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會不會被課稅?
常見問題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會不會被課稅?

LawPilot
2025-12-07
婚姻與家事財產分配繼承稅務

快速解答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稅務處理。如果是離婚時的分配,由於是履行法律義務,不會被課徵贈與稅。但若是在一方過世後,生存配偶主張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雖然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降低遺產稅,但請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雖會被視為遺產課稅,卻不能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理解這些細節,有助於保障您的權益。

您是否曾好奇,當夫妻關係走到終點,或是其中一方不幸離世時,那些共同努力累積的財產該如何分配?更重要的是,這些財產的分配會不會被政府課稅呢?這篇文章將深入淺出地為您解析「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法律概念,以及它在不同情境下的稅務處理方式,幫助您釐清疑惑,保障自身權益。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如果夫妻結婚時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法律上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當這種關係因為離婚或一方死亡而消滅時,夫妻之間就有一個重要的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簡單來說,這項權利是指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後財產」,在扣除婚後所負債務後,如果還有剩餘,且雙方的剩餘財產金額有差異,那麼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分配其差額的一半。

這項權利的核心法條是《民法》第1030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白話解釋:這條文規定了計算剩餘財產的原則。但有幾種財產是例外,不會被列入分配範圍,例如:因繼承(繼承來的)或受贈(別人送的)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這些財產因為不是夫妻共同努力所得,所以不納入分配。

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要繳稅嗎?

當夫妻因為離婚而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這個過程原則上不會被課徵贈與稅

這是因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一方無償贈與他方財產的行為,而是法律上規定的一種「債權請求權」,是履行民法上的法定債務。這種財產移轉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所稱的「配偶相互贈與」性質不同,故沒有贈與稅的課徵問題。

一方過世時的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影響遺產稅?

如果夫妻一方不幸過世,生存配偶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在稅務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 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白話解釋:生存配偶所能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金額,可以從過世配偶的「遺產總額」中扣除,進而減少應繳納的遺產稅。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節稅方式。然而,這裡有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眉角」。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怎麼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白話解釋:為了防止民眾在過世前將財產贈與配偶以規避遺產稅,法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這些財產會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中課徵遺產稅。

然而,這裡的關鍵是:雖然這些財產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在計算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這些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財產,是不能計入的。為什麼呢?因為這些財產已經不是過世配偶「現存」的財產,而且對生存配偶而言,它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都不能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透過實例,看懂「死亡前二年贈與」的稅務眉角

陳先生在2022年1月5日過世,他的太太陳太太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了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扣除額。陳先生在過世前一年(2021年),曾贈與一筆土地給陳太太。

國稅局在審查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將這筆土地視為陳先生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同時,國稅局在計算陳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並沒有將這筆土地計入陳先生的婚後財產中,導致陳太太可以主張的扣除額減少,甚至可能變成零。

陳太太不服,認為既然這筆土地都被當成遺產課稅了,就應該計入陳先生的財產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這樣才能獲得更多的扣除額。但法院最終駁回了陳太太的訴求。

實務啟示:法院解釋,將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視為遺產」課稅,是為了防堵規避遺產稅。但計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為了分配夫妻共同努力的成果。這兩者的目的不同。被贈與的土地已經不屬於陳先生「現存」的財產,而且對陳太太而言是「無償取得」,所以不論從哪一方來看,這筆土地都不能計入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這項判決確立了實務上對此類爭議的處理原則。

給您的實用提醒與建議

  • 留意請求權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必須在知悉有差額後的2年內,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的5年內行使,逾期就可能喪失權利。
  • 妥善保存財產證明:婚後財產、債務的證明文件(如存摺、權狀、對帳單等)是計算的關鍵,務必妥善保管。
  • 區分「有償」與「無償」取得:繼承、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不會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這點在計算時要特別注意。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特殊處理:這類財產雖然會被併入遺產課稅,但不會計入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這是許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請務必釐清。

結論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保障夫妻權益的重要制度。在離婚時,基於法定債務的履行,不會產生贈與稅。而在一方過世時,生存配偶的請求權金額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有效降低遺產稅負擔。然而,關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處理,實務上已有穩定見解:它會被視為遺產課稅,但不能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了解這些細節,能幫助您在面對人生重要轉折時,做出更明智的財產規劃與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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