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在台灣,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若您未特別約定,則適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可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會將婚後財產差額平均分配,但法院會依貢獻度調整。若要辦理「分別財產制」,夫妻可書面約定並向法院登記,讓各自財產獨立。此外,若配偶有重大事由,如債務纏身或分居逾六個月,您也可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無論哪種情況,都需妥善清查財產並備妥證明,並留意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許多民眾對於「夫妻財產分割」或「申請分別財產制」常感到困惑,不確定該如何處理。這篇文章將為您深入淺出地解析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包括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以及如何約定或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幫助您在面對婚姻關係變動時,能更清楚地保障自身財產權益。
夫妻財產制度大解密:法定 vs. 約定
台灣夫妻財產制的種類與預設
在台灣,《民法》規範下的夫妻財產制主要有兩種:「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包含「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
您可能不知道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時沒有特別以書面契約約定任何財產制度,並向法院辦理登記,那麼法律就會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作為您們的夫妻財產制度。
《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什麼是「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顧名思義,就是夫妻的財產各自獨立。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雙方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財產,也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責,互不影響。這種制度的建立有兩種主要方式:
夫妻雙方合意約定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以書面契約明確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聲請登記。請注意,未經登記的約定雖然在夫妻間有效,但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債權人)。
法院宣告改用:配偶一方聲請
當婚姻關係出現特定重大事由時,夫妻的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民法》第1010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三、夫或妻之財產為不法之處分,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四、夫或妻於共同生活之費用,已盡力而仍不能維持時。五、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簡單來說,當您的配偶有以下情況時,您可以考慮向法院聲請:例如長期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法處分財產損害您未來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或是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分居已達六個月以上等。
法院宣告改用:債權人聲請
不僅夫妻可以聲請,有時候債權人也能介入。
《民法》第1011條:「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表示,如果您的配偶欠債,且債權人已經扣押了配偶的財產卻仍無法完全清償債務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身權益,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將您們的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
如果夫妻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那麼在婚姻關係消滅時(例如離婚或一方過世),就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與原則
《民法》第1030-1條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這條文是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核心。它的意思是,當婚姻關係結束時,會計算夫妻各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再將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排除在外。如果雙方剩餘財產有差額,原則上應該平均分配。然而,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的整體協力狀況等因素,有權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以實現實質公平。
財產價值的計算基準點也很重要:
《民法》第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剩餘財產分配的「一身專屬性」與調整空間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債權請求權,而非直接取得特定財產的權利。過去對於這項權利是否能轉讓或繼承有所爭議,但現行《民法》已明確規定:
《民法》第1030-1條第4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這表示,這項權利原則上不能隨意轉讓給他人或由繼承人繼承。但如果您們已經透過契約約定(例如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就不受此限制。
實務案例解析:讓法律不再抽象
情境一:債務纏身,債權人出手保障權益
想像一下,某位王太太積欠了銀行一筆債務,銀行雖然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卻發現王太太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清償。由於王太太與先生之間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因此適用的是法定財產制。為了避免王太太利用夫妻財產制度規避債務,銀行便依《民法》向法院聲請,要求將這對夫妻的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太太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判決准許銀行聲請,宣告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當一方配偶債務過重且無力清償時,債權人有權利介入,要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保障其債權。
情境二:婚姻關係破裂,配偶聲請釐清財產
另一對夫妻,甲先生與乙太太結婚多年。不幸的是,甲先生長期未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導致乙太太負債累累。更甚者,甲先生帶著一大筆錢與乙太太分居了將近八年,雙方客觀上已無法維持共同生活。乙太太感到困擾,於是依《民法》向法院聲請,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希望能釐清各自的財產歸屬。法院審理後認為,夫妻分居長達八年,確實已難以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判決准許乙太太的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這個案例說明,當夫妻關係嚴重惡化,例如長期分居導致無法共同生活時,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以避免未來更多財產上的糾紛。
如何辦理與注意事項:保障您的財產權益
申請「分別財產制」的實際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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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合意約定:
- 簽訂書面契約:夫妻應共同簽訂書面契約,載明改用分別財產制。這份契約是約定的基礎。
- 向法院辦理登記:攜帶書面契約及相關文件,向住所地所屬的法院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登記非常重要,因為只有經過登記,才能對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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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
- 若符合《民法》第1010條(配偶一方聲請)或第1011條(債權人聲請)的情形,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這通常涉及較為複雜的訴訟程序,建議您準備好所有能證明事由的證據。
辦理「剩餘財產分配」的重點
- 協議優先: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建議夫妻雙方(或生存配偶與繼承人)先行透過協議方式,清點各自的婚後財產與債務,計算差額並約定分配方式。這是最快速且彈性的解決方案。
- 訴訟途徑:若協議不成,或一方不願配合,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剩餘財產分配訴訟」,由法院來判決分配比例。
- 證據準備:這是成功辦理財產分割的關鍵!務必妥善保存所有財產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摺、不動產權狀、股票對帳單、保險單、債務證明等。同時,也要區分清楚哪些是婚前取得、哪些是婚後取得,以及哪些是因繼承或受贈而來的財產。
實用提醒與風險預防
- 注意時效: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嚴格的時效限制!從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算兩年內,或從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算五年內,如果您沒有行使這項權利,它就會消滅。請務必留意時間,以免權利喪失。
- 財產清查:詳細、全面地清查夫妻雙方所有資產與負債,是正確計算分配額的基礎。這包括動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汽機車、債務等。
- 舉證責任:如果您主張某筆財產是婚前所有,或是因繼承、受贈而來,您必須提出相關證據來證明。若無法證明,法院可能會推定該財產為婚後財產,並納入分配範圍。
- 隱匿財產風險:若一方刻意隱匿財產,可能導致分配不公。平時對家庭財務狀況的了解及證據的保留,對於預防此類風險至關重要。
結論:理解制度,保障權益
了解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對於保障您自身的財產權益至關重要。無論您是選擇約定分別財產制,或是需要在法定財產制下處理剩餘財產分配,仔細規劃、妥善準備證據並留意法律時效,都是不可或缺的步驟。主動了解這些法律知識,才能讓您在必要時做出正確的決策,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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