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答暫時保護令會要求上課嗎?
常見問題

暫時保護令會要求上課嗎?

LawPilot
2025-12-09
婚姻與家事家庭暴力保護令

快速解答

是的,暫時保護令確實有可能要求相對人「上課」。這通常以「處遇計畫鑑定」或「家事輔導課程」的形式出現。法院會根據家庭暴力情節、再犯風險等因素裁定。即使只是暫時保護令,這類命令也具有法律強制力,若不遵守,可能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面臨刑事責任。因此,收到相關通知務必依指示配合,這也將影響後續通常保護令的審理結果。

您是否曾聽說過「保護令」?當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時,法院會核發保護令來保護受害者。但您可能會有疑問:「如果我收到了『暫時保護令』,會被要求去上課嗎?」這是一個許多民眾關心的問題。LawPilot將透過台灣的法律規定與實際案例,為您詳細解析暫時保護令與「上課」之間的關係,幫助您了解自己的權益與義務。

什麼是「暫時保護令」?它跟「上課」有什麼關係?

在台灣,當家庭暴力發生時,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三種。其中,「暫時保護令」是法院在審理通常保護令聲請期間,為避免家庭暴力事件繼續發生,先行核發的一種緊急保護措施。它的目的在於提供被害人即時的保護,有效期間通常到法院就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為止。

而您所說的「上課」,在法律上通常指的是「加害人處遇計畫」。這是一套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設計的輔導、治療方案,旨在協助加害人認識暴力本質、學習情緒管理、改善溝通技巧等,以降低再犯風險。處遇計畫的內容很廣泛,從認知教育、親職教育、心理輔導到精神治療、戒癮治療都包含在內。那麼,暫時保護令是否能命令加害人參與這些「課程」呢?答案是肯定的。

為什麼暫時保護令會要求「上課」?法條怎麼說?

《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賦予法院在核發保護令時,命令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的權力。即使是暫時保護令,在特定情況下也能命令相對人進行相關的輔導或鑑定。

法院可以命令「處遇計畫」的法源依據: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

    「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之聲請,如聲請人能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已生家庭暴力事件,而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即得以書面核發暫時保護令。聲請人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法院並得依其聲請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指出,雖然暫時保護令主要目的在於緊急保護,但如果聲請人是主管機關(例如社會局),法院可以根據主管機關的聲請,在暫時保護令中直接命令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也就是第14條第1項第10款的內容)。這表示暫時保護令本身就可以要求相對人「上課」或進行相關鑑定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白話解釋: 這條是針對「通常保護令」的規定,明確說明法院在核發通常保護令時,可以命令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雖然是通常保護令的條文,但因第16條第3項的援引,使得暫時保護令也能適用。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3項

    「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白話解釋: 法院在決定處遇計畫時有很大的裁量權,可以直接命令加害人接受輔導,也可以先要求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的「鑑定」或「評估」。即使是鑑定或評估,也需要加害人配合報到或參與會談,這都可以視為一種廣義的「上課」前置作業。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白話解釋: 這條法律明確指出,如果法院已經裁定加害人必須完成處遇計畫,而加害人卻不遵守,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能面臨刑事處罰。這強調了處遇計畫的強制性。

實際案例分享:暫時保護令真的會叫人去「上課」嗎?

實務上,法院確實會根據個案情況,在暫時保護令中命令加害人參與相關課程或鑑定。以下透過兩個匿名化的案例,讓您更了解實際情況。

案例一:要求「鑑定」的暫時保護令

張先生與李小姐曾是夫妻,但張先生多次對李小姐有不當的肢體接觸與言語騷擾。李小姐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張先生的行為涉及精神、心理層面,有必要進一步了解其暴力危險程度。因此,法院在核發暫時保護令時,除了禁止張先生騷擾李小姐外,也命令張先生必須在指定期間內,前往法院的輔導教室報到,接受「處遇計畫鑑定」。雖然這不是直接上完整的課程,但鑑定本身需要張先生配合,是後續安排處遇計畫的重要步驟。

案例二:直接上「輔導課程」的暫時保護令

陳先生與王小姐因家庭衝突不斷,王小姐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審理後發現,陳先生的暴力行為仍有持續發生的風險。為了立即介入並降低衝突,法院在核發暫時保護令時,除了保護王小姐外,更直接命令陳先生必須在指定日期前往法院報到,並接受由地方政府衛生局安排的「三小時家事輔導課程」。法院認為,透過初步的專業輔導,可以讓陳先生先期了解家庭暴力的法律議題與概念,有助於穩定情緒、減少衝突。

這兩個案例都清楚說明,即使是暫時保護令,法院也能直接命令相對人參與「鑑定」或「輔導課程」,這就是法律上要求「上課」的具體展現。

收到暫時保護令要求「上課」該怎麼辦?

如果您是暫時保護令的相對人,並且命令中包含了「處遇計畫鑑定」或「家事輔導課程」等要求,請務必留意以下幾點:

  • 務必配合指示: 收到法院的通知後,請務必依照裁定書上的時間、地點,前往指定機構報到或參與課程。這不僅是您的法律義務,也是法院審酌後續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以及判斷您是否有悔意、是否願意改善的重要參考依據。
  • 區分「鑑定」與「完成計畫」: 暫時保護令通常會先要求進行「鑑定」或較短期的「輔導課程」。而通常保護令則可能要求完成更長時間、更全面的「加害人處遇計畫」。無論是哪一種,都必須配合。
  • 不配合的嚴重後果: 拒絕配合暫時保護令中關於鑑定或輔導的要求,將被視為「違反保護令」。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是刑事犯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最高十萬元罰金。這是一個公訴罪,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仍會依法處理。
  • 積極面對,尋求協助: 處遇計畫的目的是幫助加害人改變行為模式,避免再犯。若您收到相關命令,建議積極面對,並可主動聯繫裁定中指定的執行機關(通常是地方政府衛生局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安排後續事宜。

結論:保護令是為了保護,也是為了改變

總結來說,暫時保護令確實可能要求相對人「上課」,形式上可能是處遇計畫的鑑定,也可能是初步的家事輔導課程。這些命令都具有法律強制力,相對人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將面臨違反保護令的刑事責任。了解這些規定,不僅能幫助您應對法律程序,也能促使您正視家庭暴力問題,為自己和家人創造一個更安全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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