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夫妻買房登記誰名下,法律效果差在哪?
常見問題

夫妻買房登記誰名下,法律效果差在哪?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夫妻財產不動產

快速解答

夫妻買房登記在誰名下,法律效果確實「差很大」。若未特別約定,將適用法定財產制,房屋雖登記在一方名下,原則上歸該方所有,但屬於「婚後財產」部分,在離婚或一方過世時,可能需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若夫妻有書面約定並登記為分別財產制,則財產各自獨立,沒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此外,若主張是「借名登記」或「贈與」,都需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否則將依財產登記名義人認定,或依法定財產制進行分配。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保障自身權益。

許多夫妻在購置房產時,常會猶豫房子該登記在誰的名下?這不僅關乎當下的所有權,更牽涉到台灣《民法》中複雜的夫妻財產制度,以及未來若婚姻關係產生變動(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時,財產將如何分配的重大問題。LawPilot將帶您深入了解夫妻買房登記名下的法律「眉角」,助您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夫妻財產制大解析:房子歸誰管,差很大!

法定財產制:最常見的預設模式

在台灣,如果夫妻沒有特別約定其他財產制度,法律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這表示大部分的夫妻都屬於這種情況。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各自擁有。房子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就歸誰所有。然而,這並不代表另一方完全沒有權利,尤其在婚姻關係消滅時。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這表示,就算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只要是「婚後財產」,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一方死亡),就可能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換句話說,即使房子登記在配偶名下,若其價值屬於婚後財產,在扣除債務後有剩餘,另一方仍有權利請求分配差額。但如果是因繼承或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則不列入分配。此外,法律也防範惡意脫產行為:

《民法》第1030條之3:「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分別財產制:完全獨立的財務自主

若夫妻希望財產完全獨立,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互不干涉,且未來不涉及剩餘財產分配,就必須透過書面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辦理登記。一旦採用分別財產制,房屋登記在誰名下,就完全歸誰所有,另一方無權主張分配。這提供了最高的財產自主性。

借名登記與贈與:常見的模糊地帶

有時夫妻間會將實際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這可能涉及「借名登記」或「贈與」。兩者在法律上認定不同,且舉證責任重大。

  • 借名登記:指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但實際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主張借名登記的一方,必須證明雙方有這樣的合意,並提供出資證明、權狀保管、稅費繳納等證據。

    《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贈與:若一方出資並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且確實有意贈與,該房屋屬於受贈方的無償取得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但主張贈與的一方,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贈與合意及事實。

無論是主張借名登記或贈與,都必須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實際案例告訴你:登記名下有多重要?

案例一:老公說房子是老婆送的,算數嗎?

王先生與李太太離婚時,王先生名下有兩間婚後購買的房子。李太太主張這些房子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王先生則抗辯說,房子是李太太「贈與」給他的,不應列入分配。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先生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李太太有贈與的意思,因此不採信其說法,將房子視為王先生的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計算。 啟示:夫妻間若有贈與行為,務必留下明確證據。

案例二:出錢買房卻登記在對方名下,怎麼辦?

陳先生出錢買了一間房子,但將房子登記在張太太名下。後來兩人關係生變,陳先生主張房子是「借名登記」在張太太名下。他提出了購屋款的匯款紀錄、房子的權狀也一直由他保管,並負責繳納相關稅費。張太太雖否認,但未能提出反證。法院綜合考量這些證據後,認定雙方存在借名登記關係,判決張太太應將房子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回陳先生名下。 啟示:若有借名登記需求,務必簽訂書面契約,並確保實際管理與契約內容一致。

聰明買房,保障權益:給夫妻的實用建議

  • 明確財產歸屬意圖: 夫妻應事先溝通並決定,是要採用預設的「法定財產制」,還是透過書面約定並登記「分別財產制」,以確保財產權利符合雙方意願。
  • 保留資金流向證據: 所有購屋款、房貸、裝潢費及稅費等支出,都應妥善保留匯款單、轉帳紀錄、收據等證明。
  • 借名登記務必簽約: 若有借名登記的必要,務必簽訂書面契約,詳細約定權利義務,並確保實際行為與契約內容相符。
  • 明確贈與意圖: 若一方出資購屋並登記給另一方,且確實是贈與,應有明確的贈與合意證明(如贈與契約、溝通紀錄),避免日後爭議。

總結:買房登記學問大,事先規劃最安心

夫妻買房登記在誰名下,絕非單純的形式問題,它關乎您與配偶的財產權益,尤其在婚姻關係可能面臨變動時,其影響更是深遠。了解台灣《民法》中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度及其法律效果,並根據自身情況選擇最合適的制度,是保障雙方權益的關鍵。事前充分溝通、妥善規劃並保留相關證據,將能讓您在享受甜蜜家庭生活的同時,也能擁有穩固的財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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