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夫妻關係破裂,什麼情況下能訴請離婚?
常見問題

夫妻關係破裂,什麼情況下能訴請離婚?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離婚法律家事訴訟

快速解答

在台灣,訴請離婚主要依據《民法》第1052條,區分為兩大部分:列舉的具體離婚事由(第一項)及概括的重大事由(第二項)。第一項包含重婚、外遇、虐待等十種明確情況。第二項則處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只要婚姻已名存實亡,情感基礎蕩然無存,客觀上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即可。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實務見解已變更,即使夫妻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不再比較責任輕重,雙方皆可請求離婚,這使離婚門檻更符合現代社會價值。

當夫妻關係走到盡頭,考慮訴請離婚時,許多人會疑惑:究竟在什麼情況下,法律才允許離婚呢?在台灣,訴請離婚主要依據《民法》第1052條,它不僅列舉了十種明確的離婚事由,也包含了一項概括性的條款,處理婚姻已名存實亡的狀況。更重要的是,近年來法院對於離婚責任的判斷有了重大變革。本文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這些法律規定,並透過實際案例,讓您了解在台灣,如何才能合法地訴請離婚,以及您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訴請離婚的法律依據:民法第1052條

根據《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該條文主要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項:具體列舉的十種離婚事由

這部分列舉了十種明確的、通常可歸責於一方的離婚事由,只要符合其中任一項,另一方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這些事由通常被稱為「法定離婚事由」或「有責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3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以下表格為您簡要說明這些事由:

離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簡要說明
一、重婚。指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又與第三人結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通稱的「外遇」或「通姦」,指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行為。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指身體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導致夫妻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例如家庭暴力、言語侮辱、精神折磨等。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指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親施加虐待,或配偶的直系血親對配偶施加虐待,導致無法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指一方無正當理由,惡意離家或拒絕履行同居義務,且此狀態持續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指一方有殺害配偶的意圖及行為。
七、有不治之惡疾。指罹患嚴重且無法治癒的疾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指罹患嚴重且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3年。指配偶失蹤且音訊全無超過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指一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六個月,且判決已確定。

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的概括事由 (婚姻破綻主義)

除了上述具體事由,法律也提供了一個概括性的離婚條款,適用於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客觀上無法繼續維持的情況。

《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實務上指的是婚姻已發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法院會以客觀標準判斷,即難以維持婚姻的事實,是否已達到「倘處於同一情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的程度。常見的判斷因素包括長期分居、缺乏溝通與互信、持續性的家庭暴力或精神虐待、以及生活習慣或價值觀的重大差異等。

離婚責任歸屬原則的重大變革

過去,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如果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主要應由夫妻一方負責,那麼只有「無過失」或「過失較輕」的一方才能請求離婚。這導致了許多夫妻即使婚姻名存實亡,但因雙方都有責任,或責任程度難以比較,而無法順利離婚的困境。

然而,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此判決意旨亦被多個高等法院判決引用)已變更此一見解。新的原則是: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雙方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之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並不以雙方之有責程度輕重比較為要件。 這項變革更符合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使台灣的離婚制度更趨向實質破綻主義,讓長期僵化的婚姻關係有了更實際的解套機會。

實際案例解析:法院如何判斷離婚事由?

案例一:雙方都有錯,也能訴請離婚 (新原則適用)

陳先生婚後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且工作不穩定,長期缺席家庭生活,導致太太需獨自負擔家計及照顧子女。夫妻間難以順暢溝通,情感裂痕難以彌補。太太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理後,引用最新判決見解,認為即使陳先生和太太在婚姻破裂上可能都有各自的問題,但既然婚姻已無法維持,不需再比較誰的責任較重,雙方都有權利請求離婚。最終,法院准許了太太的離婚請求。

案例二:長期分居,婚姻名存實亡也能離婚

王太太的先生在婚後遭遇嚴重車禍,王太太照顧了近八年。後來因經濟壓力及婆媳問題,王太太帶著孩子離家,與先生分居長達二十年。王太太認為婚姻早已沒有感情基礎,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審酌,雖然分居並非任何一方的「過錯」,而是因客觀環境變遷(車禍、婆媳問題)所致,但夫妻長期缺乏共同生活與互動,婚姻關係已客觀上難以回復。因此,法院同意王太太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離婚。

準備訴請離婚:您需要知道的實用建議

若您正考慮訴請離婚,以下是一些實用的建議:

  • 蒐集關鍵證據: 無論依《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訴請離婚,證據都是關鍵。例如,第一項事由可蒐集重婚證明、外遇證據(通訊紀錄、照片、證人證詞)、家暴驗傷單、保護令、刑事判決書等。第二項事由則可蒐集長期分居證明(租賃契約、水電費單)、缺乏溝通紀錄、心理諮商紀錄、親友證詞等,以證明客觀上婚姻已無法維持。
  • 考慮調解: 在提起訴訟前,可嘗試透過法院或民間機構進行調解。調解成功可減少訴訟成本、時間及情感耗損,並有助於雙方好聚好散。
  • 注意時效問題: 《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部分事由設有除斥期間,例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請求權有時間限制,務必注意時效。
  • 子女最佳利益: 若有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判斷離婚與否及相關權利義務(如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時,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 附帶請求: 離婚訴訟通常會一併處理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剩餘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附帶請求。應在起訴時一併提出,或在訴訟中追加。

結論

訴請離婚是一個複雜且涉及情感的過程,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幫助您更明確自己的權益與方向。無論是因明確的法定事由,或是婚姻已走到無可挽回的破綻,台灣的法律都提供了相應的途徑。特別是近年來責任歸屬原則的放寬,讓許多名存實亡的婚姻有了更實際的解套機會。若您正考慮訴請離婚,建議您仔細檢視自身情況,並妥善蒐集證據,為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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