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當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分配並非直接由配偶和子女繼承。在分配遺產前,會先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清算程序。這表示生存配偶可先向過世配偶的財產主張其應得部分(通常為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這筆金額不屬於遺產。扣除後剩下的財產,才真正成為遺產,由生存配偶與子女依《民法》規定的應繼分(通常為平均)共同繼承。
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分配怎麼算?先搞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當家庭面臨親人逝世,除了情感上的衝擊,財產分配也常引發疑問。許多人誤以為配偶過世,其名下財產就是遺產,直接由配偶與子女按照比例繼承。然而,台灣法律規定,在分配遺產前,必須先處理一項關鍵權利:「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項權利將直接影響最終可供繼承的遺產範圍,LawPilot將為您釐清這項重要概念,保障您的權益。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台灣,若夫妻未特別約定財產制,便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此規定,當婚姻關係因一方死亡而消滅時,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累積的「婚後財產」會進行清算。這就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核心條文如下: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簡單來說,就是比較夫妻婚後財產淨值(排除繼承、贈與財產及慰撫金),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這項請求權屬於金錢數額的債權,意味著請求的是一筆錢,而非直接取得特定財產。
遺產分配的正確流程:先分「剩餘財產」,再分「遺產」
當配偶一方過世,財產分配遵循以下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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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段:清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生存配偶可先主張其剩餘財產分配權。這筆錢會優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扣除,不屬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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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階段:分配「遺產」
- 扣除剩餘財產分配額後的財產,才是過世配偶的「遺產」。此時,生存配偶(身為繼承人)與子女(《民法》第1138條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再依應繼分分配。
《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這表示,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應繼分是平均分配的。例如,若有生存配偶和兩位子女,則配偶、子女各分得遺產的三分之一。
實際案例解析:剩餘財產分配如何影響遺產?
為幫助您理解,我們將法院判決改寫為情境故事:
案例一:太太的權益,先於子女繼承
王先生過世後,留下王太太和兩個孩子。王先生的婚後財產,在分配給子女前,王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必須優先扣除。法院強調,這筆錢先給王太太,剩下的才是遺產,保障了太太在婚姻中的貢獻。
案例二:太太的請求,不必與子女分擔
李先生過世後,李太太和三個孩子面臨遺產分配。李太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被視為一種債權。法院指出,這筆錢應先償還給李太太,她不必與孩子們共同分擔這筆「債務」,確保李太太能實質取得應得的婚後財產差額。
保護您的權益:實務操作重點與提醒
了解法律原則後,以下是實務操作的關鍵點:
- 清點財產與債務:詳細列出夫妻雙方婚後財產與負債,排除繼承、贈與財產及慰撫金。
- 掌握時效:請求權有時效限制!必須在知悉差額起2年內,且自配偶死亡時起5年內行使,逾期將喪失權利。
- 遺產稅務:生存配偶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的財產,不計入死亡配偶的遺產總額,因此不需課徵遺產稅。
- 法院酌減或免除:如果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有其他顯失公平的情況,法院可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綜合考量家事勞動、子女照顧、經濟能力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結語
處理配偶一方過世後的財產問題,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和「遺產繼承」兩個環環相扣的階段。正確理解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保障您和家人權益的關鍵。務必記得,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優先性,它會先從過世配偶的財產中扣除,剩下的才是遺產。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釐清疑惑,在面對這類情況時,能更有方向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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