項等),則通常約定由雙方共同決定,其餘日常事務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三、法院如何看待親權約定?「子女最佳利益」是核心
即使父母雙方達成協議,法院仍會以「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為最高指導原則。如果協議內容明顯對子女不利,法院有權介入改定。
《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實務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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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親權下的主要照顧者約定 小陳與小美離婚時,希望都能參與孩子的成長。法院在審酌社工訪視報告後,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裁定由小陳與小美「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但為了讓孩子生活穩定,法院指定小陳為「主要照顧者」,孩子的住所以小陳的住所為準。同時明確約定,除了孩子移民、出國留學、更名或非緊急的重大醫療事項需要兩人共同決定外,其他日常事務都由小陳單獨決定。這樣既能讓雙方都保有親權,又能確保孩子日常生活的順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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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協議的穩定性與改定門檻 阿華與麗芬離婚時,協議由麗芬擔任孩子的親權人。幾年後,阿華覺得自己現在的經濟條件更好,想聲請法院改定親權。然而,法院指出,離婚協議一旦成立,並非只要有「更好的」選擇就可以隨意改定親權。除非阿華能證明麗芬「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否則法院不會輕易改定,以維護孩子生活環境的穩定性。這說明了協議的親權具有一定的法律穩定性,不能隨意變更。
四、離婚協議書中親權條款的撰寫要點
為了避免未來爭議,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親權的條款應力求明確、具體:
1. 親權歸屬與主要照顧者
- 單獨親權: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單獨任之。」
- 共同親權: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父/母○○○擔任主要照顧者,以其住所為未成年子女之住所。」
2. 重大事項決策
- 若為共同親權,應列舉哪些事項需共同決定,例如:「除未成年子女之移民、出國留學、更名、非緊急之重大醫療事項,應由兩造共同決定外,其餘日常事務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3. 會面交往權
- 詳細約定未擔任親權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和期間,避免使用模糊字眼。例如:
- 「父/母○○○得於每月第○、○週之週六上午○時起至週日下午○時止,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 「寒暑假期間,父/母○○○得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週,時間由兩造另行協議。」
- 明確約定特殊節日(如春節、生日、母親節、父親節等)的會面交往方式、接送方式與地點。
- 約定通訊聯繫方式(如電話、視訊等)。
4. 扶養費
- 明確約定扶養費金額、給付期間與方式,並可約定遲延給付條款:
- 「父/母○○○應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幣○○○元,由父/母○○○代為受領管理支用。」
- 「給付方式:匯款至○○○銀行(代號○○○)帳號○○○○○○○○○○○○○○○○○○○。」
- 「如有一期遲誤未履行,其後○期(或全部)視為亦已到期。」
五、結語:保障子女最佳利益,讓協議更完善
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孩子親權的約定,是影響孩子未來成長的關鍵。建議父母雙方在協議時,應充分考量孩子的年齡、意願、與父母的感情連結,並盡力保持理性溝通,共同為孩子營造穩定的成長環境。務必將協議內容具體化,涵蓋親權歸屬、重大事項決策、會面交往與扶養費等細節,才能有效保障子女的最佳利益,並減少日後可能產生的爭議。記住,這份協議不僅是法律文件,更是父母對子女未來成長的共同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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